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明年3月施行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条例》已于11月28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清远市相关部门在调研及日常管理中发现,该市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制度尚未全面建立,施工管理现场存在监管盲区;运输市场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安全隐患突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频发,并反向影响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等环节管理;职能分工不明确、协调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各方权责,推动相关政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2023年1月,清远市启动了《条例》立法项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据了解,《条例》立足“小切口”“小快灵”,不分章节,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务实管用。《条例》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村(居)委会职责,为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保障和法律依据。同时,在举报制度、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施工现场管理、装修垃圾管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建筑垃圾运输的细化规定、禁止擅自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清远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回应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规范了我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也补齐了我市城市基层治理短板。”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施行将有助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通过合理管理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清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