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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五批环境服务业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15]2103号)

时间:2015年12月22日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官网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提升环境服务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环办函〔2014〕491号)有关规定,决定向各地区征集第五批环境服务业试点备选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与模式试点

  1. 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领域PPP模式试点,探索PPP推进政策机制与模式,解决PPP模式推广过程中的瓶颈问题,提高环境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推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开放。

  2. 试点内容

  试点开展促进环境领域PPP市场开放、项目融资、实施监管、绩效评估、保障机制等政策机制。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优化、环境PPP支持基金设立、环境金融产品创新、相关配套政策优化调整以及其他能够促进环境领域顺利推进PPP实施的政策机制。探索开展资源组合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基于绩效付费或超额收益分享等模式,创新环境PPP项目投资回报机制。

  3. 申报和创建主体

  政府、环保企业、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

  4. 申报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PPP项目为依托,且项目具备实施可行性(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编制完成PPP实施方案;

  (2)以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主体申报试点的,本地区或本部门开展的环境PPP项目不少于3项(完成社会资本采购程序);

  (3)政府、企业、SPV公司开展PPP试点的积极性均较高;

  (4)有明确的试点内容、措施、时限、目标和绩效产出等。

  (二)工业污染领域第三方治理模式试点

  1. 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业园区、排污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引导工业污染治理市场逐步放开,形成公平、竞争和有序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第三方运营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等;形成一套有效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支撑体系,提升工业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2. 试点内容

  工业园区或排污企业引入专业环保服务公司(第三方)开展污染专业化治理或清洁生产改造。明确工业园区环境管理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各方责任与义务,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和稳定有效的价费机制,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运营的环保项目和设施的监管,试点建立环保企业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促进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制度和政策支撑体系。

  3. 申报和创建主体

  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和环保企业等。

  4. 申报基本条件

  (1)已经具有可依托的项目,且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

  (2)所在城市、县(镇)政府和园区管理部门对污染治理高度重视,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试点意愿,承诺履行相关试点任务。

  (3)有明确的试点内容、措施、时限、目标和绩效产出等。

  (三)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试点

  1. 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引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依效付费机制、效益共享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确保环境效益。

  2. 试点内容

  在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生态修复、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领域,采取基于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效果付费、项目收益分配共享等支付方式,形成环境绩效合同范本、付费考核方式、服务标准等。

  3. 申报和创建主体

  政府、工业企业、环保企业。

  4. 申报基本条件

  (1)已经具有可依托的项目,且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签署了环境绩效合同。

  (2)有明确的试点内容、措施、时限、目标和绩效产出等。

  (四)环境金融服务试点

  1. 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金融试点,形成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格局,解决社会资本投资缺乏引导、环保项目建设资金不足、中小环保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推进环境保护需求与社会资本的有效结合,减轻环保支出压力,促进环境金融服务的发展。

  2. 试点内容

  试点建立环境银行、环境保护基金、环保产业基金、环境担保基金,探索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政策需求等,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领域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在土壤、地下水修复等环境保护领域试点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创新抵押担保服务,试点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质(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在城镇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领域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具备一定收益能力的经营性环保项目形成市场化融资机制;在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机制,试点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制定其他促进环保产业与金融业相融合的政策措施等。

  3. 申报和创建主体

  政府、金融机构、环保企业、投资公司。

  4. 申报基本条件

  (1)试点主体具有较高积极性,试点项目已开展前期研究或具备实施可行性。

  (2)有明确的试点内容、措施、时限、目标和绩效产出等。

  (五)环保“互联网+”试点

  1. 试点工作目标

  开展环保“互联网+”试点,将环境保护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相结合,提高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环保服务方式多样化发展,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式、方法和途径,推进环境数据信息公开,推动提升智慧环保能力和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2. 试点内容

  在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检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环境数据信息公开、环保宣传等领域探索“互联网+”,创新绿色产业模式,推动“互联网+”环保产业发展;试点开展推进环境保护与“互联网+”有机融合的政策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优化。

  3. 申报和创建主体

  政府、环保企业、互联网企业等。

  4. 申报基本条件

  (1)已经具有可依托的项目,且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

  (2)有明确的试点内容、措施、时限、目标和绩效产出等。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试点主体要求的单位本着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作为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本地区(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各省份试点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方案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对未通过论证的,将原因告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申请单位。

  三、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1日前将推荐的环境服务业试点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马春晖 吕奔

  电话:(010)84947860/(010)66556220

  传真:(010)6655621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件:mach@caep.org.cn

    附件:1. 《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doc

          2.  环境服务业试点方案主要评价要求.doc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

(作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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