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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制度构想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筑垃圾也在逐年递增。以往产生的建筑垃圾大多是槽土回填、堆山造景。但现在情况不同了,有限的发展空间,使得可供建筑垃圾堆放的地域越来越少,很多城市已出现建筑垃圾无处可填可堆的状况。而随意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仅侵占土地、污染环境,同时也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对此,城市管理者要有清醒的认识:建筑垃圾妥善处置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无序堆放带来的危害,而且能变废为宝,提供新的建筑材料回用于城市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那么,如何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在管理制度设计、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支持引导、市场运作实践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呢?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家珑、北京市渣土资源化处置协会会长杨凯、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教授孙可伟。
陈家珑:理顺“本末倒置”的处理产业链
按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被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在我国,建筑垃圾会经过“一拆、二拣”的洗礼。一拆指专业或非专业的拆除公司将废墟建筑中有用的门窗、设备、材料、灯具、钢材等取出,自行处理;二拣,是指拾荒大军自发将零星钢筋、整砖、木材、塑料、纸张、布等一切可以作废品出售的物件拣走。剩下的碎砖瓦、土、混凝土和砂浆块就成为“纯净”的建筑垃圾了。这些“纯净”的建筑垃圾再被运到堆放点弃置。由于运输成本提高、运距延长,而运费结算是按吨(车)包干,运输企业为保本或争取更大利益,就近随意倾倒,非法填埋点随之而生。
在建筑垃圾处理产业链条中,拆除企业是有利润的,还出现了向建设开发单位倒贴争利现象;产生建筑垃圾者不但不用付出成本,反而可以赚钱;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往往得不到原材料。“谁产生谁负责”的制度设计被如此的“产业链”弄得本末倒置。
鉴于此,我国要立法加大建筑垃圾违法处置的成本,从源头上“卡紧”建筑垃圾无序处置和随意倾倒,从制度设计上调整建筑垃圾拆除、运输、处置环节的利益分配,促进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协调好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低水平生产造成新的污染。当前,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政策制度设计的层面,都缺乏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要求。
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中加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要求。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原则,提高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要大幅提高,同时要细化“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的可操作性,让该项制度落地。
在制度设计层面,分4个方面推动资源化处置:一是在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中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相应要求,实行保证金制度。二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增加拆除阶段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预算。三是在政府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明确强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比例,在其他工程中,要出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四是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准入条件,构建拆除、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的特许经营制度。
建筑垃圾再生的基本形式是再生骨料、粉料,继而可以作为天然砂石、土资源生产各种再生砖(砌块)、路用无机混合料及路用制品、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水泥、填充用混凝土等各种建材产品。建筑垃圾作为一种新型资源使用,可节省大量的天然资源,保护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可以说,建筑垃圾经过资源化处置,95%以上可成为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并能应用在建设工程中去。世界上发达国家均早已把建筑垃圾作为一种建材资源开发利用,已形成一种新产业。但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产业化进程比较缓慢,建筑垃圾资源化率(拆除建筑垃圾制成再生建材再应用到工程上的比例)不足5%。
建筑垃圾资源化开展较早的城市有邯郸、深圳、许昌、昆明等城市。但全国情况并不乐观。我国已建成并具备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年以上的生产线约有20条左右,由于原料供应得不到保证、处置成本过高、产品应用渠道不畅等问题,生产达不到设计能力,有些企业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环节的企业基本不能盈利。另外有百余家小企业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的市场规律自发兴起,能够盈利,但存在设备简单、产品质量不稳定、产生环境二次污染等问题。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缺乏全面的应用技术与工业化示范的研究,特别是缺少建筑垃圾处置工艺与装备的适用性研发与设计。虽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准基本完备,但生产和施工标准(工艺流程)是个空白,来源无分类标准,造成处置成本、产品质量标准不同。每个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往往都各自为战,企业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大都照搬机制砂石的工艺与设备,在生产中出现各种不适应状况。这些影响了资源化处置企业可持续发展,产业化进程缓慢。
