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规范 > 现行标准 > 浏览文章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导则》的通知(青建办字[2014]54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活动,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和产品质量等各项管理制度,推行相关技术指标和应用规范,实现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写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导则》,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导则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3 基本规定………………………………………………………… 7
4 管理措施………………………………………………………… 8
4.1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8
4.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0
4.3 产品质量管理措施…………………………………………… 11
5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13
5.1 再生骨料……………………………………………………….13
5.1.1 一般规定 ……………………………………………………13
5.1.2 技术要求.……………………………………………………14
5.1.3 生产工艺 ……………………………………………………14
5.1.4 检验标准 ……………………………………………………15
5.2 再生骨料混凝土 ………………………………………………16
5.2.1 一般规定 ……………………………………………………16
5.2.2 技术要求.……………………………………………………17
5.2.3 生产工艺 ……………………………………………………18
5.2.4 检验标准 ……………………………………………………20
5.3 再生骨料砖 ……………………………………………………21
5.3.1 一般规定 ……………………………………………………21
5.3.2 技术要求 ……………………………………………………21
5.3.3 生产工艺 ……………………………………………………23
5.3.4 检验标准 ……………………………………………………24
5.4 再生骨料砂浆………………………………………………… 25
5.4.1 一般规定…………………………………………………… 25
5.4.2 技术要求…………………………………………………… 25
5.4.3 生产工艺…………………………………………………… 26
5.4.4 检验标准…………………………………………………… 27
5.5 再生种植土…………………………………………………… 27
5.5.1 一般规定…………………………………………………… 27
5.5.2 技术要求…………………………………………………… 28
5.5.3 生产工艺…………………………………………………… 28
5.5.4 检验标准…………………………………………………… 29
6 附则……………………………………………………………… 30
1 总 则
1.1 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规定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措施、技术要求、工艺流程及质量检验等内容。
1.4 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除应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建筑废弃物
本导则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2.2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
本导则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是指取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备案证,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的企业。
2.3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
本导则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是指通过分拣、破碎、筛分、水洗(风选),及后续其他深加工工艺流程,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生成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过程,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内容。
2.4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本导则所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2.5 再生粗骨料
本导则所称再生粗骨料是指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6 再生细骨料
本导则所称再生细骨料是指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7 再生骨料
本导则所称再生骨料是指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统称。
2.8 再生骨料混凝土
本导则所称再生骨料混凝土是指按一定比例掺用了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9 再生骨料砖
本导则所称再生骨料砖是指以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水泥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外加剂或掺合料,加水搅拌后制成型,经自然养护或蒸汽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
2.10 再生骨料砂浆
本导则所称再生骨料砂浆是指掺用了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11 再生种植土
本导则所称再生种植土是指由建筑废弃物分选、粉碎、清洗后剩余的淤泥、石粉为原料,添加其他各种废弃物(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不含重金属的污泥、酒厂或食品厂的废渣)和泥炭土微量元素,经混合搅拌而成。
2.12 微粉含量
本导则所称微粉含量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2.13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本导则所称是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指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实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MPa)。
