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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年07月26日信息来源:@建废论谈 点击:

江苏省地方标准《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渣土在各类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程渣土在填料应用、栽植应用和建材应用等领域的资源化利用。

1.0.3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利用、生态环保的原则,在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0.4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渣土 engineering sediment

  以工程弃土和脱水后工程泥浆为代表,石英、长石、云母和黏土等原生和次生矿物组成的土壤类固体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土壤类固体废弃物。

2.0.2 工程弃土 engineering waste soil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

2.0.3 工程泥浆 engineering mud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水混合物。

2.0.4 填料应用 backfill application

  工程渣土作为原材料,采用固化技术制备碾压型固化土和流态型固化土等回填材料,用于道路工程、堤防工程和管沟肥槽等工程填筑的应用方式。

2.0.5 栽植应用 planting application

  工程渣土经物理、化学或生物改良处理后,制备绿化用土和农业用土,用于绿地、农用地等场合的应用方式。

2.0.6 建材应用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pplication

  工程渣土作为原材料,采用免烧结或烧结工艺制备砖、砌块、轻骨料等再生建材的应用方式。

2.0.7 碾压型固化土 compacted stabilized soil mixture

  将预处理后工程渣土与土壤固化剂按一定比例均匀拌合,满足道路工程、堤防工程等材料性能指标要求的粒料状混合物。

2.0.8 流态型固化土 fluid stabilized soil

  由预处理后工程渣土、土壤固化剂、外掺料和水等按一定比例拌合,形成具有一定流动性,且凝结硬化后能达到一定强度,适用于管沟肥槽、台背及采空区等狭长深异空间回填的浆状混合物。

2.0.9 农业用土 farmland planting soil

  工程渣土经改良后符合农业用土指标要求,可进入农用地利用的土壤。

2.0.10 绿化用土 green planting soil

  工程渣土经改良后符合绿化用土指标要求,可进入绿地利用的土壤。

2.0.11 固定式资源化利用厂 fixed resource utilization center

  在封闭的车间,采用成套固定式处理设备,利用工程渣土制备再生产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方式。

2.0.12 移动式处理场 mobile processing terminal

  在工程渣土产生处及周边,采用移动处理设施,制备再生产品进行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的方式。

3 基本规定

3.0.1 资源化利用的工程渣土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其放射性核素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污染物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在农用地资源化利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的规定;

  2 工程渣土在非农用地资源化利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的规定。

3.0.2 工程渣土应从源头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处置,相关设施应纳入当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3.0.3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路径应根据工程渣土性能特点和工程实际需求确定,可包括填料应用、栽植应用和建材应用。

3.0.4 在工程渣土进行资源化利用前,应对其含水率、液塑限、粒径分布、密度、承载比、矿物组成等性能进行分析。

3.0.5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工程渣土产生量、周边场地和实际需求,结合服务区域经济性、环境保护要求等情况,可采用固定式资源化利用厂或移动式处理场的资源化利用方式。

3.0.6 工程渣土从填料应用、栽植应用和建材应用等路径出发可制备不同类型再生产品,再生产品类型和工程渣土基本要求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再生产品类型和工程渣土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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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源化再生产品生产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渣土固定式资源化利用厂宜选址在符合地方现有的土方消纳场附近,或已有规划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4.1.2 工程渣土移动式处理场宜选址在符合地方现有的临时土方受纳场,或工程渣土产生量大的工程项目现场。

4.1.3 工程渣土再生产品的生产应采取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并应符合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等相关要求。

4.1.4 工程渣土进行建材应用再生产品生产时宜采用固定式资源化利用厂方式,单条生产线年处置工程渣土能力不宜小于10万立方米。

4.1.5 工程渣土再生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应保证扬尘、污水和噪声等排放符合下列相关标准规定:

  1 扬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2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1962的规定;

  3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4.1.6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厂(场)的选址、总体设计和环保措施除应符合本规程和地方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相关规定。

