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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包括市区内所有待建、在建、拆迁等工地。
第四条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条块结合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的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六条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现场设置
第九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在建工地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本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宜使用实体墙或彩钢板并装饰美化,也可采用其他美观的装饰材料,做到整齐、统一、美化、亮化;
(三)拆迁工地宜采用实体墙或金属彩钢板进行现场围挡并设置墙柱,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临近市区主干道拆除工地必须对拆除工程全封闭,并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四)待建工地四周必须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钢板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
(六)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围挡材料统一使用金属彩钢板,彩钢板要稳固、干净、平整、美观、大方;夜间应在路口和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标志;
(七)围挡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得有缺口;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围挡外侧颜色搭配要美观大方,有企业标志、安全文明宣传标语或图画;
(八)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九)施工现场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娱乐等临时用房应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做成混凝土地面,其他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十一)工地大门到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有条件的应采用定型化冲洗设施;
(十二)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应按品种、分规格堆放,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堆放,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条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防治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土方和物料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不得扬尘,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三)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四)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无遗撒、滴漏,无偷倒乱倒现象;
(五)施工车辆保持清洁,不得夹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
(六)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七)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八)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学校、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使用清洁能源;
(九)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防治水土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二)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三)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四)厕所的化粪池做抗渗处理;
(五)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采取降噪措施;
(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午休和夜间有噪音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三)中、高考期间等特殊时段,市区及有关项目按有关规定严禁施工;
(四)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做到轻拿轻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宿舍内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第十七条 食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在门(包括门框)的外面下部镶嵌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铁皮或其他金属材料,门窗的缝隙(包括与地面、门窗框之间的缝隙)不大于0.6厘米,门窗及排油烟机、排气扇、通气孔等孔洞加装防蚊蝇设施。食堂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外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 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应清洗消毒。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硬化,通风良好。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厕所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及时清淘。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设置密封式垃圾箱或容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第二十一条 办公区和生活区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局加强对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对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等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环保局加强对建筑工地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建筑工地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各项卫生制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所属工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对建筑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卫生保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督促待建、停建、拆迁工地的建筑和生活垃圾清运及环保绿化管理等工作;
(四)做好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建筑施工管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及监督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