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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技术规程》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3月14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22〕040号)的要求,由建研建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牵头制订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寄送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请组织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于2025年4月15日前反馈给该标准联系人。
联系人:李鸿 Email:2403776094@qq.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研院C座18层 100013
附件:1.《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建研建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4日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质量,规范建筑工程中再生砖和砌块砌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生产、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技术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waste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以及装饰工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2.0.2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再生砌块 recycled bricks and recycled blocks from construction waste
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 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或砌块。
2.0.3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0.4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小于等于4.75mm的颗粒。
2.0.5
再生微粉 recycled micropowder
采用以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为主要成分的建筑废弃物制备再生骨料过程中伴随产生的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废弃物应从产生源头进行分类与收集,并应符合《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技术规程》T/CECE 1267的有关规定。
3.0.2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理过程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 134的有关规定,并按成分进行资源化利用。
3.0.3 建筑废弃物再生处置工厂及再生处置工艺设计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 2546的有关规定。
3.0.4 被污染或被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砖和砌块,建筑废弃物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3.0.5 建筑废弃物的可浸出危害成分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的有关规定。
3.0.6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和微粉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3.0.6的规定,综合能耗测算方法宜参照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同类产品能耗标准的规定。
表3.0.6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再生骨料规格 |
标煤耗(吨标煤/万吨) |
0~80mm |
≤5.0 |
0~37.5mm |
≤9.0 |
0~5mm,5~10mm,5~20mm |
≤12.0 |
3.0.7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应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其碳足迹进行核算。
3.0.8 建筑废弃物再生砌块和砖中,再生材料的取代率应大于等于20%(按质量计)。
4 原材料
4.0.1 再生细骨料和再生粗骨料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规定。
4.0.2 再生微粉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 573的规定。
4.0.3 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4.0.4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关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有关规定;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的有关规定;石灰石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 35164的有关规定;磷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JG/T 317的有关规定;沸石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 566的有关规定;其他品种掺合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0.5 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4.0.6 天然细骨料应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规定。
4.0.7 天然粗骨料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规定。
4.0.8 轻骨料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的规定。
4.0.9 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0.10 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产品耐久性、环境和人体产生有害影响。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再生砌块按种类分为砖(RZ)和砌块(RQ),按空洞率分为空心制品(H)、多孔制品(P)和实心制品(H)。
5.1.2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再生砌块的外形宜为直角六面体,其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关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其他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1.3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再生砌块的强度等级分为MU3.5、MU5.0、MU7.5、MU10、MU15、MU20、MU25、MU30八个等级。
5.1.4 再生空心砖和砌块的体积密度等级分为800级、900级、1000级、1100级四个等级。再生多孔砖的体积密度等级分为1000级、1100级、1200级、1400级四个等级。再生多孔砌块的体积密度等级分为900级、1000级、1100级、1200级四个等级。
5.1.5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的标记由分类代号、强度等级、密度等级、规格尺寸和标准编号5部分组成。示例:规格尺寸为240mm×115mm×53mm、体积密度等级1200级、抗压强度等级MU10的再生多孔砖,其标记为:RZP 240×115×53 1000 MU10—T/CECS XXX-20XX。)
5.2 技术要求
5.2.1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
项目 |
指标 |
|
尺寸允许偏差 |
长度 |
±2.0 |
宽度 |
±2.0 |
|
高度 |
±2.0 |
|
缺棱掉角 |
个数(个) |
≤1 |
三个方向投影的最小值(mm) |
≤20 |
|
裂缝延伸投影的累计尺寸(mm) |
≤30 |
|
弯曲(mm) |
≤2 |
|
完整面a b |
不少于一条面和一顶面 |
|
层裂b |
不允许 |
|
颜色b |
基本一致 |
|
a 凡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得称为完整面: 缺损在条面或顶面上造成的破坏面尺寸同时大于10mm×10mm; 条面或顶面上裂纹宽度大于1mm,其长度超过30mm; b 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再生砖。 |
5.2.2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
强度等级 |
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
单块最小值(MPa) |
MU3.5 |
≥3.5 |
≥2.8 |
MU5.0 |
≥5.0 |
≥4.0 |
MU7.5 |
≥7.5 |
≥6.0 |
MU10 |
≥10.0 |
≥8.0 |
MU15 |
≥15.0 |
≥12.0 |
MU20 |
≥20.0 |
≥16.0 |
MU25 |
≥25.0 |
≥22.0 |
MU30 |
≥30.0 |
≥26.0 |
5.2.3 建筑废弃物再生空心砖(砌块)和多孔砖(砌块)体积密度等级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
密度等级 |
体积密度范围(kg/m3) |
800 |
701~800 |
900 |
801~900 |
