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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2月19日信息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一类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弃置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按各自职能,齐抓共管。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企业、车辆准入审核,主城区建筑垃圾以及以受纳主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为主的弃置场的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按规定审核渣土运输企业、车辆渣土运输许可,规范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密闭措施等;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3.制定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5.管理主城区以及以受纳主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为主的弃置场,承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
6.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负责将运输企业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市城管执法局。
城管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三)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安全监管、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弃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四)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控和协调。
第五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经营者负责建筑垃圾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九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2319),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设置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地质安全要求,不得产生次生灾害;
(二)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应在山坳或山间洼地;
(四)交通相对便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四)设置地点的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采取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地表水导排系统,注意场地绿化。
第十五条 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等原因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垃圾弃置场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三章 运输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出入口进行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建设单位和弃土场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入口配足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30米、宽6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三)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
临时建筑垃圾弃置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入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具有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装置,统一外观标识,标注12319举报投诉电话。
推广在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安装转弯、倒车影像观察和安全提示设备,以及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十二条 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时间和路线由市城管执法局确定,其它任何部门无权更改。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倒入规定的弃置场。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弃置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两次的运输企业或运渣车辆,依法取消其准入资质,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相关资质按规定不予审验。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广安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09〕71号)废止。
《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降低PM2.5污染指数,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一类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弃置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按各自职能,齐抓共管。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企业、车辆准入审核,主城区建筑垃圾以及以受纳主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为主的弃置场的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按规定审核渣土运输企业、车辆渣土运输许可,规范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密闭措施等;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3.制定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5.管理主城区以及以受纳主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为主的弃置场,承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
6.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负责将运输企业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市城管执法局。
城管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三)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安全监管、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弃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四)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控和协调。
第五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经营者负责建筑垃圾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九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2319),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弃置场设置管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应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设置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地质安全要求,不得产生次生灾害;
(二)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应在山坳或山间洼地;
(四)交通相对便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四)设置地点的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采取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地表水导排系统,注意场地绿化。
第十五条 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等原因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垃圾弃置场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三章 运输处置管理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出入口进行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建设单位和弃土场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入口配足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30米、宽6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三)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
临时建筑垃圾弃置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入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具有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装置,统一外观标识,标注12319举报投诉电话。
推广在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安装转弯、倒车影像观察和安全提示设备,以及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十二条 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时间和路线由市城管执法局确定,其它任何部门无权更改。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倒入规定的弃置场。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弃置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两次的运输企业或运渣车辆,依法取消其准入资质,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相关资质按规定不予审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广安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09〕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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