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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5年08月29日信息来源: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漯河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漯河市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邮件或者书信等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邮寄地址:漯河市城市管理局环卫管理科(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垃圾治理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lhcsljgl@163.com

  联系人:张姚

  联系电话:0395-3105670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漯河市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推进美丽漯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积存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功能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功能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分类处理。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进行分类处理。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物业小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区(功能区)根据本辖区非物业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分布情况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引导物业服务单位合理设置本小区内装修垃圾投放点,加强宣传,引导居民、商户规范处置装修垃圾,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坚持“公开、公平、市场化”的原则,鼓励支持新能源车辆参与收运服务,鼓励收运主体创新运营模式,推行提前预约制,引导产生单位通过线上平台或电话预约确定收运时间与地点;推广袋装分类投放,按品类规范封装,减少收运过程中的扬尘与遗撒;推广封闭式箱体收集模式,采用防渗漏、可定位的专用收集箱体,实现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相关手续办理。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管理,乡镇(街道)加强辖区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规范运输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联单处理、运输企业公示、运输信用监管等制度,逐步推动“电子联单”。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定线运输,运输单位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严格运输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运行状况检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七)加强规划选址。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漯河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根据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场所,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厂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相关部门要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明确建设管理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巡查发现移交机制,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依法查处擅自设置消纳处置设施、场所、违法倾倒等违法行为。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建筑垃圾,由各区(功能区)负责组织处理。(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筑垃圾堆填利用。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遵循就地就近原则,充分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农业示范项目等项目信息推送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全面排查城市出入口、城市近郊、城乡结合部、河道、湖泊、交通道路沿线以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以及利用空地、塘沟等贮存、消纳建筑垃圾等问题。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2027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处置。按照“权属者负责 属地兜底”的原则,对于权属清晰、存在明确业主(包括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的存量垃圾,由相关业主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及全部处置费用;对于无法明确业主或业主确实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存量垃圾,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对清理不及时或拒不清理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十二)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市城管局负责)

  六、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各区(功能区)负责)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清单或目标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各区及市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属地整改。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市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普法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与《固废法》衔接、与碳达峰目标衔接、与无废城市衔接,逐步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稳步推进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

  附件:漯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各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区政府(功能区)统筹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上级工作任务、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根据部门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行业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共同构建全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负责将违规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和物业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源头治理;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减量化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

  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违规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相关支持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垃圾跨市转移审批和执法监管,督促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场所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存在污染隐患的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

  公安部门:参与开展联合执法,严查建筑垃圾运输车假牌套牌、超速、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建筑垃圾处置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完善行业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工作制度;参与开展联合执法,严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经营、超载、超限等公路运输违法行为;排查公路沿线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建筑垃圾各类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科学选址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理等各类设施;排查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问题地块的修复整改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建立完善行业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工作制度;排查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体系;

  财政部门:落实上级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申报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和补贴。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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