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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多少?
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在15亿以上,约占城市垃圾的40%。未经处理直接填埋的占总量的98%,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的只占2%左右,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
现行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而且,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且明确地设定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造成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因而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建筑垃圾处理还涉及较多的行政机构,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据了解,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还存在审批难等问题,不但要经过几个国家部委的认定,还要牵扯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相关单位。由于在相关的产业政策上,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影响了企业积极性。
以项目立项为例,企业项目审批需要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部门协调,需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价等一系列手续,而地方建筑垃圾主管单位市政市容委难以对上述多个部门进行项目协调。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早有成熟经验。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韩国在2002年进行法案提议,并于2003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其中包含了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大推进政策:一是提高循环骨料建设现场的实际再利用率;二是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三是妥善处理建设废气物。而且既明确了政府、企业的义务,又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技术能力的要求。2007年底,德国有25万人在垃圾处理部门工作,垃圾处理部门的营业额超过500亿欧元。生产商和分销商在设计产品时必须考虑降低垃圾产生率,并易于回收和处理。
业内普遍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这些环节间实际是孤立的,建筑废物的处理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在初期很难实现。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建筑垃圾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原材料,而当前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很难实现充足且合格的原料供应,这已经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断裂的主要原因。因此,要通过政府对建筑垃圾非资源化处置行为的限制,使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把其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过分类拆解后,输送给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实现对产业链的接续和产品质量的保证。
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面临着相对于天然材料更高的成本,这主要体现在建筑垃圾的分拣、破碎、搅拌、养护和特殊的产品检测方面。如果考虑到当前我国实际情况,还需计算企业自行寻找、运输建筑垃圾的成本,以及这一过程中避免产生粉尘、噪声而采取的措施成本,企业成本压力很大。若加上其市场竞争力相对天然材料产品有天然劣势,销量有限,企业运营非常困难。
专家指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虽然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需要从生态保护的角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扶持,包括财政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等诸多方面,都可以进行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