4.2 填料应用再生产品生产

4.2.1 填料应用的再生产品可包括碾压型固化土和流态型固化土。

4.2.2 碾压型固化土用于道路工程和堤防工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道路路基填筑时,碾压型固化土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2-1中规定;

表4.2.2-1 道路路基回填材料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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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用于道路下基层时,碾压型固化土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2-2中规定;

表4.2.2-2 道路下基层回填材料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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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于堤防工程堤身填筑时,碾压型固化土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黏粒含量为10%~35%、塑性指数为7~20的黏性土,且不得含植物根茎、砖瓦垃圾等杂质;

  2)回填土的含水率与其最佳含水率允许偏差为±3%;

  3)铺盖、心墙、斜墙等防渗体宜选用防渗性能好的回填土。

4.2.3 流态型固化土可用于管沟肥槽、台背及采空区等回填工程,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流态型固化土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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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工程渣土制备碾压型固化土的工艺可采用降低含水率、破碎、筛分除杂、添加土壤固化剂混合等工序组合,根据工艺特点其生产设备应包括破碎、筛分、料仓、计量、输送和拌合等单元,各设备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质软且黏聚性强,破碎设备应采用切削工艺进行破碎;

  2 筛分和料仓设备应配备振动功能防止黏聚、堵塞,其中料仓还应考虑配置破拱装置;

  3 计量系统应具备多物料联动控制功能,计量系统允许质量计量偏差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 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艺布置、物料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和输送角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5 拌合设备应具备连续搅拌功能,搅拌均匀性好。

表4.2.4 计量系统允许质量计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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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工程渣土制备流态型固化土宜采用如下工艺:

  1 工程弃土制备流态型固化土的工艺宜采用加水制浆、除杂、配料混合等工序组合;

  2 工程泥浆制备流态型固化土的工艺宜采用除杂、调理、配料混合等工序组合;

  3 流态型固化土的拌合应分两步完成,先将水和固化剂等混合拌制成浆液,再将浆液与工程渣土进行拌合;

  4 流态型固化土的拌合时间不应少于2min;

  5 冬季拌合应采取防冻措施,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拌合用水温度不应超过60℃。

4.2.6 工程渣土制备流态型固化土可采用商品混凝土拌合站(楼)进行集中拌合,所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有关规定,也可使用现场拌合设备搅拌,其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有关规定。

4.3 栽植应用再生产品生产

4.3.1 栽植应用的再生产品可包括绿化用土和农业用土。

4.3.2 绿化用土在绿地进行利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限值的相关检测和筛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的规定;

  2 主控项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2相关规定;

表4.3.2 绿化用土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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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于对土壤肥力有较高要求的应用场景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相关规定。

4.3.3 农业用土在农用地进行利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限值的相关检测和筛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的规定;

  2 农业用土符合性评价指标和要求应同时符合表4.3.3的全部规定;

表4.3.3 农业生产农业用土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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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应用农区的不同,土壤肥力指标应符合当地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3.4 工程渣土经脱水、破碎、调理、堆肥等改良工艺得到符合4.3.2条、4.3.3条中相关要求的改良土时,可直接在绿地、农用地中利用。

4.4 建材应用再生产品生产

4.4.1 建材应用的再生产品可包括免烧结建材和烧结建材,建材产品类型可包括砖、砌块和轻骨料。

4.4.2 免烧结砖和砌块的生产工艺可采用脱水、破碎、筛分、配料、搅拌、成型、养护、检验出厂等工序组合,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程渣土免烧再生制品》JC/T 575的规定。

4.4.3 免烧结砖和砌块的生产设备可包括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配料拌合设备、压制成型设备、养护设备、码垛设备和辅助生产的配套设备。

4.4.4 免烧轻骨料的生产工艺可采用脱水、烘干、破碎、配料、混合、造粒、养护、筛分和检验出厂等工序组合,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骨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的规定。

