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绿色建筑的技术经济政策,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与推广,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可用于在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工程中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深圳市各类建设工程时,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2.0.2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recycled products
本标准中也称为综合利用产品。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处置程序,制成的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
2.0.3 块材类再生产品 bulk class recycled products
形体上呈现为块材状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本标准中,它可分为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和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
2.0.4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的、可作为某些再生建材产品原材料的、具有一定粒径的颗粒。其中,粒径大于4.75mm的,称为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4.75mm的,称为再生细骨料。
2.0.5 市政填筑用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用于填筑市政道路路基垫层等处的、最大粒径不大于31.5mm的再生粗骨料。
2.0.6 市政填筑用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用于填筑市政道路路基垫层等处的再生细骨料。
2.0.7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8 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ecological concrete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生态混凝土。
2.0.9 再生骨料砂浆 recycled aggregate mortar
掺用再生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它可细分为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和再生骨料地面砂浆。
2.0.10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 recycled aggregate masonry mortar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砌筑砂浆。
2.0.11 再生骨料抹灰砂浆 recycled aggregate plastering mortar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抹灰砂浆。
2.0.12 再生骨料地面砂浆 recycled aggregate floor mortar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地面砂浆。
2.0.13 再生骨料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blo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砌块。
2.0.14 再生骨料砖 recycled aggregate bri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
2.0.15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small hollow block
掺用再生骨料而制成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0.16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recycled aggregate nonbearing concrete perforated brick
掺用再生骨料而制成的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2.0.17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recycled aggregate load-bearing concrete perforated brick
掺用再生骨料而制成的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2.0.18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recycled aggregate solid concrete brick
掺用再生骨料而制成的混凝土实心砖。
2.0.19 烧结工程渣土空心砌块(砖) fired engineering spoil hollow block(brick)
以建筑废弃物中工程渣土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制成的,用于建筑非承重部位的空心砌块或空心砖。
2.0.20 烧结工程渣土多孔砌块(砖) fired engineering spoil perforated block(brick)
以建筑废弃物中工程渣土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制成的,用于建筑承重部位的多孔砌块或多孔砖。
2.0.21 非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 non-fired engineering spoil block(brick)
以建筑废弃物中工程渣土为主要原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用于建筑非承重部位的砌块或砖。
2.0.22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concrete ground brick prepared by recycled aggregate
以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水泥以及必要时添加的天然骨料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外加剂或掺合料,加水搅拌后制成型,经自然养护或蒸汽养护而成的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2.0.23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concrete water permeable brick prepared by recycled aggregate
以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水泥以及必要时添加的天然骨料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外加剂或掺合料,加水搅拌后成型,经养护而成的透水砖。
2.0.24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concrete grass planting brick prepared by recycled aggregate
以水泥和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材料,用于专门铺设在人行道路、停车场和护坡等,具有植草孔,能够绿化路面及地面工程的砖。
2.0.25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concrete curbs prepared by recycled aggregate
以水泥和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料,铺设在路面边缘、路面界限或导水用缘石。
2.0.26 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 recycled aggregate light weight panel
掺用再生骨料制作而成的轻质的隔墙条板。
2.0.27 信息模型 information model
反映现实世界特定领域对象的形式、特性、关系的模式化数据。
2.0.28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建设工程信息模型的基本构成。也是信息模型中承载(或自动关联)工程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对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可分为项目级模型单元、功能级模型单元、构件级模型单元和零件级模型单元。
2.0.29 身份信息 identity information
用以表征模型单元(工程对象)的名称、编号和编码等身份要素的属性信息。
2.0.30 技术信息 technique information
用以表征模型单元(工程对象)专业技术特性的属性信息。
