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浏览文章
“建筑垃圾管理之殇”专题报道
1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周末版)在头版、05、06、07和08版对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了专题报道。
建筑垃圾管理之殇
■策划人语
“初步查明深圳光明新区垮塌体为人工堆土,原有山体没有滑动。”
2015年12月22日,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的通报,让关注深圳光明新区垮塌事故的人心头一震。
两天前,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发生的这起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这起事故是深圳不堪渣土重负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深圳“渣土围城”也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个缩影。
据有关专家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大规模现代化建设带来建筑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建筑垃圾数量也急剧增长。
但我国现有建筑垃圾管理方式粗放、处理方式简单,不少地区常在城市周边随意堆放、填埋。它不仅对土壤、地下水源造成污染,而且会释放填埋气体(landfill gas),甚至因其在填埋场自我分解过程中产生含有甲烷成分的易燃易爆气体,引发火灾。
有学者呼吁,我国应增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意识。但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拆除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预算在内,形成了垃圾生产者不承担处理费用、垃圾处理者自行承担费用的“怪胎”。
于是,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大背景下,有专家提议,效仿日韩等国,就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问题专门立法。孰可,孰不可?知易行难,行胜于言!
策划人:薛应军
执 行:李晓磊 薛应军 李张光 邵春雷 赵春艳
建筑垃圾“围城”
作者:□本社记者 李张光
城市的大拆大建,以及城镇化快速推进,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而处理这些垃圾的手段和观念又非常传统,从而形成今天建筑垃圾“围城”的局面。最终,建筑垃圾“围城”隐疾,日益成为城市发展的痛点。
伴着众人的尖叫和隆隆的巨响,黄色的泥土汹涌而来,瞬间摧毁并淹没了不少房屋……这是2015年12月20日在微信圈里,被广为转发的一段视频所展示的画面。
这一天,深圳市西北部光明新区一座建筑垃圾受纳场轰然垮塌,渣土像泥石流一样吞噬了附近的厂区和住宅楼。
事发后第5日,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场滑坡是由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而是生产安全事故。
“在这起因建筑垃圾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之前,公众对建筑垃圾的关注还是比较少的。”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王益民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这是城市快速发展留下的后遗症,也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建筑垃圾认知不足导致的后果。”
他表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城市的大拆大建,以及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采取的方式都是非常粗犷的,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但处理这些垃圾的手段和观念又陈旧落后,所以才有今天建筑垃圾围城的局面。
各地政府部门公布的一组数据印证了王益民的说法。2014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达到3000万立方米;2012年,杭州的余泥渣土就足以填平3个西湖;而去年,北京的余泥渣土就已达4000万吨;上海市渣土出土量已从2011年的8600万吨增至2015年的1.44亿吨。
据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几年中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5亿吨到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
最终,建筑垃圾“围城”隐疾,日益成为城市发展的痛点。
深圳之痛
灾难发生在深圳光明新区,发生垮塌时,这里的红坳受纳场堆砌的建筑垃圾已经高达百米,而周围则是工业园区。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字,在这次事故中,3个工业园33栋建筑损毁或被掩埋,截至今年1月13日,已经造成69人遇难,8人失联。
资料显示,2010年深圳特区成立30周年时,光明新区的建设才开始提速。在深圳市的布局规划中,光明新区最初承担主要是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几年下来,大大小小的工业园区拔地而起,工程建设项目如火如荼,产生的渣土也越来越多。
当地工人向媒体透露,在红坳村余泥渣土场发生坍塌事故之前,渣土车24小时不断地倾倒。其中,每倾倒一车渣土需交费200多元。
但光明街道办2014年2月份就曾表示,红坳村原采石场设立的余泥渣土为临时受纳场,使用期限到2015年2月21日。但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记者了解到,当地管理部门倒是采取过一些措施,从2015年5月开始,城管部门对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开展月度检查,多次发现问题;2015年7月,在检查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相关文件时,城管部门发现施工图纸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单位不一致,要求加快修改并完善统一;9月份,由于红坳村申请复土期限已到,要求受纳场停止受土,严禁违法乱倒。
整改的条令虽然不断下达,但坍塌事故发生前一晚,很多渣土车依然前来倾倒泥渣。
如今,“深圳垮塌事件”还在发酵中,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事故相关负责人批准逮捕。
其实,事故的背后是深圳不堪建筑垃圾重负的一个缩影。
2008年,深圳市当时最大的龙华部九窝余泥渣土受纳场开始运营,但不到4个月就被填满。
深圳市编制的《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2010—2030)》显示,2000年以前,在建项目所带来的渣土在土地平整、填海造田中得到消化。2001年后,这种情况开始逆转,由于低洼地带基本填平,政府部门开始建设渣土受纳场。
2014年10月,深圳当地媒体报道称,全市已有12座受纳场,总库容约1亿立方米,使用量却已经达到7000万立方米,剩余库容仅能承担一年的受纳量。与此同时,市内还有多条地铁尚未建成,渣土排放将一直持续到2020年。
按照《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2010—2030)》的规划,深圳处理余泥渣土的版图再次被扩大,11座综合利用厂、46座陆域受纳场和7座公众填海区,被纳入修建计划。
只是这些规划还没来得及完全实现,红坳村建筑垃圾受纳场就发生了灾难。
被忽略的危害
