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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152873422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2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16室,邮编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7月25日。
联系人:钟尹,联系电话:0816-2331861。
附件:1.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科技城管委会,科技城新区、经开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以及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综合(城管)执法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违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和超载、超速、不遵守交通信号、违反禁行规定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利、农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产生、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施工现场、居民小区、消纳场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台账的监督,定期检查管理台账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管理台账的行为。
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在规定的时段、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生量一致。
在建筑垃圾运至消纳场所时,施工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核对并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垃圾消纳量与产生量一致。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管理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
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第九条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十条 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管工地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产生)。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含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周期及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等);
(二)与取得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三)与建筑垃圾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相关协议。
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和运输企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车辆、安全承诺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得空缺或与实际不符;如有单位或人员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设置分类收集池(箱)或场所,实行分类收集、运输。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建立建筑垃圾清运台账,每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十三条 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实行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并安排专人管理,采取围蔽遮盖措施,防止雨水浸泡、扬尘污染和影响市容观瞻;应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建立装修垃圾运输台账。
小区居民(商户)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或者查验(个人委托清运)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装修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在绵阳城区、各县(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运输)的有效期为一年。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城区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运输车辆的数量,仅运输装修垃圾的企业不少于5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顶灯、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符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鼓励推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城区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30%及以上的,核准运输许可时对车辆数量的要求可放宽至不少于10辆(仅运输装修垃圾的企业不少于3辆)。
2027年起不再对非新能源车辆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业主个人、商户)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二)按照规定和时段、线路运输行驶,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核准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许可)、车辆通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行驶;
(六)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七)自觉遵守禁行规定并接受公安、住建、综合(城管)执法、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以公安交管部门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确需调整建筑垃圾的运输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运输路线调整的,需提前3日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消纳及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控。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条 消纳场建设符合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消纳场地建设,建立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单位及综合利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收纳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许可规定之外的建筑垃圾;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保持储运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三)核对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方可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四)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数量、类型、运输车辆、处置方式、综合利用处理工艺、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并每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五)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堆放建筑垃圾原材料,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消防安全等措施;
(六)配置专人24小时管理,不得允许无运输许可的车辆进场装卸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签发回执;
(七)不得超过场地消纳容量受纳建筑垃圾,消纳容量已满时,经营者应及时按要求封场;
(八)制定安全、技术、环保、统计、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九)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关闭、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其他可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地勘察确认后,可以回填和受纳建筑垃圾。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受纳。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等信息,并根据本区域建筑垃圾的排放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交换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智能化、信息化监管系统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监督管理,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考评退出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等技术监控设备,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并实现设备运行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丢弃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沿途造成建筑垃圾抛撒滴漏且拒不清理的,以及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违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约谈和行业通报。
第三十五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曝光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4年,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4〕56号),对绵阳城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初步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
随着绵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正处在建设和发展的高峰期,建设工地不断增多、建筑垃圾排放量不断加大,给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2020年,绵阳市人民政府修订了《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20〕33号),进一步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重点突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但是,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不仅存在于城区,市辖区各县、市都存在类似问题,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同时,建筑垃圾专项治理经费投入不足,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建成,资源化利用项目缺乏,导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尚未形成,资源化利用率低,各相关管理单位职责不明确,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严重影响城市环境治理成效。因此,出台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规章,对于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解决建筑垃圾污染城市环境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二、起草依据
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我们参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借鉴了省内成都市、德阳市等地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绵阳市实际完成起草。
三、起草过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开展了大量基础性调研工作。2024年2-5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督促各县(市、区)园区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情况排查整治,6月对各县(市、区)园区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对《办法》管理的范围、原则、各级部门管理职责及监管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源头管理,对建筑工地、物业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现场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部分运输管理,首先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其次鼓励推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化。最后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管理应当遵守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四部分消纳及利用管理,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消纳场所建设、经营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过程监督管理、运输企业考评管理、违法处罚、管理失职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关于执行期限
《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执行后,执行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