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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建筑垃圾被判三年
在道路上倾倒建筑垃圾的泥头车司机付国富被民警发现后逃跑,追赶过程中其同伴黄正华居然开车企图阻止警车追逃。被告人付国富一审被判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黄正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付国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建筑垃圾倾倒机动车道
经宝安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以来,付国富自购赣C85386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在龙华新区从事建筑垃圾和沙石的运输。2013年3月,付国富开始将装载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简上路、和平路的人行道等地段。3月29日15时许,付国富在龙华新区人民路金鹏酒店门口装载一车建筑垃圾。次日凌晨2时许,付国富驾驶满载建筑垃圾的赣C85386号轻型自卸货车由龙华新区新区大道行驶至和平路,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和平路与布龙路交叉路口处的靠右侧的第一条机动车道内,倾倒在该道路上的建筑垃圾占据一条机动车道。
执勤民警发现后驾车追赶付国富,在梅龙路一工地内将付国富抓获。经查,上述道路建筑垃圾清理费用为6083.95元。
黄正华为使付国富能够逃脱,驾驶粤B9FK96号小汽车以穿插挤碰的方式,多次迫使民警减速或改变行车路线,阻碍民警对付国富的抓捕,严重威胁民警的行车安全。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国富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黄正华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判处付国富有期徒刑3年,判处黄正华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缴获的涉案车辆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小汽车一辆,依法发还给车辆所有人付国富。
运垃圾车应否没收?
付国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开庭时,付国富的辩护律师称,付国富是初犯,并没有犯罪的意识。而对没收的车辆,他认为,是车辆运载的垃圾造成了对道路的破坏,而不是车辆本身,所以车辆不是作案工具,不应没收。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