建筑垃圾“围城”的景象不仅在深圳上演,其实在每一个不断扩张的城市背后,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从十几年前刚来北京时自己开渣土车,到后来成了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老板,张树西见证了北京建筑垃圾的爆发式递增,“北京的建筑垃圾是怎么也运不完的,因为只要有工程施工,就会有建筑垃圾。”
同时,由于张树西的公司需要到各工地竞标拿项目,所以北京有多少工地在开工,会产生多少建筑垃圾,他都一清二楚。
“北京的建筑垃圾太多了,如今北京郊区周边坑坑洼洼的地方能填满的都填满。”据张树西回忆,以前建筑垃圾管理不规范,将建筑废料拉到郊区有坑的地方就往里面倒,“现在不行了,那种可以倒建筑垃圾的坑已经很少,只能往中转站里送。”张树西说。
张树西告诉记者,如今要么是将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往受纳场送,要么是往中转站送,“大多数情况都是送到中转站,再由中转站送到其他地方,受纳场太远了,成本太高。”
据北京本地媒体报道,2015年北京市施工工地达到3700多家,这意味着每天都有源源不断的余泥渣土需要处理。
北京市政市容委曾经公布过一份数据,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4月10日,北京办有行政许可证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有28处,其中,原丰台区张郭庄渣土受纳场因受纳容量饱和,已于当年3月被丰台区市政市容委吊销渣土受纳场行政许可资质,渣土受纳场的压力还在进一步增加。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约4000万吨,涉及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各种维修、拆除工程等。
济南市城管局也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08年至今,济南共建成建筑垃圾倾倒场44处,已经陆续填满闭坑,目前可用的仅有9处,预计可受纳建筑垃圾量3000万立方米左右。而济南建筑垃圾年产量就达3000万立方米。
这意味着9处受纳场顶多支撑一年,如果没有新增场地,一年之后,济南的建筑垃圾也将无处可倒。
通常渣土受纳场的受纳容量饱和之后,相关管理人员会进行填平,之后再另寻一个区域开辟一个渣土受纳场。
据张树西介绍,以前在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去寻找堆放建筑垃圾场地的人,“他们以寻找可以提供给倒放建筑垃圾的场地为赚钱的手段,一旦出现土地纠纷或者受到相关部门查处,就通过金钱的方式来解决。”
建筑垃圾在城市周边越埋越多,越堆越高时,建筑垃圾对人们的生活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建筑垃圾的危害性都被人们低估,“因为建筑垃圾造成的影响不是即时可见的,比如对土地的影响,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够呈现出来。”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王益民教授介绍道。
王益民告诉记者,处理建筑垃圾,传统手段往往是通过堆放、燃烧和填埋,而建筑垃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侵占土地、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上,同时,也会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一旦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潜在的污染变为现实,需要消耗较大的代价进行治理,并且很难使被污染破坏的环境完全复原。”王益民说,简单填埋首先是占用了紧缺的土地资源,中国的建筑垃圾增长会进入高峰期,将直接加剧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地冲突。同时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尤其是对消纳场附近的地下水造成威胁。
而安全隐患则表现为,一些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为节约运输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将建筑垃圾堆在工地附近,或者建筑垃圾违规过度堆放引发次生灾害。
“深圳山坡垮塌事故,就是由于过度堆放导致的灾难。”王益民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由于建筑垃圾里存在大量的塑料、薄膜、油漆、钢材、铝材等一些难以降解的材料,以后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也会日益明显。
不少专家也认为,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一些有机物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少量可燃物在焚烧中可产生有毒气体,这些气体包裹着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大气的污染。
建筑垃圾处理乱象
围绕着建筑垃圾,存在着一条或明或暗的利益链。
一位不愿具名的建筑垃圾清运商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某些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潜规则,由于承载力的限制,许多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往往不愿意接收建筑垃圾。
他举例说,北京目前拥有的建筑垃圾受纳场,大多位于远离市中心的郊区。而整个北京市建筑垃圾总量早已达到4000万吨,经相关指定批准的受纳场,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渣土产量。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施工中大工地一定要与指定消纳场签署合同来消纳建筑垃圾。但是,建筑方消纳场双方在私底下达成了默契,合同照签,但是消纳场只收很少的消纳费,交换条件就是工地自行消纳建筑垃圾。
以北京市旧城建房为例,建筑垃圾的消纳许可、监督运输许可由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建工程开工许可又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批准条件并无建筑垃圾处置。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规定”,开发商会把建筑垃圾承包给某些单位或个人,至于这些单位如何处理建筑垃圾,则无人管理或者无法管理。
这位垃圾清运商还透露,这些建筑垃圾大多数没有通过正规的渠道消纳,相当多的建筑垃圾到中转站之后就不知去向了。“这些中转站往往是个人承包的,属于灰色地带,等建筑垃圾到了他们那儿之后,他们再想办法运到其他地方去,所以建筑垃圾常常被随意填埋或丢弃。”
另一方面,建筑垃圾运输车司机从清运公司那里接到运输的活儿,由于每一趟领到的钱是固定的,他们为了缩短路程降低成本,就会随地乱倒。
这种现象也屡见报端,去年8月16日,8吨建筑垃圾深夜倾倒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的一个市场门前;8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园南大门门口被悄悄堆放了近100吨的建筑垃圾,堵塞了公园南大门;8月18日,有人发现北京市永定河一个闸口被建筑垃圾包围,堵塞了河道。而在同一天,媒体报道了河南省焦作市瓮涧河河道几乎快成为垃圾场的消息。
为此,各地经常开展打击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2014年,上海查处渣土车违法行为超2.6万起,伤亡事故达54起。
早在2013年,深圳城管、交警部门在福田区、龙华新区等连续破获数起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偷排乱倒的重大案件。
