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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方案
时间:2014年02月2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平和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渣土车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漳州市渣土办关于漳州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3]258号),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砂石的运输、处置、管理,改变建筑垃圾和砂石乱倾倒和运输无序状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控制源头、依法整治、落实长效”原则,建立建筑垃圾砂石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通过集中开展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非法处置整治行动,落实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限、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净化城市空间,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砂石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2013年10月底)。一是协调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整治建筑垃圾非法处置、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肇事、非法营运等突出问题;二是扶持、培育1-3家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三是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及运输企业和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四是加强在建工地管理,落实工地封闭施工、出入口路面硬化、净车出场设施设置。通过综合整治,实现年底初见成效。
(二)远期目标。规范运输车辆的营运时间、运输路线及建筑垃圾的处置地点,打击非目录库内的车辆非法运输建筑垃圾、砂石,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形成高效、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县渣土车100%安装合格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渣土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
三、职责分工
(一)县渣土办:县渣土办作为跨部门综合协调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 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协 调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建立协作处理制度。定期将违法车辆和施工工地违法行为抄告各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处理,充分发挥各单位执法职 能作用,实现执法资源联动;督促市容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证发放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及运输企业和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建立驾驶员和车辆从业资格、培训教育情况、交通违规记录、超载超限台账,做到“一车、一人、一档”,对运输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4、负责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漳州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和《平和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方案》,及时将管控平台信息向社会公布。
5、实行建筑垃圾市场化运作。牵头市容管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整合成立专业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鼓励先成立的运输企业整合收编个体运输车辆、车队,促进运输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经营。
6、督促、指导乡镇(场)工业园区渣土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各项工作。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1、负责在建工地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禁止无牌、无相应运输许可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出入工地;落实工地封闭施工、出入口路面硬化、净车出场设施设置等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和处置等情况纳入“文明工地”考核内容。
2、履行协作职责。负责在办理房建、市政、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核实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告县渣土办;对建设工地未按规定围挡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建设施工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委托无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经市容管理部门查实,当事人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渣土办将违法事实及证据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抄告事项予以督促自行改正,当事人5天内仍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处罚的,依法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3、配合其它管理部门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滴洒漏”和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措施编入建设工程预算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发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4、牵头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
(三)公安部门:
1、负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核准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允许营运的具体时间段、车辆运输路线、车速,制作路线牌,负责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输车辆。
3、负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车身标识的落实整治,督促非法改装的运输车辆恢复车厢原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无牌无证、超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和驾驶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履行协作职责。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沿途滴洒漏的车辆,经市容管理部门查实,交通违法当事人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渣土办将交通违法事实及证据抄告县公安部门协作处理;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四)县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
1、核发《平和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2、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末端处置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运出或回填的建筑垃圾,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3、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车容及密闭性能完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实施对建筑垃圾、砂石清运处置的相关执法处罚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清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投诉;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依法加强对承运建筑垃圾、砂石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许可事项管理;扶持、培育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企业,并加强督促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2、查处超限、非法改装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查处。
3、引导督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动态监控平 台,督促落实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六)安监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车辆作业过 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挂牌督办,追究事故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公告。
(七)水利部门:
负责查处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往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砂石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场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
(八)监察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规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国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规范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管理。市容管理局负责核查是否具备渣土运输资质条件和核发《平和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建立平和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目录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经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许可,督促落实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县公安局负责统一运输车辆外观标识、编号喷印和密闭装置并对外公布,负责核查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牌照及车辆技术指标状况,负责制定渣土运输公司渣土车行驶时间、路线、车速,核发路线牌。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教育培训。由渣土办牵头,运输企业、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行车安全、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县公安局对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驾驶员信息库,驾驶员一律实施持证上岗。
(三)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化运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及运输费必须纳入工程造价预算,渣土发包方与有渣土运输资质的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县渣土办对运输企业发生非法营运、安全事故、非法改装、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地应指派专人加强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监管,确保规范装载,车辆整洁,净车出场。
(五)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车辆违规行为。市容管理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执法部门应加强联动执法,保持高压态势,把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违规行为列为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县公安局加强对超载、非法改装、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不服从渣土处置管理,阻碍查处渣土车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五、具体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渣土办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 细化工作计划,落实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县渣土办要协 调整合力量,明确重点时间节点、重点地段和薄弱环节,每月应组织1-2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健全联动机制。县渣土办建立健全信息联络员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信息联络员会议,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协作处理落实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渣土办成员会议,通 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确定下一季度工作重点。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渣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讲评工作成效,解决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按照条线梳理工地分布、工程进度、企业状况、车辆人员、运输路线、处置受纳、违法违规等基本情况,实时录入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实现各部门联动监管。
(四)发挥部门优势。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处置;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和砂石及车辆运输沿途滴洒漏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协作处理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和力度。
(五)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事故所涉及的管理部门、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业主、施工单位将实施相应责任追究。对履责不力管理不严的人员,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坚决严惩。
