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活动 > 浏览文章

系列报道③:为建筑垃圾寻找“重生之路”

时间:2025年04月30日信息来源:环境经济杂志 点击:

系列报道③:为建筑垃圾寻找“重生之路”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门好生意吗?

  就地域来看,东部经济发达城市资源化设施相对较多,但是产能发挥不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资源化动力不足,资源化设施建设滞后。

  就行业来看,不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陷入非盈利困境,“正规军干不过游击队”;垃圾回收与再生产品销售两端受堵,实际产能难达预期;附带责任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困境与挑战,行业亟待破局。如何推动行业向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的特殊性在于其市场化有障碍。”采访中,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徐玉波告诉《环境经济》,在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为切实将环境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支撑与政策推动是关键。

系列报道③:为建筑垃圾寻找“重生之路”

  优化源头产生者付费模式势在必行

  处理1吨建筑垃圾要花多少钱?据记者不完全统计,除北京、上海、深圳等几个城市有比较明确的收费标准,多数城市只是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按城市生活垃圾收取填埋费(通常2元/吨),部分地区甚至已经取消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定价和付费机制因地区政策和处理方式而异。目前仅有个别城市采取政府制定指导价、公布价格行情、招投标定价等方式,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标准。

  2013年北京出台规定,建筑垃圾清运费执行运输距离6公里以内6元/吨、6公里以外1元/吨·公里的收费标准,建筑垃圾处理费为30元/吨;2018年北京将建筑垃圾处理费最高限额调整至45元/吨;出于重视,2017年北京甚至发文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管理。

  上海通过公布工程渣土运输费1.99元/吨·公里的信息行情,对运输环节的费用合理定价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对装修垃圾各清运企业的清运费用进行公布和查询,便于产生者查询了解合法合规的清运企业和收费信息。

  苏州张家港市通过招投标确定,拆除垃圾处理费30元/吨,装修垃圾处理费120元/吨;衢州市柯城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拆除垃圾处理费33元/吨,装修垃圾处理费60元/吨;沧州市青县通过招投标确定,拆除垃圾处理费49.5元/吨,装修垃圾处理费129.5元/吨。

  谈及当前各地建筑垃圾处理定价现状,徐玉波认为,一是缺少定价依据。自2015年开始,各地陆续停止了建筑垃圾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地方改为经营性收费,多数省份并未出台运输、利用、处置费用标准或指导价格,仅简单取消了事。

  二是未设专项费用。大部分工程项目造价中仅列支了土方挖掘费用,未单独列支运输、利用、处置费用,施工(总包)单位出于成本考虑,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统一发包给运输单位。

  三是未实行分段结算。运输单位在收到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后,受经济利益驱动,将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费用支出压至最低,造成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屡禁不止。

  “若建筑垃圾未实现资源化利用,由此产生的运输、填埋等社会、资源、环境成本基本由社会公众和政府买单,而产生者支付的少量填埋费并不能覆盖规范处理的成本。”徐玉波表示,无论是资源化利用还是无害化处置,资金支持必不可少。

  对此徐玉波建议,各地需通过政府指导价或发布价格行情信息等方式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避免市场定价不符合规范处理的实际成本。同时将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支,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流量流向,将建筑垃圾运往核准设施场所进行利用处置。还应优化源头产生者付费模式,产生者按照末端利用、处置单位实际建筑垃圾处理量,与利用处置单位和运输单位分别结算,确保建筑垃圾去向清晰可控,减少非法处置行为的发生。

  对于落实固废法规定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教研所所长刘建国告诉《环境经济》:“应明确施工企业对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延伸责任,推进建筑垃圾按量分质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杠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同时,刘建国建议构建建筑垃圾管理全链条智能化监管平台,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监控建筑垃圾流向,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

  政策驱动再生产品强制使用

  经专业设备破碎、筛分、除杂、除尘后,不少建筑垃圾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制成再生骨料、再生透水砖、再生砂浆等产品。再生产品应用广泛,可用于房屋建筑、道路建设、水利工程等领域,且具有节能降耗和低排放等优势。

  但是,丰富多样的再生产品销路却不容乐观。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是使用方对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环保性存在疑虑,加之现阶段整体建设体量下降、资源化产品价格与普通产品相比没有竞争优势,造成市场出路不畅。”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建筑大学教授李飞向《环境经济》分析道,资源化利用产品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强制使用机制尚未建立。

  与天然产品相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差异不大,在非承重结构中使用符合质量要求。但现阶段要实现“英雄不问出处”,还是要靠政策推动。

  从部分地方经验来看,目前仅北京、湖南、福州等个别地方出台了资源化产品强制使用要求,对再生产品的推广起到了正向作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11部门发布了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建立了12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质量检验执行标准,明确了应用工程部位目录和使用比例要求,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在指定部位应用尽用再生产品,最低不少于1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且占同类建材比例不低于30%。

  福建省福州市在2022年发布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明确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5%。

  资源化利用是解决建筑垃圾问题的关键途径,不仅能减少环境污染,还能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有机构研究结果显示,资源化利用1亿吨建筑垃圾,可节约天然砂石1亿吨,节约土地4万亩,节约标煤约330万吨。

  在李飞看来,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借鉴再生纸推广的成功经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将再生纸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北京市将再生纸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这些举措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为再生纸行业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需求。

  “通俗来讲,建筑垃圾末端治理应遵循‘能用则用’的原则,为了实现垃圾减量化,宜疏不宜堵。”李飞建议,将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纳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率先推广、强制使用,实现应用尽用。

  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现阶段,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投入大、利润低,大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李飞呼吁,行业发展亟须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据了解,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内,增值税按销售货物类13%缴纳,可申请享受50%增值税退税。建筑垃圾处理劳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目前没有优惠政策。

  如果某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2024年增值税应税额3000万元,其中产品增值税应税额1000万元,正常应缴纳产品增值税130万元,可享受退税65万元;劳务增值税应税额2000万元,正常应缴纳劳务增值税120万元,不享受退税。

  “真金白银”的退税红利对企业生存及技术创新的支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为有效降低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专家建议可进一步提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劳务退税比例,为相关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除了寻求税收政策优惠,资源化企业运用更适合的市场机制破题也势在必行。

  以碳交易为例。2024年12月26日,在浙江宁波举行的全国首个无废低碳产品认证发布及碳减排量交易发布会上,两笔无废低碳产品(再生骨料和再生砖制品)碳减排量交易签约。这也是全国首例建筑垃圾资源化且实现碳减排量交易的案例。这意味着,今后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后变成砖和骨料,不仅可以再利用,减排的碳量还能卖钱。

  此外,正在建设或者筹建阶段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还可以申请国家有关资金,如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申报领域明确将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纳入支持范围。

  产品有出路,企业有盈利,行业才能向健康方向发展。

  “若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用地以及再生产品绿色采购缺乏保障,激励机制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企业不愿、不敢投入资金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对于这一困境,刘建国认为,应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用地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绿色认证制度,政府采购向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倾斜。

  此外,刘建国建议,考虑到我国建筑垃圾的巨大产生量与产销时空错配问题,重点区域应设定科学合理、动态提升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如在长三角、大湾区、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统筹管控与处置利用协调机制,并规划建设规范的建筑垃圾贮存与填埋设施作为兜底保障,避免“利用无市场,处置无设施”。

(作者:丁瑶瑶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