其中,宝安区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2013年3月27日在福龙路冷水坑高架倾倒建筑垃圾的刘某平和同年3月30日在龙华和平路倾倒建筑垃圾的付某富有期徒刑3年。这在当时的全国尚属首例。
建筑垃圾再利用困局
作者:□本社记者 李张光
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很容易“胎死腹中”。
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史家桥村的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如今门前冷落。这里,已看不见大量建筑垃圾运送的场景。
多年前,它是北京市首家建筑垃圾处理厂,里面有年消化百万吨建筑垃圾的生产线。
“建筑垃圾到处都是,钱肯定好赚。”这是2003年吴建民办厂的初衷,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生产红砖。随后,他从日本和芬兰购置建筑垃圾分离设备,并高薪聘请研发人员,准备大干一场。
那时,一些发达国家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经相当高,而国内通过技术引进,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建筑产品已经不是问题。
但吴建民想不到的是,投产后,原料来源就成为一个大问题。由于厂子建在六环外,很少有运输车愿意承担过高的运费,将建筑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厂,而取得材料必须由他自己支付运费,这样一来,各方面的成本就大幅增长,即使生产出来产品也无法实现盈利,到2011年,吴建民已经亏损上千万,工厂最后不得不停产。
据媒体报道,全国类似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还有20多家,大部分都面临困境。
尴尬的现实
2015年,北京全市唯一的建筑垃圾循环处理生产线正式投入使用。
据了解,这条在首钢园区内的全封闭建筑垃圾处置线,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吃”下去的是砖头、混凝土块,“吐”出来的是可以替代天然砂石的再生建筑骨料。
但记者探访获悉,这条生产线投产以来大半闲置,产能利用率仅20%左右。
据里面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建筑垃圾的大量回收仍比较困难,很少有企业会主动将拆除的建筑垃圾专程运过来。虽说处置线的产能达100万吨,但半年多来处理量还只有10万吨,相比北京4000万吨每年的建筑垃圾数量如同九牛一毛。
北京首钢资源利用开发公司经理张福强说:“国家和地方的政策都有,但缺少强制性推广,鼓励的政策让很多设计机构从业者不愿改变几十年的设计习惯,设计中没有再生材料的身影,施工单位就不敢选择,即便施工单位选择再生材料,监理公司也不会验收。没人愿意冒风险,自然产品推广缓慢。”
从事多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河南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福安也遇到类似的情况。
2001年,李福安就开始做建筑垃圾资源化。当时中国建筑垃圾产量3.01亿吨。地级市许昌的建筑垃圾规模并不大,却有十几家做建筑垃圾运输的小企业、个体户分食这块几十万吨的“蛋糕”,家家吃不饱。
据李福安介绍,当时街上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多是拖拉机、无牌无证报废车,除了沿途抛撒,经常有车走到一半车厢突然打开,垃圾堆在路中。
混乱市场中的恶性竞争造成价格低廉,个体户为了降低成本就找到最近的沟壑随意倾倒,在许昌主城区的东环、西环、南环、北环出现了“垃圾围城”。
2009年6月,李福安从奥地利进口的第一条生产线正式投入运营,并取得许昌全城的建筑垃圾清运权后,利用拥有特许经营权,才解决了生产的原料问题,2015年终于生产出来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砖,但由于再生砖缺乏相应的市场认可,如今依然面临考验。
“建筑垃圾的来源要充足,才能保证机器有足够的原材料进行循环利用、再生生产,以维持企业正常运作。”广州环能建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彬也向记者表示,一方面是建筑垃圾越来越多,填埋场无以为继;另一方面再生利用行业却面临“无料可用”的困境。
“目前拆迁、清运、处理往往分属不同的企业。管理分散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封闭的垃圾处理链,无法真正实现垃圾的分类、集中堆放、分类处理,再生利用便无从谈起。”高彬说。
以分类环节为例,国内的垃圾分类一直以来并没有形成成熟、规范的体系。比如生活垃圾,大多没有被分类,只是靠市场自行解决,把易于回收的、回收价格高的部分“挑选”出来。而在整个建筑垃圾的回收再生链上,石材、余泥的处置是最后一环,其中如废金属等价值较高的废弃物回收在市场条件下已经自发形成产业链,被送到填埋场前,早被回收干净。
“在目前天然砂石资源价格低廉的情况下,拆除企业有利润,运输企业可以保本,留给砂石资源化处理企业已没有多少增值空间,因此往往没有人愿意接手。”高彬告诉记者。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目前面临着相对于天然材料持平甚至更高的原料成本,这主要体现在建筑垃圾的分拣、破碎、养护等方面。如果考虑到自行寻找、运输建筑垃圾,成本压力更大。
然而,由建筑垃圾重生再造的“环保建材”,还不得不承受社会接受能力的挑战。与天然材料的产品相比,“环保建材”目前在价格上却无法取得优势,销量有限,运用范围窄,使企业运营更加举步维艰。
变异的“谁生产谁负责”
在中国矿业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任敏国教授眼中,由于成本高导致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困难重重的局面,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在他看来,1996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定义,明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归属部门、管理的方式,规定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等程序。
2005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但现实是,在建筑垃圾产生源头上,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来保证,导致建筑垃圾源头上没有很好地执行‘谁产生谁负责’这一原则。”任敏国表示,如今大多数地方针对建筑垃圾还没有建立一条包括产生者、运输企业、处理企业等再利用方的链条,建筑垃圾的处理涉及众多部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尚不完善,这也是导致“谁生产谁负责”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任敏国称,一些施工方开放项目时不但没有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上报政府部门,反而将处理责任转移到下游的运输企业,这就导致建筑垃圾在运输环节会出现问题。
比如,按照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要到工地所在区的渣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消纳手续,然后渣土管理部门按照该工程土方量和申报车辆给其设计从源头产生到消纳地点最合理的路线,并规定许可时间。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把渣土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然后进行填埋等处理。
但建筑垃圾到了这些不正规运输企业手中,为了缩减运输路程,他们懒得把垃圾运到六环外的郊区填埋坑,随意乱倒、污染环境的现象就比较突出。而对于需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没有足够的原料来源,导致建筑垃圾产业链无法形成。
如何破局?
