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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广征民意
目前,《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 可于4月2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 码:330038);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ifachu@163.com。
禁止伪造涂改有关许可证件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有关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产生建筑垃圾24小时内清完
《条例》指出,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定点投放,有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统一收集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运输至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无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统一收集、运输。代为收集、 运输的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承担。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派工制度
《条例》还提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派工制度。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派工单。建筑垃圾处置派工单应当写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 车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实行一车一单制。
此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对运输车辆未在车顶加装LED车号识别灯,或者未在车头、车尾喷涂放大车牌号、未对车身统一着色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扣车辆,并处以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建立建筑垃圾执法联动机制
《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以规定临时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单位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运输
此外,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或者未实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或者车辆沿途泄漏、抛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的速度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