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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时间:2014年08月05日信息来源:大别山晨刊 点击:

    近年来,我省大气环境污染日益加重,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影响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把推动防治大气污染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把推进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切入点,采取立法、监督等措施,积极回应人民关切。昨日,记者从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今年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决定》明确指出,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重点是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活动所产生的扬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纳入防治大气污染规划。对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改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统一监测监督。公安、交通、市容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要制定防治污染措施、完善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主体责任。
  《决定》强调,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应当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突出重点防控环节,要加强房屋拆除单位资质审核和登记备案,建立扬尘防治保证金制度,督促拆除单位落实防治施工扬尘责任;要加强工地源头、运输沿线和弃土场地管理;严格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凡是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配备专门车辆,做到净车出场、封闭运输;科学规划建设渣土消纳和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要制定政策,促进混凝土搅拌站在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环保要求。
  此外,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整改等行政处罚,并记入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监管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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