4.4.5 免烧轻骨料的生产设备可包括破碎设备、配料混合设备、造粒设备、养护设备、筛分设备和辅助生产的配套设备。

4.4.6 烧结砖和砌块可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其生产工艺可采用脱水、破碎、筛分、配料、搅拌、坯体成型、湿坯干燥、焙烧、检验出厂等工序组合,产品性能指标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T 13544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 13545的规定。

4.4.7 烧结砖和砌块的生产设备可包括破碎设备、配料拌合设备、压制成型设备、码垛设备、隧道窑、冷却设备和辅助生产的配套设备。

4.4.8 烧结轻骨料生产工艺可采用脱水、烘干、粉碎、筛分、配料、搅拌、造粒、焙烧、检验出厂等工艺组合,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骨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的规定。

4.4.9 烧结轻骨料的生产设备可包括烘干设备、粉磨设备、配料混合设备、造粒设备、回转窑、冷却设备、筛分设备和辅助生产的配套设备。

5 填料应用

5.1 一般规定

5.1.1 碾压型固化土和流态型固化土在回填利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不同批次再生产品应分别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 碾压型固化土和流态型固化土所用土壤固化剂或土壤固化外加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土固化剂》CJ/T 526和《土壤固化外加剂》CJ/T 486的规定,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的相关规定。

5.1.3 碾压型固化土和流态型固化土在回填利用前应完成试验段铺筑,确定施工工艺和主要控制参数。

5.2 道路工程

5.2.1 碾压型固化土可用于道路路堤、路床、垫层和下基层,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和《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的相关规定。

5.2.2 碾压型固化土宜以不超过10000m3或1d生产量为一个批次,按表5.2.1进行出厂检验。

表5.2.1 道路工程用碾压型固化土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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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碾压型固化土现场施工应包括摊铺、整形、碾压和养生等工序。

5.2.4 现场摊铺、整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直线段每15m~20m设一桩,平曲线段每10m~15m设一桩的间距钉立路基、下基层的中桩与边桩,布设边线,在边缘线外侧0.5m内宜设标桩,两侧标桩上设标记,进行高程测量,标出碾压型固化土边缘的设计高度;

  2 碾压型固化土摊铺前,下承层表面应去除浮物、洒水湿润;

  3 碾压型固化土运至现场后,应根据运输车装载量及松铺厚度20cm~35cm合理确定卸距,使碾压型固化土均匀分散地卸于下承层表面;

  4 摊铺应采用推土机配合人工的方式进行;

  5 摊铺完成后应立即采用平地机进行初平,在直线段,应由两侧向路中心进行刮平,在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进行刮平;

  6 在初平后路段上,采用振动压路机(≥18t)静压一遍,对局部低洼处先用齿耙将其表层5cm以上耙松,再用碾压型固化土进行找平,随后再碾压一遍;

  7 利用平地机进行整形,并将高处料直接刮出路外,严禁形成薄层贴补现象,经多次整形后使路基的坡度、路拱等符合规范要求;

  8 在整形过程中,严禁任何车辆通行,并应保持无明显的粗细物料离析现象。

5.2.5 现场碾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路宽、压路机的轮宽和轮距的不同,制订碾压方案,使各部位碾压到的次数尽量相同,碾压应遵循“先轻后重、先静后振、先低后高、先慢后快”的原则;

  2 碾压型固化土达最佳含水率附近(±2%)时进行碾压,压实机械选用振动压路机,直线段应由两侧边缘向路中心进行碾压,平曲线段应由内侧路肩向外侧边缘进行碾压,碾压时重叠部分应为1/3~1/2轮宽,后轮应超过两段的接缝处,碾压次数应根据现场实测结果而定,保证碾压成型的路基、下基层压实度符合设计或相关规范的要求;