2.0.31 几何精度 level of 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以视觉呈现时,衡量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指标。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在满足工程安全、耐久性和产品性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可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3.1.2 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横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工程中两个类别或以上时,该建设工程项目再生产品的应用,则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相应章节的规定要求。
3.1.3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建筑废弃物产品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3.1.4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
3.1.5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建设工程中,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规定。
3.1.6 再生骨料砂浆或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于建设工程砌体结构时,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规定。
3.1.7 用于生产本标准所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或简称“再生产品”)的原材料中,均须直接含有建筑废弃物,或含有建筑废弃物经再处理(或再加工)而成的物料。
3.1.8 作为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中原材料的再生骨料,不得使用具有污染性或腐蚀性的建筑废弃物制成。
3.1.9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要求,应满足现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3.1.10 再生骨料混凝土如用于建筑结构的关键构件和重要部位,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3.2 再生产品品名、标准及性能要求
3.2.1 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规定。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时,耐久性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 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对于市政工程,作为非主干道的水泥路面所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1.50%;
2 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不受限制;
3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 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做限制。
5 表中“环境类别”参见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规定。
3.2.3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素混凝土结构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PB300时,不应低于C25;
2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时,不应低于C30;
3 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3.2.4 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与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相同。
3.2.5 仅掺用Ⅰ类再生粗骨料的再生混凝土,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Ec可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采用。掺用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的再生混凝土的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Ec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100%的再生混凝土弹性模量可按表3.2.5采用。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介于30%和100%之间时,再生混凝土弹性模量可按线性插值。
表3.2.5 再生混凝土的弹性模量(104N/mm2)
3.2.6 再生混凝土的剪切变形模量Gc可按相应弹性模量值的40%采用;再生混凝土泊松比νc可按0.2采用。
3.2.7 再生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αc、比热容c和导热系数λ宜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取值。
3.3 信息模型技术要求
3.3.1 建设工程成型再生产品信息模型的构建及表达,宜以构件级模型单元为基本操作对象。
3.3.2 施工深化设计阶段构件级模型单元的几何精度宜为G3或G4。几何精度释义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几何精度释义
3.3.3 构件级模型单元应承载或自动关联自身相应属性信息。成型再生产品常见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3.3.3-1~3的规定。
表3.3.3-1 砌体块材类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注:本表适用工程对象包括再生骨料砌块、再生骨料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烧结工程渣土烧结空心砌块(砖)、烧结工程渣土多孔砌块(砖)、非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非烧结垃圾尾矿砖等。
表3.3.3-2 铺设物块材类(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表3.3.3-3 铺设物块材类(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表3.3.3-4 铺设物块材类(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表3.3.3-5 板材类(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4 建筑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再生级配骨料、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和板材类再生产品。
4.1.2 设计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应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的相关部位。
4.1.3 非竖向承重主体结构宜使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建筑内部空间的分隔墙宜采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和板材类再生产品。
4.1.4 基坑的回填料及地下室底板的回填垫层应采用工程弃土或再生骨料混凝土。地下室顶板或屋面上种植土以下的滤水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
4.1.5 基础(承台、基础梁)的砖胎膜、地下室侧壁外防水层的砌体保护层、地下室顶板上分布的雨污排水系统的检查井、管沟及内部空间的分隔墙等应采用再生砌体块材和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砌筑。
4.1.6 地下室底板上设置的排水沟应采用再生骨料砌体块材和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砌筑,地下室底板上垫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或再生骨料混凝土进行回填。
4.2 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4.2.1 再生骨料混凝土适用于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丁类的房屋建筑,可用于乙类房屋建筑,不可用于甲类房屋建筑。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设计时,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
4.2.2 不应将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
1 超过20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件;
2 转换梁、转换柱;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2.3 不宜将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
1 超过15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件;
2 钢管混凝土柱内充混凝土;
3 跨度超过18m的大跨度梁;
4 大跨度网架、网壳、桁架、拱、索等的混凝土支座。
4.2.4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和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现行《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规定。
