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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3年12月05日信息来源:如皋政府法制网 点击: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城管部门职责】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三)管理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负责对违法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行为的查处;
(六)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
(七)负责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查处。
第五条【公安部门职责】市公安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无牌、无证、超载、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查处;
(二)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拒绝或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交通部门职责】市交通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负责对城区道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含绿化带)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以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以及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查处;
(三)负责对在公路通行的无密闭设施、超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查处。
第七条【住建(规划)、建工部门职责】市住建(规划)、建工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核发该证前须有城管渣土管理部门对施工场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冲洗设备配备、保洁人员落实等情况现场勘查认可材料;
(二)负责对施工工地未按要求封闭围档、工程清场时高空抛撒垃圾等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查处。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保、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联合执法制度】实行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制度,由城管局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对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一条【许可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倾倒、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处置许可】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因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15日前向市城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申请处置建筑垃圾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的数量;
(三)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的时间、路线等相关材料;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
(六)环境卫生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地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卸工地还需提交搬迁许可证,其他施工场地(市政、道路等)还需提交审批手续、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工地现场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一)施工场地应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围墙、围护、围栏等设施,不得在围墙、围护、围栏外施工和堆放建筑垃圾;
(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督促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
(三)施工场地及出入口应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及时清洁、冲洗车辆和路面;
(四)施工场地应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五)施工场地出入口应按照长十五米、宽三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并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四条【室内、外装饰装修现场要求】单位和个人因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24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在市城管局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运输,或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集中并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运输。
第十五条【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运输合同;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五)运输车辆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六)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设施、车载GPS监控、行驶及装卸记录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运输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用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时申明,由市城管局对拟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登记,并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将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贴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醒目位置;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密闭式运输;
(三)建筑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四)在驶离建筑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运输时间、路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路线核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核定通行时间、路线。需在禁区范围内行驶的,同时核发《机动车禁区通行证》。
第十八条【委托运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消纳场所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
第二十条【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证:
(一)对消纳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五)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颁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消纳场所停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使用时,其设立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消纳处置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加强工程项目工地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各相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市政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社会投资的城建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由牵头开发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三)拆迁、拆卸工地由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四)待开发地块由地块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举报】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城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罚则】本办法的罚则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管理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城管部门职责】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三)管理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负责对违法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行为的查处;
(六)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
(七)负责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查处。
第五条【公安部门职责】市公安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无牌、无证、超载、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查处;
(二)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拒绝或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交通部门职责】市交通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负责对城区道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含绿化带)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以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以及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查处;
(三)负责对在公路通行的无密闭设施、超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查处。
第七条【住建(规划)、建工部门职责】市住建(规划)、建工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核发该证前须有城管渣土管理部门对施工场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冲洗设备配备、保洁人员落实等情况现场勘查认可材料;
(二)负责对施工工地未按要求封闭围档、工程清场时高空抛撒垃圾等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查处。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保、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联合执法制度】实行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制度,由城管局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对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一条【许可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倾倒、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处置许可】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因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15日前向市城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申请处置建筑垃圾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的数量;
(三)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的时间、路线等相关材料;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
(六)环境卫生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地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卸工地还需提交搬迁许可证,其他施工场地(市政、道路等)还需提交审批手续、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工地现场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一)施工场地应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围墙、围护、围栏等设施,不得在围墙、围护、围栏外施工和堆放建筑垃圾;
(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督促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
(三)施工场地及出入口应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及时清洁、冲洗车辆和路面;
(四)施工场地应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五)施工场地出入口应按照长十五米、宽三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并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四条【室内、外装饰装修现场要求】单位和个人因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24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在市城管局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运输,或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集中并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运输。
第十五条【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运输合同;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五)运输车辆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六)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设施、车载GPS监控、行驶及装卸记录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运输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用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时申明,由市城管局对拟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登记,并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将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贴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醒目位置;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密闭式运输;
(三)建筑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四)在驶离建筑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运输时间、路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路线核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核定通行时间、路线。需在禁区范围内行驶的,同时核发《机动车禁区通行证》。
第十八条【委托运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消纳场所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
第二十条【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证:
(一)对消纳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五)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颁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消纳场所停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使用时,其设立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消纳处置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加强工程项目工地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各相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市政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社会投资的城建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由牵头开发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三)拆迁、拆卸工地由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四)待开发地块由地块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举报】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城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罚则】本办法的罚则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管理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作者: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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