(六)促进行业自律。实施运输企业名称和企业投诉电话公示制度,运输企业必须规范运输车辆外观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强化公众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受理公众举报渣土运输违规行为,对违规工地、企业以及管理不力的部门进行曝光。被曝光的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对处置整改不及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控制源头、依法整治、落实长效”原则,建立建筑垃圾砂石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通过集中开展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非法处置整治行动,落实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限、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净化城市空间,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砂石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2013年10月底)。一是协调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整治建筑垃圾非法处置、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肇事、非法营运等突出问题;二是扶持、培育1-3家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三是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及运输企业和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四是加强在建工地管理,落实工地封闭施工、出入口路面硬化、净车出场设施设置。通过综合整治,实现年底初见成效。
(二)远期目标。规范运输车辆的营运时间、运输路线及建筑垃圾的处置地点,打击非目录库内的车辆非法运输建筑垃圾、砂石,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形成高效、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县渣土车100%安装合格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渣土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
三、职责分工
(一)县渣土办:县渣土办作为跨部门综合协调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 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协 调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建立协作处理制度。定期将违法车辆和施工工地违法行为抄告各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处理,充分发挥各单位执法职 能作用,实现执法资源联动;督促市容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证发放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及运输企业和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建立驾驶员和车辆从业资格、培训教育情况、交通违规记录、超载超限台账,做到“一车、一人、一档”,对运输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4、负责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漳州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和《平和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方案》,及时将管控平台信息向社会公布。
5、实行建筑垃圾市场化运作。牵头市容管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整合成立专业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鼓励先成立的运输企业整合收编个体运输车辆、车队,促进运输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经营。
6、督促、指导乡镇(场)工业园区渣土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各项工作。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1、负责在建工地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禁止无牌、无相应运输许可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出入工地;落实工地封闭施工、出入口路面硬化、净车出场设施设置等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和处置等情况纳入“文明工地”考核内容。
2、履行协作职责。负责在办理房建、市政、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核实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告县渣土办;对建设工地未按规定围挡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建设施工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委托无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经市容管理部门查实,当事人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渣土办将违法事实及证据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抄告事项予以督促自行改正,当事人5天内仍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处罚的,依法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3、配合其它管理部门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滴洒漏”和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措施编入建设工程预算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发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4、牵头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
(三)公安部门:
1、负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核准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允许营运的具体时间段、车辆运输路线、车速,制作路线牌,负责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输车辆。
3、负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车身标识的落实整治,督促非法改装的运输车辆恢复车厢原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无牌无证、超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和驾驶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履行协作职责。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沿途滴洒漏的车辆,经市容管理部门查实,交通违法当事人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渣土办将交通违法事实及证据抄告县公安部门协作处理;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四)县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
1、核发《平和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2、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末端处置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运出或回填的建筑垃圾,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3、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车容及密闭性能完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实施对建筑垃圾、砂石清运处置的相关执法处罚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清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投诉;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依法加强对承运建筑垃圾、砂石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许可事项管理;扶持、培育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企业,并加强督促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2、查处超限、非法改装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查处。
3、引导督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动态监控平 台,督促落实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参与县渣土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六)安监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车辆作业过 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挂牌督办,追究事故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公告。
(七)水利部门:
负责查处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往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砂石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场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
(八)监察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规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国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规范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管理。市容管理局负责核查是否具备渣土运输资质条件和核发《平和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建立平和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企业目录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经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许可,督促落实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县公安局负责统一运输车辆外观标识、编号喷印和密闭装置并对外公布,负责核查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牌照及车辆技术指标状况,负责制定渣土运输公司渣土车行驶时间、路线、车速,核发路线牌。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教育培训。由渣土办牵头,运输企业、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行车安全、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县公安局对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驾驶员信息库,驾驶员一律实施持证上岗。
(三)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化运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及运输费必须纳入工程造价预算,渣土发包方与有渣土运输资质的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县渣土办对运输企业发生非法营运、安全事故、非法改装、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地应指派专人加强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监管,确保规范装载,车辆整洁,净车出场。
(五)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车辆违规行为。市容管理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执法部门应加强联动执法,保持高压态势,把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违规行为列为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县公安局加强对超载、非法改装、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不服从渣土处置管理,阻碍查处渣土车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五、具体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渣土办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 细化工作计划,落实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县渣土办要协 调整合力量,明确重点时间节点、重点地段和薄弱环节,每月应组织1-2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健全联动机制。县渣土办建立健全信息联络员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信息联络员会议,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协作处理落实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渣土办成员会议,通 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确定下一季度工作重点。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渣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讲评工作成效,解决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按照条线梳理工地分布、工程进度、企业状况、车辆人员、运输路线、处置受纳、违法违规等基本情况,实时录入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实现各部门联动监管。
(四)发挥部门优势。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处置;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和砂石及车辆运输沿途滴洒漏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协作处理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和力度。
(五)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事故所涉及的管理部门、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业主、施工单位将实施相应责任追究。对履责不力管理不严的人员,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坚决严惩。
(六)促进行业自律。实施运输企业名称和企业投诉电话公示制度,运输企业必须规范运输车辆外观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强化公众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受理公众举报渣土运输违规行为,对违规工地、企业以及管理不力的部门进行曝光。被曝光的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对处置整改不及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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