2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
3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4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的要求。
5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程条件的可行性。
4.2.5 再生骨料砂浆可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的一般抹灰砂浆、砌筑砂浆和地面砂浆,但不宜直接用于地面面层。
4.2.6 建筑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
2 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再生骨料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 再生骨料砂浆可用于有保温和隔声等特殊要求的场合。
4 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防水、防潮、或者震动较大要求的场合。
5 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拉毛、水刷、干沾等装饰施工工艺要求的场合,也不宜用于有耐磨、耐酸、放射线以及自流平等施工工艺的场合。
4.3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4.3.1 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的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包括有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烧结工程渣土空心砌块(砖)、烧结工程渣土多孔砌块(砖)、非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和非烧结垃圾尾矿砖。
4.3.2 再生骨料砌块(砖)、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烧结工程渣土多孔砌块(砖)和非烧结垃圾尾矿砖,可用作砌筑承重墙体。砌体承重墙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规定。
4.3.3 再生骨料砌块(砖)、非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工程渣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渣土多心砌块(砖),适宜用于砌筑建筑工程中的非承重墙体。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适用部位及最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适用部位及最低强度等级
注: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宜采用实心砖或预先将孔灌实的多孔砖。
2 轻质或超轻质非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不宜用于与室外土壤直接接触的墙体部位。
3 非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MU3.5、MU5、MU7.5、MU10。
4.3.4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时,应采用预拌砂浆。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规定。
4.3.5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所采用砌筑砂浆或抹灰砂浆分为M5、M7.5和M10三个等级,并应与砌体具有良好的匹配性和粘结性。
4.3.6 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为非承重墙体的建筑工程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面宜简洁方正,少凹凸转折。转折处尺寸应符合基本模数和砌块(砖)的尺寸要求。
2 砌体排列宜整齐且有规律性,避免通缝;砌体排列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被搭接砌块长度的1/3。布置应以大规格砌体为主,大规格砌体占砌体总数宜在70%以上;辅助砌体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 砌体墙体尺寸应按砌块(砖)和砌体的标志尺寸进行标注(详图除外)。墙体标志尺寸应符合1M模数。
4 砌体墙体的窗间墙宽度宜为200mm的整数倍,并不应小于600mm;当窗间墙宽度小于600mm且无相接横墙时,应设计成混凝土窗间墙。
4.3.7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隔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按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质检机构所提供测定值采用;如无此值,可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参数选用。
2 为提高外墙隔热性能,可采用下列单一或组合措施:
1)采用厚度不小于200mm的轻质外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200mm的多排孔空心砌块砌筑外墙。
2)在外墙的内侧或外侧涂抹一定厚度的保温砂浆。
3)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岩棉板、玻璃棉板等保温材料与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一起,组成复合墙体。
4.3.8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隔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墙体厚度和隔声标准等级,并使之符合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
2 为提高墙体隔声性能,可采用下列措施:
1)提高砌块(砖)密度或增加墙体厚度。
2)降低砌块(砖)的孔洞率,或在孔洞内填塞吸声材料。
3)加强墙体所埋设管道、管线的孔洞或缝隙的密封处理。
4)对于双层墙的构造,应避免出现“声桥”。
4.3.9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墙体的防火性能,可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自身参数选用。
2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用于不同墙体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4.3.10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墙和潮湿环境的隔墙,应作防水设计。
2 需作防水设计的墙体与楼地面交接处如存在被水浸泡可能时,应先将楼面混凝土凿毛,再现浇高度不小于200mm、厚度同隔墙的C20混凝土反坎。
4.3.11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第4.3.12条关于高厚比要求,还应满足建筑热工、节能、隔声及门窗安装等要求。
2 外墙、楼梯间墙厚度(不含抹灰层,下同)不应小于190mm,住宅分户墙厚度不应小于140mm,其余内墙厚度不应小于90mm。
4.3.12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高厚比,应满足表4.3.12规定。当砌体墙体高度超过该规定限值时,应在墙体适宜位置加设钢筋混凝土圈梁或增加墙体厚度。
表4.3.12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高度限值
注:对于上端为自由端的墙体的高度限值,应将表中相应数值乘以0.65。
4.3.13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在沿墙高度每隔600mm通长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数量为每120mm墙厚不少于1根直径6mm的钢筋;或采用焊接钢筋网片,埋入深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对实心砖墙每边不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小于700mm。
4.3.14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应与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拉结。
4.3.15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顶端与梁或楼板之间,可采用斜砌实心砌块连接,也可采用拉结钢筋或专用锚件连接。
4.3.16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大于2m的墙体洞口的两侧和长度超过2.5m的独立墙体的端部,应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墙体的长度超过4m时,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 构造柱的构造做法应符合相关要求。
4.3.17 对于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高度超过4m的墙体或作为自由端的墙体顶面,均宜设置圈梁、配筋带。
4.3.18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遇下列情形之一,宜设置过梁:
1 跨度大于600mm的门窗洞口的顶面。
