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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时间:2025年04月30日信息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点击: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政发〔2025〕5号)。

  《规定》提出,建设单位应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减量化目标和措施,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降低材料损耗,按要求应用再生产品。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市城管局备案。备案后,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方案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等内容。排放城市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此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分类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暂时贮存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置建筑垃圾暂时贮存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建筑垃圾投放至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设置的暂时贮存点。建筑垃圾暂时贮存点的设置单位应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规定》还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25〕5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减排与综合利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4〕7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行为,牵头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指导、监督湖南湘江新区和各区城管部门开展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执法相关工作。市渣土事务中心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和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审查、用地审批;参与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管理;负责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执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湖南湘江新区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营运审批工作(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超限运输及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推进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上牌年检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执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与贮存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深入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加强源头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减量化目标和措施,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降低材料损耗,按要求应用再生产品。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应用要求。

  第八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市城管局备案。备案后,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送备案管理部门。

  处理方案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等内容。

  第九条 排放城市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条件如下: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处置核准(产生)文件应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运输时间和路线由市城管局根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通行规定统筹划定。

  因抢险、救灾等情形需要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划定城市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和排放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落实下列要求:

  (一)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

  (二)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处理方案备案信息和处置核准(产生)信息;

  (三)施工现场应覆盖建筑垃圾、硬化出口道路和设置车辆冲洗等防污配套设施;

  (四)施工现场应按相关规定在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计量等设备,并接入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分类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暂时贮存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置建筑垃圾暂时贮存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建筑垃圾投放至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设置的暂时贮存点。

  建筑垃圾暂时贮存点的设置单位应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推广新能源车辆参与运输。

  高排放机动车不得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

  (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制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功能相关规范。

  鼓励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为车辆加装符合标准的智能监控终端设备。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城市建筑垃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时间和路线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不得超载超限;

  (二)保持车辆行驶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

  (三)保持车辆外型完好,车容整洁,标识、号牌清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处置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科学评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推进处置设施建设。

  市城管局统筹协调建筑垃圾跨区域协同处置,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九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与运营,鼓励处置企业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建设大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特许经营企业依法处理,并采取临时措施,以满足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需求。

  第二十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堆填和转运调配、资源化处置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条件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堆填、转运调配和资源化处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的特许经营企业就地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和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废弃物;

  (二)建立管理台账,实施信息化管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将信息实时传输至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渠道等;

  (四)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环境保护要求,杜绝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下列要求分类处置利用城市建筑垃圾:

  (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二)工程渣土和干化、无害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含自来水厂污泥)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等;

  (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的尾渣,符合焚烧处理要求的可燃轻物质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其余的进入合法填埋处置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或垫(基)层及沥青面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优先应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可应用部位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不低于30%(混凝土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除外)。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应纳入工程项目概决算、竣工验收和财政统一结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局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升级完善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湖南湘江新区和各区城管部门运用信息化平台。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将建筑垃圾工地、处理场所、运输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该平台数据可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向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实行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产生、运输和处置的联单信息应匹配。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湖南湘江新区和各区城管部门建立相应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局会同湖南湘江新区和各区城管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监管。

  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管理。

  国有企业等土地权属单位根据建设时序,带头做好片区内工程渣土统筹调运管理工作以及区域内防乱倾倒的人防、技防、物防管理。

  第三十条 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依法认定发布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处置等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因重污染天气、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可组织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划定临时限制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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