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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拟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时间:2014年04月15日信息来源:江西晨报 点击: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日前南昌市人民政府将《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排放:需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排放人)应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排放人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工程开工之日二十日前,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运输:需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书面告知理由。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活动。排放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单位运输。
消纳: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市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应持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以在2014年4月2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或电子邮件方式(邮箱地址:lifachu@163.com)提出。
排放:需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排放人)应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排放人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工程开工之日二十日前,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运输:需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书面告知理由。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活动。排放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单位运输。
消纳: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市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应持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以在2014年4月2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或电子邮件方式(邮箱地址:lifachu@163.com)提出。
(作者:王海英;雷景君
)文章热词:南昌;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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