2 洞口的上部砌体高度小于洞口跨度1/2。
4.3.19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不应直接挂贴石材等重质饰面层或吊挂空调设备等重物;当无法避免时,所有通过钢质构配件承担的石材或吊挂设备荷载均应由主体结构和楼层间混凝土圈梁或砌块间混凝土构造柱承担,而不应由砌块(砖)承担。所用钢质构配件宜为不锈钢。
4.3.20 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2 不宜在墙体内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及孔洞;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削弱后的截面验算墙体的承载力。砌块砌体孔洞预留时,孔洞周边尚应采取可靠的防裂、防渗措施。
3 对受力较小或未灌孔的砌块砌体,可在墙体内竖向孔洞内设置管线。
4.3.21 对于厚度不小于200mm的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可采用锤击式尼龙锚栓直接固定内墙门窗框。
4.3.22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的砌体结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规定。
4.4 板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4.4.1 板材类再生产品指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生产、试验及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有关规定。
4.4.2 再生骨料轻质隔墙条板可用作工业、居住与公共建筑的非承重内隔墙,也可用作阳台分户墙板、阳台栏板与非承重管道井壁等。
5 市政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于市政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再生级配骨料、块材类再生产品和其他再生产品。
5.1.2 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再生产品应用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和综合管廊等各类市政工程附属设施及相关部位。
5.1.3 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结构基坑及路基回填材料,可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车站建筑、停车场工作用房、车辆段用房、出入口、风亭等建(构)筑物非承重墙体,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再生砌块砌筑。
5.1.4 由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废混凝土、石料加工获得的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以及由黏土砖加工获得的再生黏土砖粗骨料可用于浇筑道路工程中的混凝土面层、基层、路用预制构件、挡土墙等构筑物。
5.1.5 各类市政管线基础、检查井砌体可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粗细骨料混凝土浇筑,管槽回填可采用再生粗细骨料。
5.1.6 综合管廊垫层、基础、回填等宜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5.1.7 用于市政工程的再生产品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满足现行《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SJG 48相关规定。
5.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应用
5.2.1 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桥梁结构、隧道结构、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路面面层等主体受力结构中。
5.2.2 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2规定。
表5.2.2 再生混凝土的适用部位及常用强度等级
5.2.3 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应用于道路路面铺筑时,设计安全等级及相应的设计基准期、目标可靠指数和目标可靠度,以及各安全等级路面的材料性能和结构尺寸参数,宜符合现行《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有关规定。
5.2.4 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应用于次干路、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和小区道路铺筑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表面抗滑性、耐磨性和平整度。
5.2.5 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和配合比设计参见现行《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SJG 48相关内容。
5.3 再生骨料砂浆的应用
5.3.1 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3.1规定。
表5.3.1 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部位及常用强度等级
5.3.2 采用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时,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宜选用预拌砌筑砂浆和预拌抹灰砂浆。
5.3.3 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配合比设计参见现行《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SJG 48的相关规定。
5.4 块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5.4.1 块材类再生产品作为砌体或铺设物,可用于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和燃气工程等有关部位。
5.4.2 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4.2规定。
表5.4.2 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部位及常用参数
5.5 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5.5.1 应用于市政工程的其他再生产品,包括市政填筑用再生粗骨料、市政填筑用再生粗、细骨料和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可用于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和燃气工程等有关部位。
5.5.2 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5.2规定。
表5.5.2 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部位及常用参数
5.5.3 市政填筑用再生粗骨料、市政填筑用再生细骨料可用于各类道路路基和市政管槽填筑。
5.5.4 市政道路工程中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和混合料组成设计参见现行《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SJG 48相关规定。
6 水务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于水务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块材类再生产品和其他再生产品。
6.1.2 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水资源供水、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等各类水务工程的适用部位。
6.1.3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水务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小型建筑、市政设施或景观设施时,分别按本标准第4、5、7章规定执行。
6.2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混凝土、生态混凝土和砂浆的应用
6.2.1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可用于合理使用年限为20、30、50年的水工建筑物,包括调(输)水、供水、防洪(潮)、堤防、护岸、泵站、水闸等建筑物类别。
6.2.2 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丁类的水工建筑物。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防设计时,应按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 51247相关规定执行。
6.2.3 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侵蚀环境条件为一、二、三类的水工建筑物,不宜用于处于化学侵蚀环境及受高速水流作用易发生磨蚀、气蚀、振动、疲劳等不利影响的结构部位。
6.2.4 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抗渗等级为W2、W4、W6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抗渗等级可按28d龄期的标准试件测定,也可以根据建筑物开始承受水压力的时间,利用60d或90d龄期的试件测定。
