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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亟待突破三大瓶颈
2015年5月底,由中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持研发的北京元泰达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正式投产,这对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正是由于这个项目中“建筑垃圾资源一体化”和“三个百分之百核心目标”,使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拥有了世界领先的工艺与装备。
北京元泰达项目的成功投产,对我国正在破冰阶段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是一个鼓舞和鞭策。从中我们收获了先进的理念、技术和系统的标准,这些都是企业今后前行的基础。但是,从更大范围来理性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还亟需破解三个瓶颈。
一是,彻底颠覆将建筑垃圾简单处置的思维,树立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理念
据保守估计,未来10年,我国平均每年将产生15亿吨以上的建筑垃圾。因此,未来十几年将是我国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时期。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一是建筑垃圾产生量巨大,以亿吨计,目前已发展为年产生10亿吨以上;二是建筑垃圾产生量正在逐年增长,按此速度增长,2020年达到38.11亿吨。
其实,绝大多数建筑垃圾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例如:废金属可重新回炉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木屑等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碎砖、混凝土块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代替砂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浇捣混凝土等,也可用以制作砌块等建材产品。
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近年来国内已有很多突破性的成果,北京元泰达建筑垃圾资源化一体化就是突出的例证。
具体而言,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是指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由于建筑垃圾经分选、破碎、筛分加工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骨料资源重新利用,如再生骨料、再生砖是作为直接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完全可以替代现用的天然砂石及普通砖类墙体材料,对解决建筑材料生产资源短缺及巨大的能源消耗具有显著意义。
可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尴尬现实是:一方面,因建筑垃圾被随意处置或简单填埋,占地又污染,且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而另一方面,有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再生企业却因缺乏建筑垃圾原材料,面临着无材料来源的生存窘境。所以说,当前突破将建筑垃圾简单处置的思维,树立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理念非常重要。
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法律体系,依法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垃圾都是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采用露天搁置、地下填埋或直接焚烧进行处置。由于我国政府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重视不够、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全国的建筑垃圾加工厂数量太少等原因,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不到5%,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
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该法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主动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日本也很重视立法。早在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目前,日本很多地区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高达100%。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德国,建筑垃圾的回收率很高,占所有垃圾回收的比重也最高。这一方面得益于德国资源、能源、劳动的成本高,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其有效的监管。再次,德国从事设计和建造建筑物的人员也很注重物质的循环利用。韩国在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包含了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大推进政策:一是提高循环骨料建设现场的实际再利用率;二是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三是妥善处理建设废弃物。在明确了政府、企业的义务,又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技术能力的要求。其所期待的效果就是防止进一步破坏自然环境,保障骨料供需的稳定,以及延长填埋场的寿命。
我国也应该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善立法的阶段。在制定法规时,应兼顾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鼓励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明晰各个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职责,避免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在国家层面,建议住建部和环保部联合成立专门管理建筑垃圾处理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和各项审批工作。随着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建筑垃圾问题日益严重,建议将农村的建筑垃圾处理纳入到法规中。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制度,便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工作。国外建筑垃圾回收率高的国家普遍重视立法,同时强化执行,对垃圾处理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在建筑垃圾回收领域制定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及计划,明确了各方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体现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排和再利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尚属起步阶段。业界的期待有三点,一是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尽快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立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程序规定和监管范围。三是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的配套管理法规体系。
三是,期待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并在金融、税收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
尽管与国外相比,我国建筑垃圾在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方面的工艺还有一定差距,但政策支持力度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当前有些处理利用工艺,我国可以说已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完全可以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在较大范围启动。
目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政策的引导与落实上。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根本开展不起来,有再好的工艺也无用武之地。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委、环保、工信、交通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目前,这些环节间实际是孤立的,建筑废物的处理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在初期很难实现。
建筑垃圾处置与再利用的税收政策不细,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所得税没有减免,再生产品的增值税需要进一步明晰。建筑垃圾处理还涉及较多的行政机构,但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而且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存在审批困难,不但要经过几个国家部委的认定,还要牵扯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相关单位。由于在相关的产业政策上,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做到:
一是提供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财政补贴。建筑垃圾废料只有经过加工利用处理才产生新的价值。通常,建筑垃圾的搜集、运输、堆存、分拣、破碎、筛分等都需要投入资金。除金属、木制品、拆除后经过清理的砖,通过废品回收利用取得一些回报以外,对于用废砖、废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配制的低标准混凝土及其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等附加值都很低,而制造成本却高于天然原料制造的产品,常常使生产者无利可图。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及相关企业的扶持,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一些直接经济支持形式,比如,发放补助金、给予低息贷款,或补助经常性费用等;再如对专门的建筑垃圾再生机构,将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用给予贴补,确定合适的经济补偿方式和补偿额度,保证他们的正常运营;或给与再生资源产品优惠政策、强制使用政策和补偿政策;完善天然资源使用费调整方法和强制使用建筑垃圾制品的政策性补贴方法等。
二是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发展基金。除了政府给第三方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企业直接补贴外,政府联合社会投资者成立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基金,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制度,譬如要求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理预留金,向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提供初始建设投资补贴,或将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参股第三方治理企业,对社会资金支持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通过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各环节提供部分财政资金支持。
三是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提供税费优惠。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尽快将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企业纳入增值税全部免除、所得税减少15%的范畴;凡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通过拨款、低息和无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