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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市容局两个原渣土办主任一边受贿一边滥用职权
芜湖市弋江区市容局渣土办前后两任主任王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近日,两人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刑后均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于8月初同一日驳回。
王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于芜湖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王某在担任芜湖市弋江区市容局渣土办主任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区渣土运输证的审批、渣土执法以及对渣土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2年底至2013年5月间,王某明知芜湖市弋江区华仑港湾小区二期、三期及商业、酒店工程渣土运输没有申报缴费和取得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市容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接受该渣土企业负责人尹某某请托时,不但不正确履行渣土运输审批、执法查处职责,还为该企业违规从事渣土运输上下疏通,导致华仑港湾项目渣土处置费739635元未能收缴,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王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土石方企业和渣土运输企业负责人送的现金77500元及购物卡7000元。
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于芜湖市,大专文化。张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担任芜湖市弋江区市容局渣土办主任,王某是其前任领导。
2012年底至2013年5月间,张某某明知芜湖市弋江区华仑港湾三期及商业、酒店工程渣土运输没有申报缴费和取得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市容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接受该渣土企业负责人尹某某请托和前任领导王某“打招呼”后,张某某为该企业办理了渣土准运手续,违规从事渣土运输,导致华仑港湾项目渣土处置费共约50余万元未能收缴,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张某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土石方企业和渣土运输企业负责人所送现金2500元和购物卡26000元。
王某在接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张某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有关组织掌握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应两罪并罚,根据两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张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张某某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均认为,一审判决对两人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遂于8月6日同一天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