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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严管建筑垃圾 水源地周围严禁堆放建筑垃圾

时间:2014年03月02日信息来源:水母网 点击:

我市严管建筑垃圾 水源地周围严禁堆放建筑垃圾

记者自市环保部门获悉,为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我市出台《烟台市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及补给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严禁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

《办法》中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单位要保持进出场区的道路整洁、畅通,出场车辆不带泥行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有关单位该如何处置建筑垃圾?《办法》中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要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弃土和弃料应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同时,鼓励建设、施工及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或是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等。

《办法》中还明确了多部门共同管理维护市容和生态环境。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超速、超载和遗撒、飘散运输车辆的管理和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封盖及沿途泄漏、遗撒、扬尘、粘带等污染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等。

(作者:王鸿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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