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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常识
01 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如何分类?
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废弃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板等弃料。
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装修垃圾: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02 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有什么危害?
一是侵占有限的土地资源;二是严重污染水资源;三是污染土壤,降低土壤质量;四是影响空气质量;五是易产生安全隐患。
03 建筑垃圾处置有哪“九禁”?
1.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2.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杂投放。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严禁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6.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遗撒、未密闭运行。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8.严禁装修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至指定堆放点。
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04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完成修订。
05 《条例》中有多少条款涉及建筑垃圾相关内容?
《条例》共有两个章节19条涉及建筑垃圾条款,其中第二章“一般规定”有4条,第四章“建筑垃圾”有15条。
06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有什么规定?
按照《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装修垃圾应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清运,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07 在建工程该如何处置建筑垃圾?
按照《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08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备案有什么规定?
核准环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事项名称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事权均在市、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
备案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环节:依据《固废法》《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
09 跨省存贮、处置和利用建筑垃圾有哪些要求?
审批环节:依据《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备案环节:依据《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监管环节:依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10 电子联单如何使用?
电子联单: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运输中转,再到处置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并形成闭环处理建筑垃圾的电子信息载体包含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移出人、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承运人及车辆(船舶)、接收人等信息,由移出联、运输联、接收联组成。
建筑垃圾车辆(船舶)联运电子转移联单流程如下:
11 什么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什么意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将建筑垃圾通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措施转化为各类可利用资源的过程。这包括但不限于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及砂浆,以及建筑垃圾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等领域。通过这种利用技术,建筑垃圾可以被转化为有用物质,既解决了建筑垃圾的处置和消纳问题,又实现了资源的回收利用,达到了“变废为宝”的目的。这种做法旨在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意义:建筑垃圾资源化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要求;是消化城市垃圾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12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有哪些?
主要分为24类,具体如下: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凝土透水砖、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工程弃土烧结多孔砖(砌块)、工程弃土烧结空心砖(砌块)、工程弃土烧结普通砖、工程弃土轻质烧结条板、工程弃土烧结保温砖(砌块)、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再生骨料干混砌筑砂浆、再生骨料干混抹灰砂浆、再生骨料干混地面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生态护坡砖和干垒挡土墙砌块、再生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水热固化普通砖、冗余土(固化土、种植土等)
13 《条例》中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5.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1.王某某、钱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2020年12月7日,嘉兴市发现位于秀洲区王店镇太平桥村浙江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流转土地上,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经调查,王某某、钱某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弃土)14570立方米,占地面积达19464平方米(计29.2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9月16日,王某某、钱某均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刑罚。
案例2.浙江某某运输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1年12月15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发现,12月13日晚至12月15日凌晨,浙江某某运输公司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122车,合计1952立方米。依据台州市《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2022年2月23日,浙江某某运输公司的责任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郑某某等7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2019年10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梧田中队执法人员,发现梧田街道南堡村沙门公园等区域有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经联合调查,查实郑某某经他人联系在未取得正规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伙同陈某、叶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孟某某、谭某某等人于2019年10月 24日至26日凌晨,共运输133车次,共计1000立方米以上的渣土非法倾倒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龙舟基地、梧田街道沙门公园绿化带等地,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7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0年5月20日,郑某某等7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4.王某民等5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2020年7月,绍兴市越城区巡查时发现,钱塘江杭州湾一线海塘滨海段背水坡有人开挖海塘并偷倒大量渣土。经联合调查发现,2020年7月初,王某民、俞某、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在护塘地上开挖出总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4处深沟和海塘堤坝背水坡7m*4m*2.5m 深坑。同时,经渣土中介王某耀(另案不起诉)介绍,由周某管理的渣土车队前来倾倒渣土。7月10日晚至次日上午,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共计倾倒43车渣土。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安全影响评价报告》,越城区开展了涉案海塘修复工程,费用为人民币238435元。
王某民等5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021年5月28日,王某民等5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决王某民等5人连带赔偿修复费用人民币238435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王某耀、周某对其中的4546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就王某民等7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