对于如何看待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问题,上海环境研究院院长张益认为,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少,建筑垃圾资源获取成本较高,再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少是当前建筑垃圾处理产业面临的尴尬现状,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在中国矿业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任敏国教授眼中,我国建筑垃圾的利用率不到5%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由于政府长期不重视的结果,使得建筑垃圾问题越来越严重,“建筑垃圾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变成建筑,也就是资源的循环利用,许多国家都是这么做的。”
任敏国表示,在一般公众意识里,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性不如废气、废水、固废品大,管理也不如污水废气那么严格,没有相关立法对建筑垃圾的处理进行严格限制。
而建筑垃圾的管理更是涉及诸多部门,此前由于缺少牵头单位和协作机制,造成职责落实不够到位,未能形成监管合力,也不能对回收处理企业给予有效的扶持。
任敏国还表示,要解决这些问题,中间的成本不应该由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来承担,而应该转嫁给产生建筑垃圾的企业。
张益也表示,除了亟须国家层面加大扶持力度,包括提供企业财政补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和对企业提供税费优惠等,还应该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他认为,在涉及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问题上,现行法律鲜有提及。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均不甚明确。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孤立的现状由此可见一斑。
“虽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来明确建筑垃圾的管理,但它们主要关注的多是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其对卫生、市容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涉及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张益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且明确地设定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造成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进一步阻碍了建筑垃圾处理的难度。
另一方面,业内人士也透露,建筑垃圾处理作为一项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行业,却往往存在审批落地困难的问题,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
专家指出,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个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环保、工业、经信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很容易“胎死腹中”。
疯狂的“渣土车”
作者:□本社记者 李晓磊 发自郑州
“渣土车”作为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最重要的工具,由于其随意倾倒、沿途遗撒、车祸频出等问题,饱受公众质疑。
1月12日晚9点,杨浩将车停在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附近,他要对该局夜间巡查人员进行“跟踪”。同样的“跟踪者”还有数十人,大家陆续抵达后,用对讲机或微信汇报着具体位置。
这些“跟踪者”并非纪检部门人员,而是来自郑州一些建筑垃圾清运公司和运输队。由于担心随意倾倒和沿途遗撒被发现,他们只好跟踪执法人员,来逃避巡查与处罚。
执法人员对这种情况也很无奈,他们曾用过多种方法“甩车”,甚至还被逼上过高速公路,可碍于执法车辆配置低、跑得慢,常遭“包围”。
随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地后,郑州开始了新一轮的大建设。现在的郑州,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市场外迁、地铁及市政交通建设集中开工,形成了2000多个工地,由此催热了当地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2015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文,将河南省列为全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要求该省制订有关方案,为全国开展此类工作积累经验。
“但这项工作任重道远,郑州在短期内就很难实现。”河南省住建系统官员吴伟说道,“个中缘由,纷繁复杂。”
难监管的“渣土车”
连续的雾霾天气,导致郑州建筑工地停工数日。1月12日,天气刚刚转好,所有工地便迅速开工,晚上10点一过,千余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卡车(简称“渣土车”)开始疯狂穿梭于市区大街小巷。
“渣土车”是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最重要的工具,谁拥有的数量多,在行业内就享有绝对话语权。杨浩告诉记者,要想从事这项业务,必须先取得资质,否则一律按“黑车”对待。
而稍微有点规模的公司,年利润都能过千万,由于运输建筑垃圾几乎没有技术含量,所以很多人想挤进这个市场。
但郑州群众是有抱怨的,原因是“渣土车”行驶速度过快,车祸事故频出,不仅污染环境还给行人带来安全隐患,有的司机为赶时间,会将最后一车垃圾卸到马路中央,然后造成大堵车。
事实上,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较为完善。2005年6月1日,住建部实施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各省市在此基础上也制定了相应法规,郑州对其准入和监管,更是十分严格。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获悉,在郑州,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进行处置,均要通过招投标后,让有资质的清运公司参与。
清运公司拿到项目后,首先要取得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与工期相同,每个项目都要办理。
另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还向清运公司发放了《建筑垃圾运输双向登记卡》,规定了具体施工地点、消纳场地、行车路线等,违反规定者会被重罚。
目前,郑州对建筑垃圾处置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将其运到有需要回填的工地,两者之间的回填协议必须报给城管部门。
可这种规定却被有的公司钻了空子,杨浩透露称:“经常有公司制作虚假协议,然后随意倾倒。”
第二种形式是清运公司将建筑垃圾运到官方指定倾倒点。这种倾倒点多位于偏远郊区,运输距离过远,且有偿使用,很多公司为节省成本,还是随意倾倒。
第三种形式则常被清运公司惯用,“单独和一些村长谈好,他们提供倾倒点,我们少交些钱,一车大概50元。”杨浩说,都知道这种做法违规,可这是潜规则,加之城管部门夜间执法力量薄弱,根本做不到全覆盖监管。
大量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导致郑州三环内现在基本上找不到空地,吴伟担忧地说:“这种违法倾倒占用的土地,连违法主体都找不到,很多地块想盘活与开发,但操作不下去。”
乱象突出
郑州官方对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也进行过肃清。2014年之前,当地有61家合法清运公司,车辆1700台,还有1000多台“黑车”未登记在册。
即便是正规公司,管理也特别混乱,有的企业是典型的“皮包公司”,所属车辆,均来自个体户挂靠,每月靠管理费盈余,普遍没有停车场和办公场地。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郑州市把61家清运公司重组整合为23家,所有车辆行车证,必须过户给清运公司,每个公司还有动物卡通标识,一种动物代表一个公司。
就在刚刚整合后不久,一家名为“创业公司”的车辆因肇事(致两人死亡)被取消资质。
按照彼时整合原则,后期如增加新车,需按淘汰一台、新增一台进行补充,也就是说,只能存在23家,但目前郑州清运公司总量已升为26家。
杨浩说,整合以后的公司,有的依然不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因为要省钱,我们这里行情是起步200元,单程每公里10元,资金由清运公司先行垫付,垃圾产生单位按进度付款。”
各个公司为了抢活,在竞标时均会故意压价,“谁便宜谁中标。”杨浩说,所以只能把运输量提上去。记者调查发现,郑州最大的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为“昊鑫公司”,车辆达400余台。
公开资料显示,这家公司董事长系郑州市垃圾清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我们去城管局办理许可证时,要先到他公司去签字,大家都是同行,这公平吗?”杨浩说。
除此之外,郑州没手续的黑“渣土车”更是猖獗。杨浩甚至羡慕这些车辆:“因为无需报备,随意上路,随意倾倒,很少有人管。”而黑车倾倒垃圾,更是肆无忌惮。
郑州市河务局一官员说,他们常发现黄河郑州段很多地方有建筑垃圾,“会影响黄河河势变化,但自身执法力量薄弱,无能为力。”
该官员觉得这些事情应由执法局监管,但执法局说由河务局管。双方为此博弈多年,一直难有定论,黄河边建筑垃圾数量也在日益增多。
日前,记者在郑州二七区侯寨乡还发现,有的司机干脆将建筑垃圾倾倒在人防工程所大门口,“如有事故,必死无疑。”郑州市人防办人员说,他们多次制止过该行为,并没起到任何作用。
