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规范 > 浏览文章
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2)
时间:2013年04月29日信息来源:京建科教〔2007〕1154号 点击:次
以及市政设施改造工程。修缮、改造工程应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风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
1.0.3 旧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4 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
大修工程: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1.0.5 旧城内四合院翻建工程,为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确需增设时,应取得规划部门批准。
1.0.6 街巷、胡同、院落、
1.0.3 旧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4 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
大修工程: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1.0.5 旧城内四合院翻建工程,为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确需增设时,应取得规划部门批准。
1.0.6 街巷、胡同、院落、
(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
)文章热词: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