  3 压路机在进行第1、2遍碾压时,其速度不应大于1.5km/h ~1.7km/h,此后碾压速度不宜大于2.0km/h ~2.5km/h,对于第一层路基碾压宜采用静压方式进行,通过增加碾压遍数满足路基压实度要求,此后根据现场碾压情况可采用振动压实提高压实效果;

  4 碾压过程中,当出现“弹簧”、松散、起皮等现象,应及时采取翻挖重拌或换填等措施处理; 

  5 在碾压结束之前,应采用平地机最后一次整形,路拱和超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终平应仔细进行,并应将局部高出部分刮除并扫出路外,对局部低洼之处,不再进行找补;

  6 对终平后路基可采用三钢轮压路机(≥18t)进行碾压,以提高路基表面压实效果;

  7 当道路路基、下基层分成不同作业段填筑时,接头部位如能交替填筑,则应分层相互交替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2m,如接头部位不能交替填筑,则先填筑路段,应按1:1坡度分层预留台阶。

5.2.6 碾压型固化土应进行养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经压实度检验合格后,应立即在其表面进行洒水后覆盖薄膜养生;

  2 养生时间应视季节而定,养生时间不宜小于3d;

  3 养生期间,禁止各类车辆通行与停放。

5.2.7 雨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注意气象预报,避开雨天施工,并做好防雨水措施;

  2 场地排水应通畅,并配备防雨遮挡物,对未来得及碾压的碾压型固化土应进行覆盖防雨。

5.2.8碾压型固化土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

5.3 堤防工程

5.3.1 碾压型固化土在堤防工程中资源化利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相关规定。

5.3.2 碾压型固化土现场施工应包括铺料、碾压和养生等工序。

5.3.3 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填料性能指标应符合4.2.2条第3款规定,黏性或含水率差异较大的不同批次再生填料不得混用;

  2 再生填料铺料厚度和填料直径的限值尺寸,应通过碾压试验确定,未进行碾压试验时,可按表5.3.3规定取值;

表5.3.3 压实机具、铺料厚度和填料直径限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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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铺料至堤边时,应比设计边线超填出一定裕量,人工铺料宜为10cm,机械铺料宜为30cm。

5.3.4 碾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碾压施工前应做碾压试验,确定碾压机具和施工参数;

  2 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中相关规定;

  3 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

  4 分段、分片碾压时,相邻作业面的碾压搭接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的宽度不应小于0.5m,垂直堤轴线方向的宽度不应小于3m;

  5 振动碾压实作业时,宜采用进退错距法,碾迹搭压宽度应大于10cm,铲运机兼作压实机械时,宜采用轮迹排压法,轮迹应搭压轮宽的1/3;

  6 机械碾压应控制行进速度,通常取2km/h~3km/h,不得超过4km/h;

  7 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 夯径。

5.3.5 碾压型固化土用于填筑路堤时应进行养生,并应符合5.2.6中相关规定。

5.3.6 堤防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4中相关规定。

5.4 管沟肥槽

5.4.1 流态型固化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3中相关规定,主要控制指标和一般控制指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态型固化土填筑设计主要控制指标应采用立方体抗压强度,立方体试块边长为100mm,并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28d;

  2 流态型固化土填筑设计一般控制指标应采用坍落度和扩展度,坍落度和扩展度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有关规定。

5.4.2 建筑物地下室有抗浮设计时,流态型固化土的抗渗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5*10-7cm/s。

5.4.3 流态型固化土可采用现场制备或混凝土罐车运送至施工现场,其施工应包括浇筑和养护环节。

5.4.4 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应清除浇筑面的杂物和积水;

  2 现场浇筑可采用泵送或溜槽方式,出料不得直接冲击地下室外墙和支护结构;

  3 流态型固化土从制备完成至浇筑完成的时间不宜超过6h;

  4 冬季浇筑流态型固化土时,流态型固化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并做好保温措施;

  5 流态型固化土应分层浇筑,且单层不宜大于2m,相邻区域浇筑高度差不宜大于1m,两次浇筑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24h;