《郑州市违规清运渣土源头监管责任倒查暂行办法》规定,对于违规渣土车将查到出土工地,查到分包该工地的区(管委会)副县级以上领导、执法局副局长、街道办事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执法队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责。
郑州市城管局也曾表示,市民只要在城市建成区内发现黑车,均可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1月13日凌晨,记者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丰庆路交叉口一处建筑工地,拨打该区执法局指挥中心电话,得到的回应是:“他们在拉生活垃圾。”事实上,该工地内几乎没产生生活垃圾。
任重道远
记者采访获悉,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更严峻的问题是后期处理,“因为找不到谁倾倒的,最后都得政府花钱去解决。”吴伟说。
最典型的是郑州东区的龙湖。其前身很大一部分面积被建筑垃圾覆盖,2012年,政府为清运垃圾,花费超过2亿元。可垃圾又被随意倾倒到另个地方,“就是这样,清了倒,倒了清,恶性循环下去。”吴伟说。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郑州大部分建筑垃圾均是未经处理直接填埋,或倾倒在沟壑,这种方式不但耗用大量土地,还会造成环境与土壤污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国内有的城市,将建筑垃圾直接粉碎后,形成沙子或石子进行再利用,也有的城市将建筑垃圾做成隔墙板,且该技术在中国已非常成熟。
河南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条件是,全国大部分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产自于郑州下辖的荥阳市。
“郑州有几家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不仅路程远,而且价格高。”杨浩告诉记者,据他所知,行内很少有进行资源化再利用的。
在吴伟看来,这与产业链也有关系,“因为就算全部进行资源化利用了,生产的建材能不能达标?能不能推向市场?都是未知,况且也没强制规定,必须资源化利用。”
吴伟称,郑州每年会产生接近亿吨的建筑垃圾。2014年底,全省城市建筑垃圾存量已达到5亿吨,年增量1亿吨左右,“增长的数量远远大于利用率。”
但按照河南省官方说法,目前许昌、郑州、漯河、安阳等城市已建成年处理能力2100万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关键得有人用。”吴伟说。
2015年4月,住建部将河南省列为全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后,7月25日,河南省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该意见显示,到2016年,省辖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40%;到2020年,县(市、区)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0%以上,省辖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
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一部门负责人向记者抱怨,要想实现资源化利用,住建系统就得给政策支持,“我们也打过几次报告了,但还没回应。”他所谓的政策,就是由建筑垃圾生产的建材,到底能不能使用?
除了资源化利用外,郑州市在处理建筑垃圾方面,也进行了无奈之举——2015年6月,占地270余亩的郑州南环公园正式迎客,该公园却是建筑垃圾填满区上建起来的。
这种做法,国内也早有先例。2013年,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是在北京城南最大的建筑垃圾填埋场上建立的。另外,武汉等城市也曾对垃圾填埋场进行生态修复后建成公园。
杨浩对这种做法表示认可:“这多好,不是我们,哪来的公园?”而他们对全面推广资源化利用也不关注,“企业目的是挣钱,都按规矩来,还能挣到钱吗?”
(应被访者要求,文中杨浩、吴伟为化名)
加速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或迎来契机
作者:□本社记者 邵春雷 综合
去年底,“12·20”深圳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再次引发社会对建筑垃圾处理的大讨论。
据专家透露,目前我国包括建筑物垃圾和工程弃土在内的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为35亿吨,其中每年仅拆除就产生15亿吨建筑垃圾。据统计,我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不足5%,远远低于欧盟(90%)、日本(97%)和韩国(97%)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建筑垃圾的合理化、资源化利用迫在眉睫。
建筑垃圾成城市治理难题
近年来,我国正在加速城市化进程,城市建筑量、旧城改造量、城中村改建量都在不断增加,大规模的建设和拆迁必定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
据了解,中国每年新建建筑面积达20亿平方米,拆除旧建筑面积达2亿平方米,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混凝土结构等建筑类型的施工材料统计分析,每1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中,会产生500-600吨建筑垃圾。按此推算,我国每年仅建筑施工中就产生超过4000万吨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产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
而建筑垃圾堆放和填埋需要耗用大量的土地,释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性质,造成土壤污染;雨水冲刷等途径形成的渗滤液进入水体,容易引起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露天堆放更是容易引起扬尘,渣土车运输过程中排放的大量尾气和道路遗撒引起的扬尘又加重了大气污染。
据《中国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2014年度)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我国建筑垃圾的排放量触目惊心,近几年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估计约为15.5-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2014年我国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已超过15亿吨。随着未来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据保守估计,未来10年,我国平均每年都将产生15亿吨以上的建筑垃圾。
而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城市普遍存在建筑垃圾源头监管不严现象。通常,除了在建筑垃圾中筛选一些成型的砖块、废金属废料外,剩余部分基本都是采用填埋或露天堆放的方式处理。
许多城市的建筑单位只负责将建筑垃圾从工地上清理干净,运往哪里和怎么处理一般都交给运输公司,而运输公司为了省钱省事,就会就近随意倾倒或填埋。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和填埋,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还会污染水、土壤和空气。
据《报告》估计,到2020年左右,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可能将达到峰值。有专家称,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这数量庞大的建筑垃圾,将面临垃圾包围城市或无地可埋的严重局面。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势在必行
建筑垃圾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产量最大的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土地、破坏环境,还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专家建议,大力开展和推广建筑垃圾的处理再利用势在必行。
针对我国建筑垃圾亟须资源化管理的现状,中国建筑垃圾产业资源化战略联盟于2015年1月29日在京发布的这份《报告》,旨在解决制约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主要瓶颈问题,整合产业内优势资源,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加快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速度,增强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技术创新及成果应用的国际竞争力。
《报告》指出,我国建筑垃圾的排放量极大。由于建筑垃圾数据产量的统计存在较大难度,很少有国家建立起对建筑垃圾的统计体系,只能采取可获得的数据进行合理估计。如何合理化利用建筑垃圾并将其作为再生资源进行产业化生产,成为摆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中国建筑垃圾产业资源化战略联盟秘书长郭海斌介绍,建筑垃圾其实全是宝,绝大多数建筑垃圾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在经过有效开发后,我国的建筑垃圾利用率最终可达95%以上。根据上海市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估算,如果2020年这些建筑垃圾如果能够转化为生态建材,可以创造1万亿元价值。尤其是建筑垃圾经分选、破碎、筛分加工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骨料资源重新利用。例如,再生骨料、再生砖作为直接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完全可以替代现用的天然砂石及普通砖类墙体材料,对解决建筑材料生产资源短缺及巨大的能源消耗具有显著意义。