6.2.5 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结构及耐久性设计时,应按现行《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及《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 654相关规定执行。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配筋结构时,耐久性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 当混凝土中加入优质活性掺合料或能提高耐久性的外加剂时,可适当减少最小水泥用量。
2 桥梁上部结构及处于露天环境的梁、柱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3 氯离子含量系指占水泥用量的百分率。
4 水工混凝土结构的水下部分,不宜采用碱活性骨料。
5 炎热地区的海水水位变化区和浪溅区,混凝土各项耐久性基本要求宜按表中规定适当加严。
6.2.6 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可按表6.2.5适当降低。
6.2.7 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可用于各类水务工程配套的人行步道、非机动车道、广场和停车场等部位,并应符合现行《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 253相关规定。
6.2.8 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可用于各类水务工程相关的护坡、护岸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并应符合现行《生态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 361相关规定。
6.2.9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可用于浆砌石或砖砌的水工建筑物及相关建筑景观配套设施,包括挡土墙、护坡、检查井、排水沟、沉沙池等的部位砌筑。
6.3 块材类再生产品的应用
6.3.1 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烧结工程渣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堤防护坡、护岸、管沟和水工建筑物非承重墙体等部位。
6.3.2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可用于水务工程中的各类人行步道、景观园路、停车场等部位。
6.4 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6.4.1 再生细骨料可用于拌制水工建筑物的灌浆浆液。再生细骨料颗粒应满足中、细砂级配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 62的规定。
6.4.2 市政填筑用再生粗骨料和市政填筑用再生细骨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应用于堤防护坡、护岸和管沟的垫层铺设。
6.4.3 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应用于各水务工程配套道路的路面基层和底基层的填筑。
6.4.4 位于堤身、坝体范围内的管沟、道路,再生骨料的填筑标准应同时符合堤坝工程和市政或道路工程相关设计标准。
7 景观工程中再生产品的应用
7.1 一般规定
7.1.1 应用于景观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块材类再生产品和其他再生产品。
7.1.2 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园林景观工程中的地面工程、广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花池、景墙、假山、叠石、置石、小品、小型亭廊、花架、停车场、水池(塘)、排水沟及其它小型工程等应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7.1.3 园林景观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尽量避免土方开挖,并尽可能回收建筑余土营造地形,或以就地填埋方式处理建筑垃圾。
7.1.4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景观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小型建筑、市政设施或水工设施时,分别按本标准第4、5、6章有关规定执行。
7.2 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的应用
7.2.1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景观水景、水池构件等涉水防渗部位的,除应符合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相关规定外,抗渗及抗硫酸盐等级尚应满足表7.2.1的规定。
表7.2.1 混凝土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的等级划分规定
7.2.2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求
7.3 块材类及其他再生产品的应用
7.3.1 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工程渣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景观工程中构筑物、室外围墙、景墙、园路、道路、广场和花树池等处。
7.3.2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和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可用于景观工程中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等处。
7.3.3 应充分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料、碎料作为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及三合土或四合土垫层,用于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的地面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宜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有关规定。
7.3.4 在设计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材干垒或砌筑矮墙、碎花铺地时,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及墙体的高度、宽度,并验算稳定性和材料的耐磨性能。
8 施工及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对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
8.1.2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再生产品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进行进场复检。复检方式宜采用见证送检,复检比例不应低于相关规定要求。其中,块材类再生产品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 区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工程中的不同应用情况,采取相应不同的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8.1.4 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较短、运程合理和同一工程中不同子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对外运土量和重复挖运。
8.1.5 在组织日常施工和开展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针对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应分别组织专项验收。
8.2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砌筑施工
8.2.1 不同品种的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不得在同一建筑楼层混砌。
8.2.2 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
8.2.3 砌筑首皮块材类再生产品前,应清除砌筑部位所残存的砂浆、杂物等,校核放线尺寸并试排。
8.2.4 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连续砌筑高度应不超过1.5m;待前次砌筑的砂浆终凝后方可继续砌筑;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2.4m。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间隔不少于7天后再补砌;补砌采用斜砌挤紧,斜砌倾斜度宜为60°,砌筑砂浆应饱满。
8.2.5 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的砌筑施工,宜按现行《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有关规定执行。
8.3 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