  6 当基槽浇筑底标高不一致时,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

  7 大面积地基垫层浇筑施工时,应分段对称进行,相接处应做阶梯状,上下层的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

  8 流态型固化土坍落度小于150mm时,浇筑后应进行振捣。

5.4.5 浇筑完毕后应进行养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层浇筑完成后,应对流态型固化土进行养护;

  2 流态型固化土的养护可采用洒水或覆盖保湿,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养护时,流态型固化土表面应覆盖严实,并保持膜内有凝结水;

  3 顶层流态型固化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小于7d。

5.4.6 流态型固化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28d抗压强度的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中坍落度和扩展度的检验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且有指标要求的项目其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应完整。

6 栽植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渣土在进行栽植应用前应按批次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明确处理处置方式和规模。

6.1.2 工程渣土在检测、转运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做好记录纳入档案管理。

6.1.3 工程渣土在栽植应用前,可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堆置。临时堆置场地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堆置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6.2 绿地利用

6.2.1 绿化用土技术指标应符合4.3.2条规定。

6.2.2不同类型绿地选用绿化用土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用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绿化用土土壤重金属含量的技术要求 单位: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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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满足表6.2.2中Ⅰ类标准要求的绿化用土,可用于植物园、公园、学校、居住区等与人接触较密切的绿地;

  3 满足表6.2.2中Ⅱ类标准要求的绿化用土,可用于道路绿化带、工厂附属绿地等绿地或防护林等与人接触较少的绿地。

6.2.3 绿化用土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清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现场内的工程废料、宿根性杂草、树根及其他有害污染物清除干净;

  2 场地标高及清理程度应符合设计和栽植要求;

  3 填垫范围内不应有坑洼、积水;

  4 对软泥和不透水层应进行处理。

6.2.4 绿化用土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用土应分层适度夯实,或自然沉降达到基本稳定,严禁用机械反复碾压;

  2 绿化用土回填范围、厚度、标高、造型及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绿化用土回填后表层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层不得有明显低洼和积水处,花坛、花境栽植地30cm深的表土层必须疏松;

  2)表层应整洁,所含石砾中粒径大于3cm的不得超过10%,粒径小于2.5cm不得超过20%,杂草等杂物不应超过10%;

  3)表层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接壤处,表层应低于侧石3cm~5cm,表层土与边口线基本平直;

  4)表层应平整且略有坡度,当无设计要求时,其坡度宜为0.3%~0.5%。

6.2.5 绿化用土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GJ32/TJ 201的规定。

6.3 农用地利用

6.3.1 农业用土进行农用地利用时的检测结果应同时满足表6.3.1-1和表6.3.1-2的指标要求,当存在1项及以上高于风险筛选值时,不得进行农用地利用。

表6.3.1-1 农用地利用土壤风险筛选值(重金属) 单位: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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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1-2 农用地利用土壤风险筛选值(有毒有害物质)……单位: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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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农业用土进行农用地利用时,除应符合4.3.3条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其他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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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农业用土过沙或过黏时,应通过掺黏、掺沙、客土、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改良土壤质地。掺沙、掺黏宜就地取材。

6.3.4 农业用土进行农用地利用时应在当季作物收割后进行,禁止在田间农业生产期间进行利用作业。

6.3.5 复耕时可采用深耕、改良土壤质地等方法进行土壤改良,复耕后应对农用地土壤加强管理,并根据需要开展监测。

6.3.6 农业用土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范》NY/T 2626中相关规定。

7 建材应用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渣土制备的免烧结建材和烧结建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免烧结砖/砌块和烧结砖/砌块,可用于砌体工程;

  2 免烧结砖/烧结砖还可用于人行道、广场和停车场等铺筑工程;

  3 免烧结轻骨料、烧结轻骨料可制备轻质保温型混凝土、砂浆、砌块和砖等新型建材;

