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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建筑垃圾围城魔障 加强监管立法狠抓随意倒
时间:2014年08月06日信息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点击:次
我国每年相当于生活垃圾5倍的建筑垃圾亟待处理,而利用率却不足5%,形势不容乐观。杜绝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现象,减少由建筑垃圾形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加强监管和立法,各方积极合作,打破建筑垃圾围城困境。
我国建筑垃圾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是世界上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新建面积,消耗了全世界53%的水泥、48%的铁矿石、47%的煤。在“拆一次创造了GDP,盖一次又创造了GDP”这种急功近利政绩观的引导下,建筑的平均“寿命”只有25~30年,建筑垃圾已占到垃圾总量的30%~40%,其利用率不到5%,每年相当于生活垃圾5倍的建筑垃圾亟待处理。
据了解,在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美国则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处理,不得擅自倾卸;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做得最好的荷兰,已将70%的建筑垃圾加以利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做好城市规划,杜绝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填埋,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走绿色发展健康之路。
乱倒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和自然景观,而且污染空气,给市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大部分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运往郊外,填埋在沟壑湖塘等地区,自行消纳。但一些人贪图省钱方便,随处乱倒,有关部门不得不进行二次处理,既浪费人力、资金,又会在清运过程中产生遗撒和粉尘、灰砂等,造成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污染严重主要成因
建筑垃圾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但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基本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大多数城市的建筑垃圾中只有10%被运往指定的消纳场所,其余的或被随意倾倒,或被运往非法运营的填埋地进行简单处理。其主要原因是:
1.建筑垃圾基本没有分类收集,拆迁承包商仅分拣价值高的金属部分,其余全部混在一起当作垃圾处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缺少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机构,全国大多数城市对每年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至今没有专业的回收机构,由于很难实现盈利,投资商对回收建筑废弃物不感兴趣。
3.我国建筑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较落后,缺乏有市场竞争力的制备工艺和产品。
4.政府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力度不大,法规不健全,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成长环境非常艰难。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建筑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等,明确有“谁生产,谁负责”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容量有限,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走正规渠道根本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大多数建筑垃圾都被施工单位采用违规途径私下处理了,一般都是倾倒在郊区荒地或洼地,甚至占有耕地,也催生了一大批非法偷运处理建筑垃圾的从业队伍。
如何破解建筑“垃圾围城”困境
杜绝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现象,减少由建筑垃圾形成的环境污染,要从以下着手:
首先,加强建筑垃圾立法,完善法律制度。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可依据的是2005年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法规中的标准和规定已渐渐不适应日益加重的建筑垃圾容量治理工作,加之建筑垃圾再循环利用不够,处理能力不足,不能给建筑垃圾一个有效的处理方式,所以很难堵住乱倒建筑垃圾现象的发生。
其次,规范建筑垃圾在工程建设、施工、运输等全过程中的管理,真正从源头上依法整治。一般建筑垃圾是建设工程所产生,而建设工程需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先期对建筑垃圾的产生纳入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效制约开发商和建设施工单位,确保其将建筑垃圾交由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清运。
第三,加强监管,加大违法乱倒垃圾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如对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审查核准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等。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和建设施工许可;对未经核准处置、运输建筑垃圾,以及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政府、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合作,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以及建筑垃圾管理新模式,研制建筑垃圾原地资源化利用新设备。
我国建筑垃圾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是世界上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新建面积,消耗了全世界53%的水泥、48%的铁矿石、47%的煤。在“拆一次创造了GDP,盖一次又创造了GDP”这种急功近利政绩观的引导下,建筑的平均“寿命”只有25~30年,建筑垃圾已占到垃圾总量的30%~40%,其利用率不到5%,每年相当于生活垃圾5倍的建筑垃圾亟待处理。
据了解,在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美国则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处理,不得擅自倾卸;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做得最好的荷兰,已将70%的建筑垃圾加以利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做好城市规划,杜绝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填埋,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走绿色发展健康之路。
乱倒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和自然景观,而且污染空气,给市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大部分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运往郊外,填埋在沟壑湖塘等地区,自行消纳。但一些人贪图省钱方便,随处乱倒,有关部门不得不进行二次处理,既浪费人力、资金,又会在清运过程中产生遗撒和粉尘、灰砂等,造成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污染严重主要成因
建筑垃圾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但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基本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大多数城市的建筑垃圾中只有10%被运往指定的消纳场所,其余的或被随意倾倒,或被运往非法运营的填埋地进行简单处理。其主要原因是:
1.建筑垃圾基本没有分类收集,拆迁承包商仅分拣价值高的金属部分,其余全部混在一起当作垃圾处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缺少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机构,全国大多数城市对每年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至今没有专业的回收机构,由于很难实现盈利,投资商对回收建筑废弃物不感兴趣。
3.我国建筑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较落后,缺乏有市场竞争力的制备工艺和产品。
4.政府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力度不大,法规不健全,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成长环境非常艰难。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建筑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等,明确有“谁生产,谁负责”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容量有限,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走正规渠道根本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大多数建筑垃圾都被施工单位采用违规途径私下处理了,一般都是倾倒在郊区荒地或洼地,甚至占有耕地,也催生了一大批非法偷运处理建筑垃圾的从业队伍。
如何破解建筑“垃圾围城”困境
杜绝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现象,减少由建筑垃圾形成的环境污染,要从以下着手:
首先,加强建筑垃圾立法,完善法律制度。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可依据的是2005年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法规中的标准和规定已渐渐不适应日益加重的建筑垃圾容量治理工作,加之建筑垃圾再循环利用不够,处理能力不足,不能给建筑垃圾一个有效的处理方式,所以很难堵住乱倒建筑垃圾现象的发生。
其次,规范建筑垃圾在工程建设、施工、运输等全过程中的管理,真正从源头上依法整治。一般建筑垃圾是建设工程所产生,而建设工程需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先期对建筑垃圾的产生纳入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效制约开发商和建设施工单位,确保其将建筑垃圾交由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清运。
第三,加强监管,加大违法乱倒垃圾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如对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审查核准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等。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和建设施工许可;对未经核准处置、运输建筑垃圾,以及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政府、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合作,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以及建筑垃圾管理新模式,研制建筑垃圾原地资源化利用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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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热词:建筑垃圾;围城困境;破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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