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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5年04月07日信息来源:商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城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城区任何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手续;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经营许可到县交通运输局审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通行时段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因装修装饰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三、推行实施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三联单”制度。在建工地、房屋拆迁、市政建设和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三联单”由住建局管理;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三联单”由七台镇管理;沿街门店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三联单”由城管局管理。

  四、从事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城区营运的建筑垃圾车辆一律实行公司化运营,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经核准后方可进行运输。严禁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建筑垃圾和工程土方。

  2.经核准后的运输单位必须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对未经核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区营运。

  3.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标识明显并随车携带相关手续,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必须加盖苫布,不得抛撒遗漏。运输建筑垃圾及工程土方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对乱抛撒、乱倾倒垃圾的车辆,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轮干净、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对违反者,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在七台镇城区内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必须运往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办公楼后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304省道集宁方向‘革命烈士陵园’十字路口向东生活垃圾消纳场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随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处置。城区内各商铺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占道堆放,须做到日产日清。

  六、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监督电话:

  0474-691760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4-6902737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4-6812350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0474-6917007 (交通运输局)

  0474-6810020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都县大队)

  0474-6917202 (七台镇人民政府)

  特此通告

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商都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商都县交通运输局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都县大队

七台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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