2.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本导则所称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是指采用150mm×150mm×300mm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所测得的抗压强度。
2.15 水胶比
本导则所称水胶比是指混凝土拌合物中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的重量比。
2.16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本导则所称再生粗骨料取代率是指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粗骨料用量占粗骨料总量的质量百分比。
2.17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本导则所称再生细骨料取代率是指再生骨料混凝土或再生骨料砂浆中再生细骨料用量占细骨料总量的质量百分比。
2.18 混凝土收缩
本导则所称混凝土收缩是指在混凝土凝结初期或硬化过程中出现的体积缩小现象。
2.19 弹性模量
本导则所称弹性模量是指应力与应变之比值。
2.20 坍落度
本导则所称坍落度是指混凝土的和易性,即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的工作性能,其中包括混凝土的保水性、流动性和粘聚性。
2.21 土壤有机质
本导则所称土壤有机质是指土壤中所有含碳的有机物质,包括土壤中各种动植物残体、微生物体及其分解和合成的各种有机物质。
2.22 水解性氮
本导则所称水解性氮包括无机的矿物态氮和部分有机物质中易分解的、比较简单的有机态氮,它是铵态氮、硝态氮、氨基酸、酰胺和易水解的蛋白质氮的总和,亦称“土壤碱解氮”。
2.23 有效磷
本导则所称有效磷是指土壤中可被植物吸收的磷,一般包括土壤溶液中的离子态磷酸根,以及一些易溶的无机磷化合物和吸附态磷。
2.24 速效钾
本导则所称速效钾是指易被植物吸收利用的钾,包括交换性钾和水溶性钾。
2.25 土壤容重
本导则所称土壤容重是指单位体积自然状态下土壤(包括土壤孔隙的体积)的干重。
2.26 通气孔隙度
本导则所称通气孔隙度是指土壤中直径大于0.1 mm的孔隙占总空隙的比例,用百分率(%)表示。这类孔隙没有毛管作用,充满空气,也称非毛管孔隙。
2.27 石砾
本导则所称石砾是指有效粒径大于2 mm的石粒。
2.28 C
本导则所称C是指混凝土强度等级代号,C20—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为20MPa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29 MU
本导则所称MU是Masonry unit 的缩写,表示砌块。一般用MU+数字来表示砖的强度等级。如MU15表示砖的抗压强度为15MPa。
2.30 M
本导则所称M是指砂浆的强度等级。
2.31 土壤pH值
本导则所称土壤pH值是指土壤溶液的酸碱性强弱程度,用土壤溶液中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表示。
2.32 土壤全盐量
本导则所称土壤全盐量是指土壤中可溶性盐的总量。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因地制宜、物尽其用的原则。
3.2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噪声、扬尘,杜绝二次污染。
3.3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3.4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5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随意倾倒或填埋。
3.6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于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4 管理措施
4.1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4.1.1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处理厂出入口、道路及生产厂区应定时洒水,及时清扫,保持道路湿润、清洁。在进行铲装、卸车操作时,应当采用活动软管喷洒装置进行喷雾洒水,增加料物的湿度,减少扬尘。
4.1.2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在生产厂区大门内侧设置高压水枪等冲洗装置,运输车辆驶离场地前必须进行冲刷,彻底清理车轮、车体,保证出场车辆清洁,严禁带泥上路;冲洗装置应当配备沉淀池,实现循环用水。沉淀池里的污泥等废物应当经沉淀、干燥处理后作为再生砖和再生种植土的原料充分利用。
4.1.3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设置专用建筑废弃物堆场和成品库房,分别采用固定围挡和全封闭模式建设;建筑废弃物堆场应当采用活动软管喷洒装置进行喷雾洒水;在风速四级以上的不利天气情况下,应停止生产作业,并采用加密喷淋次数、覆盖篷布等方式减少扬尘。
4.1.4 合理规划厂区内污水排放系统,设置地下排水沟和沉淀池,实现污水在厂区内循环利用,严禁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
4.1.5 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的加工过程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建筑废弃物的一级破碎应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封闭空间内进行,有效消减噪音和粉尘。二级、三级破碎工序以及振动筛分工序使用封闭式装置,进出料口设置抽负压装置以在进出料口形成空气负压避免出料口粉尘溢出。物料输送带应当加装防尘罩,并调节传输速度,减轻粉尘产生。
4.1.6 在封闭车间内或车间外应设置脉冲袋式除尘设备或旋风式除尘设备,收集建筑废弃物破碎、传输、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收集的粉尘应作为再生干混砂浆或再生砖的原材料再利用。其中脉冲袋式除尘设备的引风机停止运行前必须进行清灰,把滤袋上的积灰清除干净,同时将灰斗内的积灰排净,以防止停机后灰尘集结于滤袋和灰斗内部,影响除尘设备的除尘效率和使用寿命。除尘设备的引风机的功率应根据除尘设备所需要的风量来确定。清灰周期应根据粉尘性质、含尘浓度等确定。在日常生产中应加强对除尘设备的维修,检查粉尘的堆积量(用锤子敲打灰斗,听其声音检查、判断),排尘口的密封状态,及时更换损坏的滤袋。其中旋风式除尘设备要预防关键部位,如壳体、圆锥体和排尘口的磨损以及排尘口和排气管道的堵塞和积灰。
4.1.7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中水进行再生细骨料的水洗。在水洗处应设置沉淀池,带有石粉和土的浑水进入沉淀池进行沉淀,沉淀后,水则返回洗砂机循环利用,沉淀下来的石粉和土用铲车运至晾晒场晾干,作为再生砖、再生种植土的原材料回收利用。制作沉淀池可采用砖砌后水泥抹光,亦可用商品混凝土浇制,但底板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三级沉淀池工艺。
4.1.8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噪音。
4.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2.1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2.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办公室。
