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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禁止倾倒建筑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通告
时间:2013年09月30日信息来源:兰州日报 点击:次
为了切实加强对城区河洪道、农村地区自然洪沟(洪道)的管理,保证行洪畅通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关区政府决定依法加强对河道、洪道、洪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洪道、洪沟、滩涂地等区域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渣土废物等;严禁在河道、洪道、洪沟、滩涂地等区域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严禁在河道、洪道、洪沟、滩涂地等区域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植物或农作物等;严禁在河道、洪道、洪沟、滩涂地等区域内采砂、挖石、取土等;严禁一切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河洪道行洪的活动。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城关区人民政府将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作者:admin
)文章热词:建筑垃圾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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