“以建筑垃圾通过物理手段变成细骨料、砌筑砂浆、内墙和顶棚抹灰、混凝土填层等再生资源用于建筑施工的实践为例,上海一家建筑企业,将结构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分拣后粉碎,与砂料拌合作细骨料,用于抹灰浆与砌筑砂浆,砂浆强度达到5兆帕以上;北京一家城建企业回收800多吨各种建筑垃圾,成功地用于砌筑砂浆、内墙和顶棚抹灰、细石混凝土楼面及混凝土垫层。”郭海斌说。
不仅如此,建筑垃圾中的废金属还可重新回炉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木屑等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碎砖、混凝土块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代替砂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浇捣混凝土等,也可用以制作砌块等建材产品。
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近年来国内已有很多突破性的成果,如孔内深层强夯桩技术就是一种综合利用碎砖瓦和混凝土土块的有效途径。
《报告》强调,针对当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很难实现充足且合格的原料供给,政府要通过对建筑垃圾非资源化处置行为的限制,使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把其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过分类拆解后,输送给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实现对产业链的接续和产品质量的保证,从而确保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建筑垃圾资源产业链的畅通。
“如果建筑垃圾资源能得到合理化应用,不仅能有效地提升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减少碳排放,为全球气候变化做出巨大贡献,还能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减少城市PM2.5产生和每年减少矿山及河道开采砂石15亿吨以上,使其再生产品和回收产品每年价值超过7000亿元,增加就业超过48万人,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是利国富民的重大举措。”郭海斌说。
建筑垃圾管理及利用问题重重
作者:□本社记者 薛应军
危害大 管理粗放 标准及立法不完善
我国建筑垃圾年产生量大,处理方式粗放,导致“伤”人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既与管理意识欠缺,理念落后有关,也与行业系统技术标准缺乏、立法不完善关系密切。
“环岛路一带沙滩屡现乱石堆。”
1月8日,福建当地媒体报道称,厦门旅游名片环岛路沙滩上堆放着大量建筑垃圾。它不仅破坏昔日沙滩美感,而且有游客因赤脚在沙滩上玩耍不小心被“扎”伤,流血挂彩。
这不是建筑垃圾第一次“伤”人。2015年12月20日,深圳光明新区堆土垮塌,造成多人死亡。同年12月24日,陕西西安市三桥附近,因有人误将建筑垃圾填入井内,导致污水淹没路面,多辆轿车被淹熄火。
“我们对建筑垃圾管理问题认识严重不足。”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建筑大学教授陈家珑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既没有考虑到建筑会成为垃圾,也没有把建筑当作产品对其回收、处理问题进行规划。
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表示,由于施工落后、管理粗放、政策混乱、产业化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国建筑垃圾泛滥,而相应行业标准缺乏、处理技术落后等,又导致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数量少、资源化利用率低。
建筑垃圾泛滥、危害大
我国建筑垃圾年产生量大,处理方式简单、粗放,易污染土壤、地下水、空气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两类,工程刨土和旧建筑拆除废弃物。”陈家珑2014年参与九三学社中央、住建部组织的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问题调研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大规模现代化建设带来建筑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建筑垃圾泛滥。
201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结果显示,我国从有统计数据的1995年开始到2013年止,全社会房屋施工面积超过996.8亿平方米,竣工面积突破433.6亿平方米。但由于管理意识匮乏,我国并未在规划中安排建筑垃圾处理费用,以至于其数量激增。
“以前房屋建设产生的工程刨土,施工方以回填形式处理,现在高层建筑不但不需要刨土回填,而且越挖越深。”陈家珑称,近年来,我国城市地下交通、管廊发展迅猛,且城市因规划、商业利益、政府政绩等原因拆除旧建筑数量也急剧增加。
据统计,我国目前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35亿吨。其中,工程弃土约20亿吨,建筑废弃物约15亿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每1万平方米会产生200吨至900吨建筑垃圾;每拆除一万平方米旧建筑,会产生7000吨至13000吨建筑垃圾。
陈家珑研究发现,我国建筑垃圾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50%至90%。建筑在建材生产、建造、使用、拆除等生命周期内消耗全球水资源的42%、能源和材料的50%、耕地的48%,对全球空气和水污染占比达50%。在我国能耗结构中,建筑能耗占据44.7%。
但我国现有建筑垃圾处理方式简单、粗放,主要为简单堆放、填埋。陈家珑称,其常在地、田中随处堆放,很少考虑环境保护问题。曹明德表示,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填埋不仅会对地表、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而且会释放填埋气体(landfill gas),污染城市空气。
曹明德称,建筑垃圾在填埋场自我分解会产生高污染渗透性液体及腐败气体。这些液体伴随雨水的淋溶、冲刷、浸泡,不但会污染填埋场周围地表、地下水,而且会增加其土壤重金属含量。腐败气体,除污染空气外,可能因含有甲烷成分的易燃易爆气体,引发火灾。
曹明德的分析不无道理。深圳市光明新区堆土垮塌事故也曾引起爆炸。尽管事故调查结果尚未完全明了,但是中石油工作人员曾公开称,“不是西气东输管道爆炸引发塌方,而是塌方引起了爆炸。”他还称,若是管道爆炸,威力会远大于此。
现有管理方式简单粗放
管理粗放、法规欠缺、政策混乱、处理技术落后等,导致建筑垃圾泛滥
建筑垃圾处理不当引发后果如此严重,通常如何处理?陈家珑与九三学社中央组织的多位专家调研发现,建筑垃圾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周边被随意堆放或填埋,且大部分未经技术处理,导致大量土地被侵占。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总量只增不减,以至于多地垃圾填埋场容量越来越小。据媒体报道,深圳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逐年加快,三条地铁线同时开工,余泥渣土产生量以10%左右的速度逐年递增,现有余泥渣土受纳场,消纳能力已明显不足。
曹明德认为,建筑垃圾排放量逐年增加与我国建筑设计粗糙、短命、施工技术落后等原因密不可分。陈家珑则认为,我国旧建筑仅有10%因寿命到期而拆除,90%是因城市规划、商业利益、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等原因被拆除。
在陈家珑看来,我国长期以来对建筑垃圾认识不足,绝大多数城市发展规划中没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内容,处理理念落后。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涉及住建、城管、市政、环保、国土等多个部门,但各地主管部门不一,且监管环节彼此孤立。
陈家珑认为,我国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庞杂,牵扯规划、土地、环保各个方面,一个环节有问题,整个项目就会停滞不前。目前虽以市政管理部门为主,但其职能仅限于运输与消纳许可,缺乏全局统筹规划及监管能力。
曹明德表示,法规欠缺、政策混乱、管理粗放、处理技术落后、源头减排缺乏约束机制等,是导致建筑垃圾泛滥的重要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但我国目前适用于其管理的法律法规,均将其作为“垃圾”而非“资源”予以规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年处理建筑垃圾能力在百万吨以上的生产线70多条,小规模处理企业几百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左右。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平均达70%以上,欧盟达90%、日本、韩国达97%以上。
“环保是要有成本的,但成本不能由生产环保产品的环保企业承担。”陈家珑称,我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规章制度,没有将拆除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预算在内,从而形成了生产垃圾者不承担费用、不处理,让垃圾处理者负责、承担费用的体制。
“这明显不合理。”陈家珑认为,许多企业因没有利润或利润微薄,通常不愿介入建筑垃圾处置,主要原因在于用地批复难、选址难、环评难、投资强度低、直接经济收益少等原因严重制约其资源化利用。
标准体系及立法不完备
建筑垃圾再利用缺乏系统行业技术标准及法规对“再利用”资源化率的明确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关注的是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曹明德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需要国家、地方政府产业、土地、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资源化率作出明确规定。
