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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实行公司化运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核准制。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考核及退出标准,各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具体实施。
二、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向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运输核准后,方可进行运输,不得跨地区核准。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市建筑垃圾各项规章制度,
四、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地区。
五、申请条件: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一般要求:
(1)在呼和浩特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2)运输车辆须取得呼和浩特市地区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3)具有独立办公(停车)场所,场地面积与车辆数相匹配。停车场内场地道路硬化,出入口设冲洗设备、抑制扬尘装置等配套设施。
(4)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及设备要求:
(1)所属车辆符合国家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要求。运输车辆增减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2)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洒水车、移动式车辆冲洗等相关设施设备。
(3)企业自有的车辆、设备应注册在本企业名下,并在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取得相应证照。
(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粘贴反光标贴,安装顶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北斗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密闭装置等设备。相应数据信息接入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
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有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管理队伍,遵守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自律公约,并服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四、申报材料
1.《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车辆行驶证》、《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企业股权登记资料。
3. 企业办公经营、车辆停放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车辆登记表、机械机具等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机构和人员登记表、驾驶人员登记表。
5.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核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持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文档,向企业注册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核实。资格审查核实由企业注册地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
3.公布准入名单。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单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在官网进行公布。
六、运输企业考核
1.运输企业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实行扣(加)分制。年度基本分值为100分,年度考核成绩在年度考核后清零。运输企业在日常考核中扣减至一定分值时,由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采取惩戒措施。
(1)累计扣分达20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服务企业负责人,予以警告;
(2)累计扣分达30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服务企业组织内部学习;
(3)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由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服务企业停业整改,停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筑垃圾运输项目,已承接的项目继续完成。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合格的,予以清退。
2.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成绩在60分至90 分之间的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合格的,予以清退。被清退的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和运输企业发展状况,对核准、清退、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八、原备案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