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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6)

时间:2013年04月29日信息来源:京建科教〔2007〕1154号 点击:

路、散水
院内甬路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可分别采用龟背锦、筛子底、海墁等传统排列形式。散水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分别采用一顺出、褥子面、八字面、人字纹等传统排列形式。
3.5 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
临街商业类房屋、中式楼必须保留原有做法,经修缮后应达到住用安全、基本功能齐备。在空间形态、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其所处的胡同、商业街、院落的风貌特征相适合。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得有新开门脸、店铺等改变原格局的做法。
木构件应进行必要的油饰彩画。
应恢复传统匾额的形式。门脸的修缮应尽量符合商业使用的要求。
其它做法和要求同3.2。
 
4 二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4.1 院落的修缮
对于已改变原状,全部需要翻建的建筑,在保护外观传统形式的同时,可适当采用混合结构,适当采用新材料。但对于此类院落中不翻建的建筑,应按一类修缮标准实施。
4.2 房屋的修缮
4.2.1 屋顶应采用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平台等。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4.2.2 木结构
修缮参照3.2.2执行。
(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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