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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筑垃圾监管工作迈向新台阶 | 招远市举行解读《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2025年9月23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解决排放无序、运输混乱、处置低效等治理难题为目标,明确“源头减量—规范运输—科学处置—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管理,旨在以刚性约束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与数字化转型。
10月14日上午,招远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新旧政策的对比和衔接进行解读。
2021年10月9日,招远市下发了《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招政办发〔2021〕22号);该文件已于2024年11月30日被废止。2025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提高招远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自2025年6月起,招远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中各相关部门和镇街的工作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新规的出台必将推动招远建筑垃圾监管工作迈向新台阶,为建设美丽“生态金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深入推进招远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到2026年底,建设完成至少1处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全面构建起源头减量、备案核准、规范运输、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联合执法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
二是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主要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是工作措施。本《实施意见》从九个方面完善工作措施,分别是:1.狠抓源头减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2.严格处置核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拆除垃圾应在拆除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清运完毕。3.加强运输管理。招远市域范围内所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统一监管工作。4.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5.拓宽应用领域。鼓励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6.明确使用要求。新建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7.突出智能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全过程的实时监测与智能管控。8.规范消纳管理。消纳场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常态化做好视频监控、远程智能扬尘喷淋系统、扬尘监测设备等监管系统维护工作。9.加强联合执法。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为。
四是保障措施。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运输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构建奖优罚劣的长效约束机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等。
新规文件相比于2021年版本,主要差异是:一是更注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的提升。2021年版本侧重对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确定及项目的配套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山东招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建成1条年处理能力110万吨的建筑垃圾生产线并投产运行。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力争2026年底达到30%。二是更侧重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对部门和镇街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市住建局负责拟定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等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行业管理等工作;自规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审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按照属地责任,负责开展日常巡查问题上报、督促治理处置及配合调处投诉及纠纷等工作。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新建开工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备案和核准等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发言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相同)施工前,应到市住建局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备案手续,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对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房屋征收主体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将相关费用(拆除费、防治污染措施费、安全防护费、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费)列入投资预算,纳入项目拆除、建设成本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拆除垃圾应在拆除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清运完毕。
记者:请问下一步市政府如何加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推广力度和出台哪些激励措施?
发言人:新建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拟选用的再生产品使用范围、内容、比例等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设计文件,应严格审查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落实设计招标文件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对于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