4.2.3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证上岗率应当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2.4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教育培训的费用和时间,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4.2.5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6 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确保职工的操作安全,在建筑废弃物的一级、二级、三级破碎及筛分装置处必须加装防护设备,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2.7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以及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应经常维护,定期检修,检修维护过程中务必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4.2.8 建筑废弃物储存、加工场区应和生活管理区之间应当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建筑废弃物储存、加工场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实现人车分流。
4.2.9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布设、安装、使用配电、接地、接零和防雷等电力设施和漏电保护装置,安排专人进行维护,定期检查,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用电警示标志。
4.2.10 原材料和成品堆场、基坑和山体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生产、办公和生活等设施。
4.2.11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及办公、生活设施应当具备防涝、防风和防震等功能。
4.2.12 消防设施应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2.13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现场演练。
4.3 产品质量管理措施
4.3.1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
4.3.2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实施溯源管理的文件,包括质量手册、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管理制度、生产现场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等。
4.3.3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工人应严格遵守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
4.3.4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化验室,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志,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4.3.5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档案应当内容完整、表格规范。
4.3.6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复查申请。
5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5.1 再生骨料
5.1.1 一般规定
5.1.1.1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建筑垃圾制备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5.1.1.2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5.1.1.3 再生粗骨料按粒径尺寸分为连续粒级和单粒级。连续粒级分为5mm~16mm、5mm~20mm、5mm~25mm和5mm~31.5mm 四种规格,单粒级分为5mm~10mm、10mm~20mm和16mm~31.5mm 三种规格。
5.1.1.4 Ⅰ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但不得用于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
5.1.1.5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5.1.1.6 再生细骨料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Mx分别为:粗:Mx=3.7~3.1;中:Mx=3.0~2.3;细:Mx=2.2~1.6。
5.1.1.7 Ⅰ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混凝土。
5.1.2 技术要求
5.1.2.1 配制混凝土用的再生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规定。
5.1.2.2 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5.1.2.3 用于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骨料应满足表5.1.2.3.1和表5.1.2.3.2的要求,其型式检验应分别包括表5.1.2.3.1和表5.1.2.3.2规定的全部项目。
表5.1.2.3.1 生产砌块和砖的再生粗骨料性能指标
项 目 |
指标要求 |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
<5.0 |
吸水率(按质量计,%) |
<10.0 |
杂物(按质量计,%) |
<2.0 |
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碱集料反应性能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25177的相关规定 |
项 目 |
指标要求 |
|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
MB值<1.40或合格 |
<12.0 |
MB值≥1.40或不合格 |
<6.0 |
|
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单级最大压碎指标、碱集料反应性能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25176的相关规定 |
5.1.3.1 初选
对原材料进行初选,分类堆放,去除较大钢筋,人工选取可回收的砖、钢筋等。
5.1.3.2 除土
除土主要是清除建筑废弃物原料中的大量渣土。除土与给料可以结合进行,一般多使用振动式给料机,给料辊的间隙可根据含土量的多少控制,以清除干净为原则。
5.1.3.3 破碎
破碎一般采用颚式破碎机进行初步破碎(粗破),但颚式破碎机破碎形成的颗粒针片状含量较高,所以还要进行第二次破碎(中破)。中破过程可选用锤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如要生产较多的细骨料,或需要较好的骨料粒度时,可采用第三级破碎(细破),一般可选用立式冲击式破碎机。
