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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通报5起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年11月25日信息来源:@长安号 点击:

  秋冬季是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时期,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严查建筑垃圾擅自运输、随意倾倒、沿途抛洒等违法行为,全力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2024年11月2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5起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

  5起案例全部来自浐灞国际港,分别为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场地案、西安某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案、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车辆抛撒遗漏案、西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防止泄漏遗撒措施案,以及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案。

  以上案例均是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当场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并依法先后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文书,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处罚3000元—10000元不等的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均已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目前案件已办结,相关信息已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据介绍,近期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将结合冬季扬尘污染物扩散规律、季节性特征,靶向发力、教罚结合,严查建筑垃圾擅自运输、随意倾倒、沿途抛洒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力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西安市通报5起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

  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场地

  2024年8月1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东阳村时,发现一辆自卸货车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该车属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公司,所运建筑垃圾报备倾倒地点为高陵区,行政相对人未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场所消纳,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随即,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并告知检查事项后,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当场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8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合议该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将案卷资料提交大队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对执法主体、程序、法律依据、执法文书、裁量意见等内容审核后,维持中队处罚建议。

  8月29日,执法中队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10000元并告知其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9月12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相关信息已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西安某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2024年10月4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安汇芯未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基地项目时,发现该项目内一辆货车正在向工地外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亮明身份并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的建筑垃圾未经批准擅自排放,现场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属西安某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此行为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全面客观地收集现场证据,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并向行政相对人现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案的违法主体为西安环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10月9日,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报审后正式立案,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

  执法中队合议后,综合考虑该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提出给予一般阶次处罚的裁量建议,并提交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对执法主体、程序、法律依据、执法文书、裁量意见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维持中队处罚建议。10月15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6000元,并告知其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10月21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相关信息已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车辆抛撒遗漏

  2024年9月1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210国道红棉花板材厂门口时,发现一辆车牌尾号12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过程中发生抛撒遗漏。经现场调查,此车辆属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发生抛撒遗漏,抛撒遗漏长度约5米,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内容后,现场勘验、询问、拍照、录像,全面客观地收集现场证据,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9月3日立案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执法中队合议后,综合考虑该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提出给予一般阶次处罚的裁量建议,并提交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对执法主体、程序、法律依据、执法文书、裁量意见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维持中队处罚建议。

  9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3000元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9月12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相关信息已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西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防止泄漏遗撒措施

  2024年9月16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纺渭路(世博大道与纺渭路十字西北角)时,发现一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建筑垃圾,车厢未采取密闭措施。执法人员立即亮明身份,对其进行检查。经核查确认,该车辆现场驾驶司机为程某,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运输资质齐全。运载的建筑垃圾为某社区市政水污分离项目破碎路面产生水泥块,其运载建筑垃圾未采取防止泄漏遗撒措施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验(检查)图》,并摄像、拍照取证,收集了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车辆资质证明等资料。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9月25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9月26日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9月29日召开案卷合议会议,综合考虑该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审。大队法制部门及驻队专业律师对案件执法主体、程序、法律依据、执法文书、裁量意见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核准中队处罚建议。

  10月10日,执法中队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承认行为违法,放弃陈述申辩权利。10月15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相关信息已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2024年6月13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米秦路(某项目段)时,发现一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载建筑垃圾。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经核查,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运输资质齐全,运载的建筑垃圾为某项目修建内部道路产生的废弃水泥块、砖块等建筑垃圾,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临时清运手续,其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验(检查)图》,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车辆资质证明等资料,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过程全程影像记录。正式立案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完成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6月18日,执法中队对案件合议,综合考虑该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并制作案件终结报告报审。法制部门和驻队专职律师对执法主体、程序、法律依据、执法文书、裁量意见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核准中队处罚建议。

  6月26日,执法中队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3000元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7月2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相关权利,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相关信息已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作者:杨楠/原点新闻记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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