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鄂托克前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努力创造安全、畅通、干净、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理标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对鄂托克前旗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许可标准
(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运输企业需申报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车辆自有和租赁数量、车辆号牌、车辆所有人、车辆类型)。
2.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张贴专用标识(提供含车辆号牌全景照片)。
6.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北斗定位系统)和装卸记录仪相关资料。
7.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材料。
(二)申请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核准
消纳企业需申报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包括消纳单位、消纳地点、消纳方式、消纳种类、年消纳量)。
2.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使用证明相关资料。
3.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4.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包括分类处置设施、设备清单、处理流程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措施)。
5.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材料。
(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已核准的运输企业需申报资料如下:
1.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基本信息、工程概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周期信息、减量化管控措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措施、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施工措施)。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3.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与消纳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申请装修垃圾处置核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小区和沿街商业装饰装修业主或已核准的运输企业需申报资料如下: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五)办理流程
首先到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为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办理后到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申请核准,城市执法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现场核查通过的,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地点
证件申请: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核准申请: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中心城市执法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2:00 - 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咨询电话
城市执法局:0477-7882802
交通局:0477-7882794
三、管理要求
(一)加强源头、运输过程与末端管理
1.源头分类与暂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居民在产生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类型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不得私自排放、消纳、运输处置。已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应使用分类运输设备统一倾倒至指定中转站、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处理场所。
2.规范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场所运行,严禁无证运输、超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上路行驶,严禁沿途抛撒滴漏、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行的规定。
3.消纳场所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具备完善的排水、消防、降尘等设施。消纳场所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消纳场所的建筑垃圾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并按照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二)强化监督执法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反运输管理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
(三)鼓励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电话:[0477-7626161]。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由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