5.1.3.4 筛分
筛分生产线采用筛框振动式电动筛和钢丝编织筛面,通过初步筛分控制破碎后物料的最大粒径,经二次筛分获得满足粒径要求的粗细骨料产品。
5.1.4 检验标准
5.1.4.1 再生骨料出厂时,应按规定批次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5.1.4.2 再生骨料出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备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应对泥块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2 制备混凝土或砂浆的再生细骨料,应对泥块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3 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粗骨料,应对泥块含量、吸水率进行检验;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细骨料,应对泥块含量进行检验。
5.1.4.3 对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再生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亦按一批计。
5.2 再生骨料混凝土
5.2.1 一般规定
5.2.1.1 Ⅰ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按抗压强度可分为C15、C20、C25、C30、C35、C40六个等级;Ⅲ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按抗压强度可分为C15、C20、C25三个等级。当设计更高强度等级再生混凝土时,应通过试验对其结果做出可行性评定。各类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使用范围宜符合表5.2.1.1的规定。
表5.2.1.1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使用范围
类别名称 |
强度等级 |
用途 |
砌体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
C20 C25 C30 |
主要用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
道路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
C30 C35 C40 |
主要用于道路路面 |
结构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
主要用于承重构件 |
5.2.1.2 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的贮存、计量及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搅拌、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相关规定。
5.2.2 技术要求
5.2.2.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强度检验评定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5.2.2.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取值。
5.2.2.3 仅掺用Ⅰ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其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取值。其他情况下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弹性模量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表5.2.2.3的规定取值。
表5.2.2.3 再生骨料混凝土弹性模量
强度等级 |
C15 |
C20 |
C25 |
C30 |
C35 |
C40 |
弹性模量,×104 N/mm2 |
1.83 |
2.08 |
2.27 |
2.42 |
2.53 |
2.63 |
表5.2.2.4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 |
最大水胶比 |
最低强度等级 |
最大氯离子含量(%) |
最大碱含量(kg/m3) |
一类 |
0.55 |
C25 |
0.20 |
3.0 |
二类a |
0.50 |
C30 |
0.15 |
3.0 |
二类b |
0.50(0.45) |
C35(C30) |
0.15 |
3.0 |
二类a:室内潮湿环境;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冰冻线以下的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二类b:干湿交替环境;水位频繁变动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冰冻线以上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2 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适当放松。
3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一类和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 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
5.2.2.5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5.2.2.6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当只掺入再生骨料时修正系数取1.0-1.5,对I类再生骨料可取1.0,对Ⅱ、Ⅲ类再生骨料,当再生骨料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再生骨料取代率为100%时可取1.5,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5.2.3 生产工艺
5.2.3.1 原材料准备
5.2.3.1.1 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5.2.3.1.2 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进行检验,检验样品应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3.1.3 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1 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1 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5.2.3.1.4 每盘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3.1.4 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1 次。
表5.2.3.1.4 各种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按质量计,%)
原材料品种 |
胶凝材料 |
粗、细骨料 |
水 |