曹明德建议,我国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率,把城市资源化率和建筑垃圾固定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状况、处置能力,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法律制度,逐步形成污染者付费、“零”废弃及责任分担原则。
但陈家珑研究发现,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没有一个系统的技术标准体系”,无法为其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撑,现已发布和正在编制的21项行业标准,主要集中在产品的应用上,在基础、拆除、分类、资源化生产等方面的标准几乎为空白。
陈家珑呼吁,将原建设部2005年修订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升格”为法律。曹明德则以为,虽然专门立法可以覆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部环节,立法效果可能也会相对明显,但是从实然角度看,其现实操作性不足。
事实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均有条款涉及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及进行资源化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责罚条款。“施工单位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曹明德认为,该法主要是从扬尘污染防治角度予以规范,而且只是概念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建筑垃圾管理问题规制力度并不强。《循环经济促进法》虽从源头上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进行了规制,但没有形成配套、完备的责任制度体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对建筑垃圾现场检查制度的监管责任、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固体废弃物的产生。但其着眼点依然在末端治理,并未从建筑垃圾产生、处置全过程对其加以规制,且未涉及资源化利用问题。
相比之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较为完备。它不但规定对建筑垃圾实行处置收费制度,而且明确了其生产者、运输者、处理者的责任,还设置了详细的不按规定处理的罚则,但对建筑垃圾的规制仍停留在传统控制生产与运输环节。
比如:它在第7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要获得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却未明确核准后具体处理方式是什么。第4条规定,要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却未明确监管部门及职责。因此,曹明德建议,对其修订或出台行政法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制度进行具体规定。比如:可以细化建筑垃圾回收制度、优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激励制度等。”
陈家珑则以日本、韩国为例称,这些国家有《建设循环利用法》《建筑废弃物再生促进法》等专门立法规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问题,“我国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如果国家没有上位法,地方政府将难有作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型城镇化推进的当务之急
作者:□宋健
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正在逐步加快,而城市快速发展的“后遗症”如何克服、建筑垃圾能否妥善处置?从建筑业这一城市缔造者的视角来看,以创新形式解决“渣土围城”难题并不是梦想。
资源化利用是解决“渣土围城”难题良药
“渣土围城”是多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大部分送往消纳场填埋、少量用于回填、极少部分进行资源化利用。
填埋的建筑垃圾中,绝大部分未经过技术处理。简易填埋,对资源和环境都会造成恶劣影响:一是侵占土地。1亿吨建筑垃圾按堆高5米测算,约占地2.5万亩,20亿吨建筑垃圾约占用50万亩土地。二是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郊外,扬尘多,已成为雾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垃圾中的高分子聚合物、有害重金属元素会给土壤和地下水带来污染,并且难以消解。三是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总量只增不减,而填埋场容量越来越小,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与填埋相比,业内人士认为,资源化利用是消化建筑垃圾、解决垃圾围城、节约社会资源的有效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形式是再生骨料、粉料,继而可以作为天然砂石、土资源生产各种再生砖、路用无机混合料及路用制品、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水泥和填充用混凝土等各种建材产品。建筑垃圾具有资源化属性,只要经过处理,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新型资源使用,既可以节省大量资源,又可以保护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可谓一举多得。
据统计,欧美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在70%以上、日韩达95%以上。而据《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年度)》统计,中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市场前景广阔,但推广任务艰巨。
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正当其时
2013年,国务院转发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将“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当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高,一是缘于人们的观念问题。由于认识不足,对于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国内消费者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主管部门领导甚至没有想过资源化利用的可能性。二是相关政策法规缺失。我国现行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带来的影响,没有涉及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等问题。这些政策法规缺乏整体性,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无法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三是缺乏统一规划、没有专管机构。各地政府监管处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等多头管理,无人监管现象严重,在不少地区甚至沦为了非法牟利的手段。
因此,要解决建筑垃圾问题、促进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统计,从2010年到现在,我国共有10个省市和167个地区出台了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但是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从省级层面来看不到20%,从地区来看也仅仅是22%。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大部分城市的建筑垃圾均存在随意倾倒现象。要明确强制性政策,从制度上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工作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
二是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标准。建筑垃圾整个产业以及预处理、资源化、填埋、运输规范化管理、精细深加工工艺、高效利用技术、主要工艺装备技术标准等各个环节欠缺相关的标准。标准的欠缺直接导致各种各样的违规操作,产生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和潜在的风险,违规拆除、随意倾倒、运输漏洒等各种事件层出不穷,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次污染不胜枚举。
三是规范管理方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生产、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个方面,建设、城管、市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和发改委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有效联动的体制机制必须尽快建立。
四是建立试点。目前,我国已有企业、地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走在了前列,体系相对成熟、产品质量过硬。可以尝试用试点方式,以点带面,在全国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将其做成一个产业。