  4 再生产品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试验抽样检验。

7.1.2 再生建材产品的堆放场地应平整、有防雨、防潮湿和排水设施,并应按材料类型、规格和等级分别堆放,堆垛上应有标识。

7.1.3 免烧结砖、砌块和烧结砖、砌块在用于砌体工程和铺筑工程时,所用砌筑砂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2 再生建材施工

7.2.1 再生建材产品用于砌筑工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免烧结砖/砌块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筑工程或铺筑工程的施工;

  2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筑施工,不应采用多孔砖/砌块;

  3 在砌筑施工前,应对砖/砌块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砌块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块进行砌筑施工。砖/砌块的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烧结砖/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混凝土多孔砖/砌块及混凝土实心砖/砌块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3)其他非烧结类砖/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7.2.2 再生砖用于铺筑工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路面的定位及标定高程;

  2 按放线高程,在方格内按线砌第一行样板砖,然后以此挂纵横线,纵线不动,横线平移,依次按线及样板砖砌筑;

  3 直线段纵线应向远处延伸,纵缝应直顺,曲线段可砌筑成扇形状,空隙部分用切割砖填筑,也可按直线顺延铺筑,然后填补边缘处空隙;

  4 铺装时应避免与路缘石出现空隙,当建筑物一侧及井边出现空隙可用切割砖填平;

  5 铺装时,砖应轻放、平放,落砖应贴近已铺好的砖垂直落下,不应推砖,造成积砂现象,并应观察和调整好砖面图案的方向;

  6 路面砖进行铺筑时,应随时检查牢固性与平整度,及时进行修整,不得采用向砖底部填塞砂浆或支垫等方法进行砖面找平;

  7 铺筑完成后,表面敲实,应及时清除砖面上的杂物、碎屑,面砖上不得有残留水泥砂浆等砌筑材料;

  8 铺筑后的养护期不应少于2d。

7.2.3 免烧结轻骨料、烧结轻骨料制备轻质保温新型建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7.3 施工质量验收

7.3.1 再生建材砌筑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7.3.2 再生建材铺筑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

8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地形、水文以及气象等条件,对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8.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在生产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8.1.3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管理制度,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8.2 安全生产

8.2.1 应按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8.2.2 应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并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8.2.3 应按劳动安全卫生的原则,将各有害因素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按文明生产要求组织生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8.2.4 应建立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等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对上岗工人组织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生产操作工程。

8.2.5 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道路行车指示标识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标志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规定。

8.2.6 应按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疏散通道、安全门,在主要安全通道设置事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生产区域应配备消火栓、消火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8.2.7 所有电源、电线安装应由有资质的电力部门负责实施,低压动力线路及供电照明应有过热、过流保护,各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措施,特殊设备有防静电措施,确保操作安全、建筑物避雷、接地措施有关规定。

8.2.8 工程渣土堆放的高度和边坡应符合安全稳定要求。

8.3 环境保护

8.3.1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场)区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规定,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2 工程渣土在收集、运输、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洒水喷淋或采用密封操作,含尘气体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执行;

  3 厂(场)区路面应采取硬化处理,并配备场地洒水、冲洗设备,定时冲洗,保持路面湿润清洁不起尘,道路两旁和生活区应设置绿化带隔离;

  4 物料运输应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进行覆盖,同时需做好防遗撒、防尘措施,对施工车辆经过的区域应定时洒水,做到不泥泞、不扬尘。同时,资源化利用设施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5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8.3.2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 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生产工程噪声;

  3 宜采取缓冲装置、隔声罩、隔声间或墙体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生产设备噪声;

  4 厂(场)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8.3.3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厂(场)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得随意排放,需经处理后方可进入排水系统,并定期对排水系统进行维护,保证现场不积水,杜绝污水聚集;

  3 现场存放的油料等,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与使用应采取防泄漏措施,防止油料泄露,污染土壤和水体;

  4 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车辆冲洗、场地洒水、绿化,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5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或其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8.3.4 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 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项目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作者:东南大学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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