8.3.1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8.3.2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浇筑后应采用机械振捣;对流动性大、能满足强度要求的拌合物以及用于非承重结构的拌合物,也可采用插捣。
8.3.3 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早期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8.3.4 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规定。
8.4 再生骨料砂浆施工
8.4.1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8.4.2 再生骨料砂浆采用拌合站预拌时,应符合现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要求。
8.4.3 对于景观工程等零星的低矮构筑物需现场拌制少量再生骨料砂浆,且同一工地现场拌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现场拌制时,原材料计量应符合现行《预拌砂浆》GB/T 25181中湿拌砂浆的规定,砂浆搅拌应采用机械强制式搅拌机,加料方式应有利于砂浆拌合均匀和便于控制砂浆稠度。砂浆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
8.4.4 再生骨料砂浆的储存及运输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8.4.5 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尚应符合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8.5 市政工程施工
8.5.1 块材类再生产品在路面工程的泥结破砖路面、人行道路面、非机动车道路面铺筑施工,在路基防护工程的挡土墙砌体、护坡砌体砌筑施工,在道路附属设施的道牙、侧石砌块、人行步级砌体施工,应按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执行。
8.5.2 块材类再生产品在给排水工程的给排水检测井、管道基座,管道井室、雨水口、支管工程中的砌筑施工,应按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执行。
8.5.3 块材类再生产品在燃气工程的检查井、阀门井、管沟、管道基座等工程中的砌筑施工,应按现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执行。
8.5.4 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再生骨料砂浆在路面结构工程机动车道、基层、垫层结构、人行道结构、非机动车道结构中的施工,可按现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执行。
8.5.5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层施工,应严格控制水灰比,加强早期养护措施,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5.6 道路工程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再生骨料掺量比例及再生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8.5.7 雨天不宜进行市政道路基层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再生骨料混凝土夏季施工时,宜避开中午高温时段。
8.5.8 道路基层和垫层的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的填筑施工,可按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和《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执行。
8.6 水务工程施工
8.6.1 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再生骨料砂浆在水工结构的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基础工程等施工,应按现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执行。
8.6.2 再生骨料混凝土在水务工程的水工结构施工中,应按现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加强对原材料、配合比的检查控制。
8.6.3 水工结构的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工程的水利生态混凝土护坡、护岸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可按现行《植生混凝土》JC/T 2557规定执行。
8.6.4 水下防护工程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符合现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规定。
8.6.5 再生骨料砂浆的抹灰施工,应按现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执行;当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施工时,应符合现行《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 105规定。
8.6.6 再生细骨料浆液灌浆施工,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 62的规定。再生细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5mm。
8.7 景观工程施工
8.7.1 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再生骨料砂浆在园林景观工程中的地面工程、广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花池、景墙、小品、小型亭廊、花架、停车场、水池(塘)、排水沟及其它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可按现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执行。
8.7.2 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或块材类再生产品用于假山、叠石、置石工程施工中,假山、叠石或在重要位置堆砌的峰石、瀑布,宜由设计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先制作1:25或1:50的模型,经建设单位及有关专家评审认可后再进行正式施工。施工放样应按设计平面图,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8.7.3 块材类再生产品在园路、广场地面铺装工程施工中,地面工程基层、面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质量、规格,各结构层纵横向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粘结)必须牢固,不得空鼓、松动,面层不得积水。有关施工应符合现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规定。
8.7.4 再生产品在园林理水工程施工中,水景水池应按设计要求预埋各种预埋件;穿过池壁和池底的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池体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灌水试验。灌水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规定。
8.7.5 当采用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及三合土或四合土垫层作为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地面垫层时,厚度应不小于100mm,且垫层应分层压(夯)实,并达到表面坚实、平整。施工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有关规定。
8.7.6 园林景观工程利用建筑废弃材料进行干垒施工时,应验算稳定性。
8.8 质量验收
8.8.1 有关单位在开展日常施工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针对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应组织专项验收。
8.8.2 再生产品应用在日常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完成;再生产品应用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时的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单位配合完成。
8.8.3 再生骨料砌块(砖)、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渣土砌块(砖)等块材类再生产品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等规定。
8.8.4 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规定。
8.8.5 再生骨料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规定。其中,再生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规定;再生地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规定。
附录A 再生产品品名、标准及参数
表A.0.1 再生产品品名、标准及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