1000 |
901~1000 |
1100 |
1001~1100 |
1200 |
1101~1200 |
1400 |
1201~1400 |
5.2.4 建筑废弃物再生多孔砖、再生空心砖及再生空心砌块的空心率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空心率
种类 |
空心率(%) |
建筑废弃物再生多孔砖 |
≥25 |
建筑废弃物再生空心砖 |
≥40 |
建筑废弃物再生空心砌块 |
≥25 |
建筑废弃物再生实心砌块 |
≤25 |
5.2.5 建筑废弃物再生多孔砖、再生空心砖及再生空心砌块的孔洞率、最小外壁厚、最小肋厚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最小外壁厚及最小肋厚
种类 |
最小外壁厚(mm) |
肋厚(mm) |
|
建筑废弃物再生多孔砖 |
≥18 |
≥15 |
|
建筑废弃物再生空心砖 |
≥15 |
≥10 |
|
建筑废弃物再生砌块 |
用于承重墙体 |
≥30 |
≥25 |
用于非承重墙体 |
≥16 |
≥15 |
5.2.6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5.2.7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抗冻性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5.2.7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抗冻性
地区 |
抗冻等级 |
指标 |
|
质量损失率(%) |
抗压强度损失率(%) |
||
夏热冬暖地区 |
D15 |
≤5 |
≤25 |
夏热冬冷地区 |
D25 |
||
寒冷地区 |
D35 |
||
严寒地区 |
D50 |
||
注:D为冻融循环次数。 |
5.2.8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碳化系数(Kc)和软化系数(Kf)不应小于0.85。
5.2.9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6%;吸水率不应大于18%;相对含水率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相对含水率
适用地区的湿度条件 |
相对含水率(%) |
潮湿 |
≤40 |
中等 |
≤35 |
干燥 |
≤30 |
注:潮湿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中等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为50%~75%的地区;干燥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
5.3 试验方法
5.3.1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执行。
5.3.2 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放射性核素限量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进行。
5.4 检验规则
5.4.1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应包含本标准第5.2节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吸水率、相对含水率和抗压强度检验。
5.4.2 同一配合比、同一工艺制作的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砌块,每100000块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0块的应按一批计。
5.4.3 型式检验时,每批应随机抽取50块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受检的50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7块时,可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中应随机抽取再生骨料砌块,进行下列检验:
1 抽取5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
2 抽取3块进行干燥收缩率检验;
3 抽取3块进行相对含水率检验;
4 抽取10块进行抗冻性检验
5 抽取12块进行碳化系数检验;
6 抽取10块进行软化系数检验;
7 抽取5块进行放射性检验。
当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程第5.2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4.4 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生产试制定型检验;
2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4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5.4.5 出厂检验时,每批应随机抽取50块再生骨料砌块。受检的50块砌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7块时,应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当抗压强度符合本规程第5.2.2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设计
6.0.1 再生砖和砌块砌体建筑物应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墙体结构布置形式,并应进行自承重结构设计和建筑设计。再生砖和砌块的结构设计计算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及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中有关设计指标、结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6.0.2 再生砖和砌块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的规定。
6.0.3 当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用于承重结构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6.0.4 再生砖和砌块用于有节能要求的建筑时,应符合建筑所在气候区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0.5 再生砖和砌块砌体建筑物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0.6 再生砖和砌块砌体结构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的规定。
6.0.7 再生砖和砌块外墙工程中的结构性热桥部位的传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中规定的最小传热阻计算值的要求。
6.0.8 再生砖和砌块墙体系统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热惰性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应用技术规程》JGJ/T 323-2014中附录A、附录B的规定执行。
6.0.9 再生砖和砌块非承重墙体的隔声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墙体厚度和隔声标准等级,并使之符合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
6.0.10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7 施工
7.0.1 进入施工现场的砖和砌块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应对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进行进场复检。当用于有节能要求的围护结构中时,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规定进行复验。
7.0.2 再生砖和砌块墙体工程施工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前应做样板墙,并应进行技术交底。
7.0.3 砌筑施工时再生砖和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轻骨料小砌块的厂内自然养护龄期宜延长至45d。
7.0.4 再生砖和砌块墙体应按照排块设计图进行施工,主砌块和辅助砌块搭配使用,不应随意切割砌块,如必需切割时应采用专用切割工具。
7.0.5 施工现场应具有完备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7.0.6 砌筑砂浆及抹灰砂浆宜采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有关规定。
7.0.7 砌筑砂浆配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抹灰砂浆配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执行。
7.0.8 不同品种的再生砖和砌块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不同强度等级的再生砖和砌块不得混砌。
7.0.9 再生砖和砌块用于砌体砌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7.0.10 抹灰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工程质量验收
8.0.1 再生砖和砌块砌体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 砌体中的位结筋、网片及顶埋件;
2 圈梁、过梁和构造柱;
3 其他隐蔽项目。
8.0.2 再生砖和砌块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以及《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的规定。
8.0.3 再生砖和砌块砌体房屋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8.0.4 再生骨料砌体材料在管井、管沟工程中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
8.0.5 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出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对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