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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关于全面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实行运输企业核准制度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相关规定,禁止未经核准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准格尔旗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实行公司化运营,建筑垃圾实行运输企业核准制。在准格尔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向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取得核准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核准条件
(一)企业核准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准入企业自有或租赁原则上不少于5辆用于经营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且具备运输车辆停放场地。
4.准入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准入企业按照相应管理要求,对运输车辆安装安防系统,做到对本企业内车辆运行线路、车速、密闭、司机状态等信息的实时监控。
(二)车辆核准条件
1.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车辆增减报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2.企业自有的车辆、设备应注册在本企业名下,并取得相应证照。租赁车辆签订租赁合同。
3.车辆具备安全标识等必要设施。核准后推进车辆统一标准管理,包括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粘贴反光标贴,安装顶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等。
4.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密闭装置等设备。相应数据信息接入准旗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
5.新申报的车辆必须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6.车辆属于机动车的应当依法到交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7.车辆属于机动车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驾驶员核准条件
驾驶员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或换发的驾驶证件,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且保持驾驶证状态有效,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件。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准格尔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核准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审核)。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审核)。
4.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5.管理人员登记表、专职安全员登记表、车辆登记表、驾驶人员登记表。
6.自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租赁合同及行驶证复印件。
四、申请审核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持申报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提出申请。报名时间截至2025年3月31日。
2.资格审查核实。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报企业资质及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
3.核准并公布名单。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名单进行公布。
4.撤销核准。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撤销核准。
五、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建筑垃圾运输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运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咨询电话:13947788329
六、相关法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