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浏览文章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仅5% 垃圾处理责任主体亟待法律明确

时间:2015年02月03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近日在京发布的《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我国当前约有20多家相对专业的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主要生产建筑垃圾再生砖,但产量不高,质量尚不稳定,应用工程有限。目前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仅为5%左右。与韩国年产建筑垃圾6000多万吨就有373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数量相差太大。

  建筑垃圾产生量超 15 亿吨

  报告指出,我国年建筑垃圾2014年度产生量超过15亿吨,数字格外触目惊心。而这个数字还在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更大规模的建设步伐逐年递增。2020年左右,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可能将达到峰值。

  建筑垃圾其实全是宝,在经过有效开发后,我国的建筑垃圾利用率最终可达95%以上。

  根据上海市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估算,如果2020年这些建筑垃圾如果能够转化为生态建材,可以创造价值1万亿元。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尴尬现实是:一方面,因建筑垃圾被随意处置或简单填埋,占地又污染,且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而另一方面,有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再生企业却因缺乏建筑垃圾原材料,面临着无材料来源的生存窘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尚未入法

  根据报告,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政府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5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专门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也出台过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

  但是,它们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造成的影响,而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造成建筑垃圾的极大浪费。

  “现有法规没有统一而明确地设定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导 致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垃圾。”报告称。

  联盟秘书长郭海斌表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造成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因而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建筑垃圾处理还涉及较多的行政机构,但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造成 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而且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存在审批困难,不但要经过几个国家部委的认定,还要牵扯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相 关单位。

  由于在相关的产业政策上,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积极性。

  以项目立项为例, 企业项目审批需要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部门协调,需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价等一系列手续,而地方建筑垃圾主管单位市政市容委难以对上述多个部门进行项目协调。

  建筑垃圾标准严重缺乏滞后

  此外,缺乏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相关标准,是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另一突出问题。

  报告说,在建筑垃圾整个产业以及预处理、资源化、填埋、运输规范化管 理、精细深加工工艺、高效利用技术、主要工艺装备技术标准等各个环节欠缺相关的标准。标准的欠缺直接导致各种各样的违规操作,产生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和潜在的风险,违规拆除、随意倾倒、运输漏洒等各种事件层出不穷,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次污染不胜枚举。

  目前,随着建筑垃圾大量产生,专注于建筑垃圾处置与利用事业的一些企业,对建筑垃圾完全处置和高附加值利用标准的需求极为迫切,国家现行实施的标准仅有三项再生产品标准,对于处置技术标准,也仅是五年前颁布的标准,建筑垃圾领域标准存在严重缺乏、滞后,不适用以及标龄过长等问题。

  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再生微粉、再生园林土等为代表的中间产品,以及再生砖、再生预拌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制品、再生复合筑路材料等再生系列终端产品,标准中明确各种产品的性能指标,其关键技术指标均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作者:张维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