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4〕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广南县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南县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文山州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办规〔2020〕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回填(综合利用)、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处置体系,实现我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
二、规范实施建筑垃圾处理全链条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单位施工前须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时间,污染防治措施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一)排放
1.排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应当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渣及其他废弃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危险有害废物及生活垃圾混入城市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除外。
2.需向施工工地外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等部门现场核实,符合排放条件的,予以备案。
3.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向施工地外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可先处置后申办手续(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房屋装饰装修、维修等施工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个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运输
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主体公司化管理,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实施编号、标识、封闭运输的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监管。严肃查处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运输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1.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登记备案。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即: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等。
获取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营企业由县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与县交通运输局形成联动机制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营运活动企业或单位及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在广南县城区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城市道路运行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广南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公告》。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的,需将临时调整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计划提前报请县局交警大队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3.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记录路线、时间、车速等电子信息,并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驶离建设工地、消纳场所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密闭运输,确保车辆整洁,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
4.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房屋装饰装修、维修等需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应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备案,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进行运输至经核准后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消纳。不得随便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交由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运输和处置。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适应因小量、零星装饰装修、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道路狭窄且道路交通不便等特殊需求的运输处置服务。
(三)消纳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和处置费用;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并协商确定运输费。不得交由未经核准的个人或者企业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1.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2.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3.市场化运作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设置的消纳场所,由设置单位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经立项备案后,按照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审批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置单位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备案后投入使用。
予以备案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示。
(四)回填(综合利用)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与成分,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利用率。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采用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等模式,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近利用。
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建设工程或者需要受纳城市建筑垃圾的其他场所,应向综合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符合回填处置条件的,交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调剂使用回填的建筑垃圾材料。
2.涉及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复垦方案实施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3.县发展改革局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消纳费以及分类处置利用收费实施监督管理。以特许经营实施建设运营的消纳场所,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收费确定方式确定建筑垃圾消纳费以及分类处置利用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对消纳场所的收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是消纳场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城市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3)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4)对所受纳、符合要求的城市建筑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结算凭证。
(5)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对所受纳的建筑垃圾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置,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处置和利用应当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7)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声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8)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急预案的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严格落实,做好安全防范,确保安全。
(五)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即: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不具备硬化条件的除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清洗;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2.临时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临时市政工程零星施工、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临时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防尘保洁措施,实行袋装化防撒漏措施收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运处理完毕。
三、规范办理流程
(一)排放登记备案。工程施工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需要向施工工地外排放的,排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莲城镇等单位现场核实,符合排放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备案表及所需材料见附件一。
(二)运输登记备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需要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备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等部门现场核实,符合运输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备案表及所需材料见附件二。
(三)消纳场登记备案。城市建筑垃圾专业消纳场所建设项目由设置单位向发改部门立项备案后,按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审批要求进行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设置单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核准手续。登记备案表及所需材料见附件三。
(四)回填场地登记备案。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建设工程或者需要受纳城市建筑垃圾的其他场所,应向综合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符合回填处置条件的,交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调剂使用回填的建筑垃圾材料,回填场地登记备案见附表四。
(五)处置核准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备案的运输合同、回填场地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需的材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核准审批表及所需材料见附件五。
四、监管和执法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登记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场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投诉办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格。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驶出工地车辆干净整洁。
4.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向查处违反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部门出具噪声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监测专业性意见。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6.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依法查处相关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运输车辆营运、驾驶人员从业等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土地利用法律法规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
9.县林草局:负责对违反林业和草原利用法律法规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
10.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对依法属于自己监管职责范围的运输工具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1.县水务局:负责对违反水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
12.莲城镇:负责对县城区内村(社)区和居民住宅区域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工作的宣传和监管指导,及时发现、制止违反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并协助处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委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自行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以上委托行为应当向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在小区范围内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重要性,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完成规范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工作任务,收集、整理、报告工作情况,研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处置措施;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避免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以“城管革命”为契机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政策法律的宣传,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开展宣传,提升舆论引导水平,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问效。县人民政府要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度。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对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将线索移交县纪委县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23〕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南县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备案登记表
附件2:广南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备案登记表
附件3:广南县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备案登记表
附件4:广南县受纳城市建筑垃圾回填场地备案登记表
附件5:广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