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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通报五起建筑垃圾典型违法案件

时间:2024年10月24日信息来源:江城日报 点击: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吉林市相关企业、个人守法意识,维护城市市容管理秩序,现将吉林市建筑垃圾领域五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吉林市某公司在装修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置前5日内,向市、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依据《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纠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崔某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沿途散落、泄漏案。

  崔某在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沿途散落、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施工物料、建筑垃圾、炉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的车辆不得沿途散落、泄漏。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散落、泄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并处以其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崔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郭某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污染路面案。

  郭某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车辆造成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由于此带泥上路行为情节严重,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郭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何某运输石子车辆未按规定封闭案。

  何某运输石子车辆未按规定封闭,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施工物料、建筑垃圾、炉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封闭。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散体车辆未封闭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何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刘某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处置(倾倒)建筑垃圾案。

  刘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置前5日内,向市、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依据《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纠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刘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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