就标准体系而言,应尽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建设,完善建筑废物拆除、分类、运输、再生建材生产与应用等标准规范,打破产业化进程中的技术壁垒。
目前,急需修订《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术语》、《建筑垃圾固定式处置企业技术条件标准》、《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建筑垃圾移动式处置技术规程》和《施工和拆除建筑垃圾技术规程》。
杨凯: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次“革命”
要真正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必须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就如同一次革命。
就北京市而言,对建筑垃圾(渣土)的治理可以说是非常重视的。自2007年至今,多次开展严查建筑渣土私拉乱卸的专项整治工作,今年还提出要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的24小时监控。实际上,建筑垃圾的最终处置(消纳)还是个现实问题,无法根本解决。目前北京周边有20几个建筑垃圾消纳点,且不说这些消纳场地是否合法、合规、合适,单就接纳而言也已不堪重负。建筑垃圾的无序堆集不仅污染了环境还侵占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建筑垃圾的最终处置势必要走资源化之路。
北京市第一个、也是惟一的“刘娘府渣土资源再利用处置示范项目”于今年8月腾迁了。直到目前,北京市尚没有固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地。可以这样说,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而言,技术不是问题,桎梏在“固有利益格局”的破除。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污染控制原则,建筑垃圾从产生时就应该为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着想”了。但实际上,建筑垃圾治理的环境效益长期被忽视,从源头拆挖,到渣土运输、消纳,其利益被攫取殆尽,加上政策激励机制的不明朗,资源化产品的环境贡献无人提及,利润空间很小,产业化市场难以形成。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特许经营可能是个好的尝试。河南省许昌市2008年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许昌金科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作为许昌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特许经营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特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行特许经营以来,该市建筑垃圾全部运送至处置企业,通过统一审批、统一收费、统一清运、统一利用模式,走出了一条“政府投资少、企业有效益、垃圾得利用、环境大改善”的建筑垃圾治理新路。
北京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以走行业发展之路:政府部门以授权委托形式,把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以“园区产业建设”为模板,对现有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链。
孙可伟:把住“进出口”中间交给市场
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经济实力、科技优势和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措施、公众意识、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都日趋成熟。他们的共同做法是:政府立法,强制推行,政府解决入口和出口问题,中间环节则交由市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保障、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欧盟国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超过90%,日本、韩国已经达到97%以上,与我国目前的资源化率相比,差距巨大。
建议我国应该围绕建筑垃圾的清运收集、建筑垃圾物资源化处理的特许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上制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由于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需求量都有一个在时间上的差异和空间(地域)上的差异,所以对在某一个时期整个地区(市、区、县等)的拆迁计划和建设计划的全面掌握至关重要。各地政府无论地域大小,均应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定一个近期和远期专项规划。在设施设备方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应限制使用不具备分选各种杂物和防尘防噪功能的设备。建议以固定式建筑废弃物预处理为主、移动式建筑废弃物预处理为辅,在固定式处理基地应配置墙体材料生产线,在临时处理场地应配置移动式道路结构层材料制备系统,还应对临时储存点给予足够的考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加工出来的再生骨料达不到国家标准,混入商品混凝土中浇柱浇梁,将会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所以有必要引进、消化、吸收、完善和开发专用于建筑垃圾预处理的移动式设备,并应与固定式设备联合使用。同时要从节能低碳和产品质量的角度,重新评估高比例使用水泥的建筑垃圾非烧砖的前景,探索用建筑垃圾中微粉和工程弃土制备烧结砖的途径。建筑垃圾中不同材质和不同密度物料的分选、建筑废弃物粉灰的高附加值利用等,将是今后的主攻方向;制备道路结构层材料应作为能大量利用建筑垃圾的主要途径之一。
总之,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个系统工程,仅有技术和装备是无法予以实现的,因为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不到位,无法保证作为生产原料的建筑垃圾的稳定供应量;用建筑垃圾制成的产品还很难被国内社会认可,而其与天然砂石料制成的同类产品又缺乏竞争力,所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应该有相应的政策保障,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应在政府投融资项目中替代天然资源的同类产品不少于40%,在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中不少于20%;在报批建设许可证时作为附件的工程预算中,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和处置费应在工程预算中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