外加剂 |
计量允许偏差(%) |
±2 |
±3 |
±1 |
±1 |
5.2.3.2 混凝土搅拌
5.2.3.2.1 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的规定。混凝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5.2.3.2.2 原材料投料方式应满足混凝土搅拌技术要求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要求。
5.2.3.2.3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表5.2.3.2.3 采用;当搅拌高强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宜延长30s。对于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可在保证搅拌均匀的情况下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混凝土搅拌时间应每班检查2 次。
表5.2.3.2.3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混凝土坍落度 (mm) |
搅拌机机型 |
搅拌机出机量(L) |
||
< 250 |
250 ~ 500 |
> 500 |
||
≤40 |
强制式 |
60 |
90 |
120 |
>40且<100 |
强制式 |
60 |
60 |
90 |
≥100 |
强制式 |
60 |
5.2.3.3 预拌混凝土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并应控制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要求。当采用机动翻斗车运输混凝土时,道路应平整。当采用搅拌罐车运送混凝土拌合物时,搅拌罐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
5.2.4 检验标准
5.2.4.1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5.2.4.2 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
5.2.4.3 特制品除应检验5.2.4.2所列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5.2.4.4 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时,方可准予出厂。
5.3 再生骨料砖
5.3.1 一般规定
5.3.1.1 再生骨料砖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8mm。
2 生产再生骨料砖所用再生粗骨料宜符合表5.1.2.3.1要求,所用再生细骨料宜符合表5.1.2.3.2要求。
3 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1.2 再生骨料砖按抗压强度分为MU7.5、MU10、MU15和MU20四个等级。
5.3.2 技术要求
5.3.2.1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3.2.1的规定。
表5.3.2.1 再生骨料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
项 目 |
指标 |
|
尺寸允许偏差,mm |
长度 |
±2.0 |
宽度 |
±2.0 |
|
高度 |
±2.0 |
|
缺棱掉角 |
个数(个) |
≤1 |
三个方向投影的最小值(mm) |
≤10 |
|
裂缝长 度 |
大面上宽度方向及其延伸到条面的长度(mm) |
≤30 |
大面上长度方向及其延伸到顶面的长度或条、顶面水平裂纹的长度(mm) |
≤50 |
|
弯曲(mm) |
≤2.0 |
|
完整面 |
不少于一条面和一顶面 |
|
层裂 |
不允许 |
|
颜色 |
基本一致 |
表5.3.2.2 再生骨料砖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
抗压强度(MPa) |
|
平均值 |
单块最小值 |
|
MU7.5 |
≥7.5 |
≥6.0 |
MU10 |
≥10.0 |
≥8.0 |
MU15 |
≥15.0 |
≥12.0 |
MU20 |
≥20.0 |
≥16.0 |
表5.3.2.3 再生骨料砖干燥收缩率和相对含水率
干燥收缩率,% |
相对含水率平均值,% |
||
潮湿环境 |
中等环境 |
干燥环境 |
|
≤0.060 |
≤40 |
≤35 |
≤30 |
5.3.2.4 再生骨料砖抗冻性应符合表5.3.2.4的规定。
表5.3.2.4 再生骨料砖抗冻性
强度等级 |
冻后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
冻后质量损失率平均值(%) |
MU20 |
≥16.0 |
≤2.0 |
MU15 |
≥12.0 |
≤2.0 |
MU10 |
≥8.0 |
≤2.0 |
MU7.5 |
≥6.0 |
≤2.0 |
5.3.3 生产工艺
5.3.3.1 除土
除土主要是清除建筑废弃物原料中的大量渣土。除土与给料可以结合进行。一般多使用振动式给料机,给料辊的间隙可根据含土量的多少控制,以清除干净为原则。
5.3.3.2 破碎
破碎一般采用颚式破碎机进行初步破碎(粗破),但颚式破碎机破碎形成的颗粒针片状含量较高,所以还要进行第二次破碎(中破)。中破过程可选用锤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如要生产较多的细骨料,或需要较好的骨料粒度时,可采用第三级破碎(细破),一般可选用立式冲击式破碎机。
5.3.3.3 筛分
筛分生产线采用筛框振动式电动筛和钢丝编织筛面,通过初步筛分控制破碎后物料的最大粒径,经二次筛分获得满足粒径要求的粗细骨料产品。
5.3.3.4 搅拌
在再生骨料砖的生产线中,分基料搅拌和面料搅拌。搅拌过程大致相同,即原料称量后,下到搅拌机中,进行干搅拌,然后加水进行湿搅拌,搅拌机搅拌好的半成品,下到中间贮料仓中贮存待用。
5.3.3.5 成型
再生骨料砖生产中采用压制密实成型工艺,混合料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发生排气和体积收缩过程,并逐渐波及其整体,最终达到较好的密实成型效果。
5.3.3.6 养护
再生骨料砖生产线宜采用自然养护和加速养护相结合的养护工艺制度。混合料经密实成型后,首先加速养护1-2天,之后进入自然养护,即在自然条件下采取浇水润湿、防风防干、保温防冻等措施,一般28天后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5.3.4 检验标准
5.3.4.1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的规定执行;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为200mm。
5.3.4.2 再生骨料砖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及本导则第5.3.2.1条、第5.3.2.2条和第5.3.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括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5.3.4.3 同一配合比,同一工艺制作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砖,每100000块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0块的应按一批计。
5.3.4.4 再生骨料砖出厂时,应按规定批次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5.4 再生骨料砂浆
5.4.1 一般规定
