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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通告

时间:2024年09月09日信息来源:四川新闻网 点击:

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要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方能从事建筑垃圾相关活动。请全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等于2024年9月30日前依法自主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取得许可证件后,需按规定在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或随车携带原件、有效力的复印件或电子证照备查。

  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检查,对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9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通告

(作者: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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