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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信息公示
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确保运输企业符合资质要求,防止非法倾倒、污染环境等行为,2025年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工作。截至目前,已在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核准的运输企业共21家。现对已备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对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在集宁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备案核准,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同时将核准信息录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档案,便于后续监管和查询,不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需交由名录内的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的以及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备案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敬请广大市民协助监督。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具体处罚依据为: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第六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核准企业应严格遵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规范,确保车辆密闭运输、GPS全程监控,禁止超载、抛撒、非法倾倒。如企业核准信息发生变更(如车辆增减、消纳场所调整等)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新。
监督举报部门: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监督举报电话:0474-4812319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