2015年年底,中央在时隔37年后重启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循环、低碳的“海绵城市”发展指导思想被再次强化。当此之时,“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发生,在给我们敲响警钟的同时,或许也将开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纪元。(据中国建设报)
国外把建筑垃圾当资源管理
作者:□本社记者 赵春艳 综合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过程当中,建筑垃圾处理问题受到多个国家重视,世界许多发达国家把城市建筑垃圾利用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它们通过研究、立法、实践,已经积累了一些有效方法。
德国:把建筑垃圾回收做成产业
德国是世界上首个大规模利用建筑垃圾的国家,因为在二战中,德国各主要城市遭受了盟军的大规模轰炸,柏林和德累斯顿的建筑损坏率在80%以上。重建期间,百废待兴的德国采用循环利用建筑垃圾的办法,大大缓解了建材供需矛盾,并降低了现场清理费用。
德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在1978年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等法规,而1994年制定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更是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
根据德国法律,建筑垃圾生产链条中的每一个责任者,都需要为减少垃圾和回收再利用出力。建筑材料制造商必须将产品设计得更加环保和有利于回收,比如:生产不同长度的板材,避免将来重新切割。建筑承包商(包括工程师、建筑设计师)必须把垃圾回收纳入建筑计划,比如:多采用可回收建筑材料等。房屋拆迁工程商责任最为关键,法律要求他们的拆除行为必须有利于建筑垃圾回收。同时,德国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每吨500欧元的标准征收处理费。
建筑垃圾的高收费为建筑垃圾被再次回收利用提供经济基础,保障了建筑垃圾回收企业的经济利益。经过回收处理后的建筑材料价格比原生建筑材料的价格低,使其具有竞争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拆迁商经常以很低甚至零价格从业主那里得到合同,然后他们通过分解、回收和销售建筑垃圾获利。这种政策安排迫使建筑承包商和拆迁商最大程度防止建筑材料受污染,因为这不仅会导致他们收益减少,而且将来还需要为垃圾填埋或焚烧支付费用。
为了落实相关法律,德国政府一方面监督相关企业按照法律办事,并对违反者进行惩处,另一方面与企业进行合作,促进整个建筑垃圾管理产业的发展。德国建筑行业积极与环境部合作,推动建筑垃圾总量大幅减少。
德国以经济实惠的再生建材,推动建筑垃圾管理产业的发展。据悉,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就在德国,该厂每小时可生产1200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德国约有200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年营业额达20亿欧元。
美国: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
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之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美国城市对建筑垃圾减量化特别重视,从标准、规范到政策、法规,从建筑设计到现场施工,无一不是限制建筑垃圾的产生。这种源头控制方式可减少资源开采、减少建筑成本、运输、对环境的破坏,比各种末端治理更有效。
美国政府在1980年制定通过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在生产中导致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这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如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推广“资源保护屋”,其墙壁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从建筑工地上回收得来,所用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
同时,美国通过建筑垃圾分级处理的办法促进其再利用,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一是“低级利用”,如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垃圾总量的50%-60%;二是“中级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处理厂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40%;三是“高级利用”,如将建筑垃圾还原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
美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完整、全面、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政策、法规。在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方面,已经过“政府—市场—政府加市场”3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基于政府主导的命令与控制方法,通过行政手段实现污染控制;第二阶段是基于市场的经济刺激手段,强调企业在建筑垃圾产生方面的源头削减作用;第三阶段是在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实现政府倡导和企业自律的结合,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如今,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再利用,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在美国,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
据悉,美国城市每年产生建筑垃圾3.25亿吨,经过分拣、加工进行转化,再生利用的约占70%,其余30%的建筑垃圾填埋在需要的地方。从广义上说,美国的建筑垃圾100%得到综合利用。同时,美国还把处理建筑垃圾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来培育,研究如何使建筑垃圾处理形成新的产业。
日本:建筑垃圾细分再利用
由于国土面积小、资源相对匮乏,建筑原料的价格较高,日本十分重视建筑垃圾作为可再生资源重新开发利用。比如港埠设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都可以利用再循环的石料,代替相当数量的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
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1974年,日本在建筑协会中设立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委员会”,在再生集料和再生集料混凝土方面取得大量研究成果,并于1997年制定了《再生集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此后相继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拆除混凝土为主的再生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推出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在日本的正式名称叫“建设副产物”。其中,又分为不可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废弃物、可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建材(如混凝土块、木材)和可直接再使用的建材(如渣土、金属)三大类,而相关的细分多达20多种,处理不同种类副产物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杂草等按一般垃圾处理,木材、建筑污泥等按建筑垃圾处理,金属等按产业垃圾处理,石棉、荧光灯变压器等有毒有害物质按特别管理产业垃圾处理,建筑渣土则不归入垃圾。可见,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资并不全是垃圾。
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量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早在1988年,东京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就达到了56%,住宅小区的改造过程中,已实现建筑垃圾就地消化,经济效果显著。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生产、分类、处理有严格的流程管理。施工队要向建筑公司总部提交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垃圾估算、分类再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详细计划,并将结果报告保存5年。如果一家企业上一年产生的产业垃圾超过1000吨,则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垃圾减量的计划。
根据《建设副产物适正处理推进纲要》,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施工方有义务在建设过程中减少建设副产物的产生,建材供应商和建筑设计者有义务生产和采用能再生利用的建材。对能再使用的建设副产物应尽量再使用;对不能再使用的建设副产物应尽量再生利用;对不能再生利用的副产物则尽量通过燃烧实现热回收。
过去,日本要求把打桩等产生的建筑渣土运出建设现场,等完工回填时再重新购入渣土,造成两次运输和付费。近年来,日本对建筑渣土采取就地回填的管理方式。施工方可将打桩挖出的渣土在建筑工地现地保管,等回填后再处理剩余的渣土,尽可能减少渣土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