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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表决通过

时间:2015年04月01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3月26日,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民主表决,《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获得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有直接上位法的实施性地方法规,该《条例》针对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结合河北省实际,除了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作了细化之外,也作出一些创新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同时,通过细化法律责任和提高罚款下限,《条例》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这是一部针对河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立法引导和推动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表示,《条例》对于依法管理和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的河北,具有重要的意义。

   固废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河北是工业大省,也是产废大省。近年来,由于钢铁、电力、煤炭、化工、制革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重点行业规模较大,河北省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相关数据显示,河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8亿吨,年均增长14%以上。

  不仅是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新型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同样突出。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耗性物品废弃物增多,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长,农村和农业固体废物大量产生,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难以解决。

  然而,河北的应对情况并不乐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固体废物管理处于起步阶段,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日益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安全。

  “河北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实施办法已出台12年,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保厅庭长陈国鹰表示,要想采取综合性措施解决固体废物问题,必须立法先行。

   前后两次审议修改完善

  2013年,《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被列为河北省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河北省环保厅组织人员对全省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开展了大量基础调研工作,同时还认真研究了12个外省地方相关条例制定情况。

  之后,《条例》被列入河北省人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河北省环保厅组织起草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经反复讨论,形成条例初稿,并送省法制办进行审查。期间,河北省人大环资委专门对各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前期调研,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2014年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会同环资委、省环保厅进行了认真修改。经过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河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赴基层走访座谈等,《条例(草案)》在适用范围、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政府责任、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增补和修改。

  今年3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对于文本章节结构、农村垃圾的处置等问题继续作出修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政府主导提高罚款下限

  《条例》共六章46条,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在加强政府责任、提高公众意识、细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作了极具力度的规定,必将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和相关管理工作上起到重要的作用。”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冯志广说。

  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最低可处100元罚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遗撒建筑或生活垃圾最低可罚2万元;单位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却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或者不具备处置能力也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最低处以10万元罚款……

  《条例》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加大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依照相关规定提高了罚款下限。“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威慑违法行为,让那些容易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的单位‘不敢违’。”冯志广说。

  在初审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而拒不履行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限制。

  这一意见在《条例》中得以明确,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

  《条例》还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参照新环境保护法,《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

  此外,《条例》强化了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政府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固体废物污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作者:周宵鹏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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