5.4.1.1 再生细骨料可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
5.4.1.2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应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水泥和再生细骨料外,再生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及《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规定。
5.4.1.3 Ⅰ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Ⅱ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砂浆,Ⅲ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砂浆。
5.4.1.4 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规定;当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施工时,再生骨料抹灰砂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 105的规定。
5.4.1.5 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相关规定。
5.4.2 技术要求
5.4.2.1 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
5.4.2.2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
表5.4.2.2 现场拌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求
砂浆品种 |
强度等级 |
稠度(㎜) |
保水率 (%) |
14d拉伸粘结强度(MPa) |
抗冻性 |
|
强度损失率(%) |
质量损失率(%) |
|||||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 |
M2.5、M5、M7.5、M10、M15 |
50~90 |
≥82 |
- |
≤25 |
≤5 |
再生骨料抹灰砂浆 |
M5、M10、M15 |
70~100 |
≥82 |
≥0.15 |
≤25 |
≤5 |
再生骨料地面砂浆 |
M15 |
30~50 |
≥82 |
- |
≤25 |
≤5 |
5.4.2.3 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进行。
5.4.2.4 再生骨料砂浆的配制应满足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5.4.2.5 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的规定进行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
5.4.2.6 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5.4.3 生产工艺
5.4.3.1 分类
将各种无害、无水湿、无土坯房垃圾的废弃物分类,剔除金属物、有机物、可燃物;将高密度的石料、高强度砼类等归类;将中密度的砼类等归类;将低密度的砖类、加砌块等分类,分别处置利用。
5.4.3.2 破碎
将归类后的原料采取低尘量、低能耗的颚式破碎或对滚破碎减少粉尘量和生产过程的粉尘污染,破碎后0-4.75mm尘粒不再筛分,全部做骨料和集料使用。
5.4.3.3 掺加干粉煤灰
针对于固体废弃物骨料棱角明显,和易性差的特点,掺加部分干粉煤灰做和易剂、保水剂,同时作为细集料和辅助胶凝材料。
5.4.3.4 掺加水泥
以水泥做胶凝材料和粉煤灰等火山灰质材料的激发剂。
5.4.3.5 配制
根据干混砂浆的用途和各组份材料的相关指标调整三种原料的种类和配比。
5.4.4 检验标准
5.4.4.1再生骨料砂浆的质量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的规定执行。
5.5 再生种植土
5.5.1 一般规定
5.5.1.1 再生种植土应具有满足植物生长所需要水、肥、气、热的能力。
5.5.1.2 再生种植土中不得掺入钢筋、塑料、木材等建筑废弃物,化工厂和医院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生产再生种植土。
5.5.2 技术要求
5.5.2.1 再生绿化种植土是由污泥、建筑弃土、碎石以及草炭土构成。其中污泥包括啤酒污泥、污水污泥;建筑弃土包括粘土、砂土。
5.5.2.2 园林绿化种植土壤划分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再生种植土应分别满足表5.5.2.2各级相应的指标。
表5.5.2.2 园林绿化种植土壤理化指标
项目 |
分级指标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土壤pH值 |
6.5~7.5 |
6.5~8.5 |
6.5~8.5 |
土壤全盐量(%) |
≤0.12 |
||
土壤容重(g/cm3) |
≤1.20 |
≤1.20 |
≤1.35 |
通气孔隙度(%) |
>10 |
8~10 |
5~8 |
有机质(g/kg) |
≥25 |
≥15 |
≥10 |
速效钾(mg/kg) |
≥130 |
≥120 |
≥100 |
水解性氮(mg/kg) |
≥150 |
≥100 |
≥60 |
有效磷(mg/kg) |
≥20 |
≥15 |
≥10 |
石砾含量(%) |
≤20 |
||
粒径≤2cm |
粒径≤2cm |
粒径≤5cm |
5.5.3.1 分选
将建筑废弃物收集并进行分类,将非碎石块,混凝土块输送到一级破碎,废渣粘土留作后面搅拌备用,金属、塑料类建筑垃圾送回收站回收。
5.5.3.2 粉碎
将上述分选出的碎石块、混凝土块进行一级破碎以产生粗骨料、细骨料、石粉,所述粗骨料进行二级破碎以产生细骨料,所述细骨料进行筛选以得到石粉。
5.5.3.3 配合比试验
实验室根据不同的废渣粘土、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酒厂食品厂废渣、石粉、低位泥炭土、微量元素作出配合比,所述微量元素为氮、磷、钾。
5.5.3.4 混合搅拌
将上述作出配合比后的组合物送入搅拌机混合搅拌均匀。
5.5.3.5 化验
将上述搅拌好的基料送到化验室化验。
5.5.3.6 装袋
将经检验的基料送到装袋区装袋。
5.5.4 检验标准
5.5.4.1 再生种植土检测内容及理化指标应符合青岛市《园林种植土质量要求》。
6 附则
6.1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6、《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240-2011
7、《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GB/T50743-2012
8、《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25177-2010
9、《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2010
10、《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
11、《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12、青岛市《园林种植土质量要求》DB3702/T 088—2006
13、《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李秋义-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