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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将遭重罚

时间:2013年10月29日信息来源:成都日报 点击:

  运输企业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运输车辆

  -市城管局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名录,并对名录内的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

  车辆人员管理

  -运输车辆应在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驾驶员要求要无酒驾记录,且3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高处罚标准

  -对建设施工单位的非法排放建筑垃圾行为,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沿途倾倒和沿途撒漏造成严重污染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自市城管局的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市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约8000万立方米,其中中心城区约2000万立方米。同时,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规划建设滞后,建筑垃圾缺乏恰当“归宿”,客观上也导致了随意倾倒现象的频繁发生。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条例》的有关情况。“《条例》从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力争破解建筑垃圾管理实践中的乱象。”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问题作了倡导性规定,主要包括倡导建筑工业化、鼓励商品房一次性装修到位、提倡建筑垃圾现场分类、鼓励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等。同时强化了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有违反,将遭重罚。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业

  推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管理;实行运输企业备案和名录管理制度;统一车辆规格,保障公平竞争;设置驾驶员从业条件……为根治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乱象,《条例》从几个方面对该行业进行立法规范。根据《条例》,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运输车辆,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市城管局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名录,并对名录内的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该名录中遴选运输企业,与之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个人运输。同时,《条例》还明确运输车辆应当在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在驾驶员从业条件方面,《条例》要求要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且3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申报备案并进入《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达166家,改装全密闭运渣车5736辆。今年1—9月,共检查工地10.3万次;查处违规工地1018次,处罚款304万元;查处违规运渣车2.9万台次,处罚款972.8万元,较好地保障了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减少了扬尘污染。”市城管局副局长杜朝伦说。

  建筑垃圾消纳场正在规划中

  “当前,全市集中统一的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尚在规划建设当中,综合回收利用率有限,大量建筑垃圾的出路是自行寻找临时倒场倾倒。为缩短运输距离、降低成本,实践中私设倒场、随意乱倒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明确了要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根据本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用地需求,建立固定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杜朝伦表示,市城管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和二圈层区县政府,尽快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尽快改变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缺乏的现状,同时指导三圈层县(市)加强本地消纳场地的规划、建设。

  非法排放建筑垃圾最少罚3万元

  对建设施工单位的非法排放建筑垃圾行为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企业沿途倾倒的行为和沿途撒漏造成特别严重污染的行为,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收益高、成本低。《条例》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城管部门有效行使监管职权,及时制止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条例》还针对擅自排放和违法交付运输建筑垃圾两类违法行为,赋予了城管部门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改正时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的强制手段。

(作者:王伶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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