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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城市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城市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城建成区范围(目前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保洁工作范围)内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城市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日常召集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财政、价格、国土、环保、交通、市场监管、卫计、水利等有关部门和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和研究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处置管理
第七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的单位,应当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的单位在申领《青田县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处置核准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田县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处置申请表》(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处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种类、线路)进行审查、勘察,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核发的《青田县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处置核准证》及时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清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城中村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
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运。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场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包括专用处置场、临时处置场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环保、发改、水利、林业、交通、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环保、发改、水利、林业、交通、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时基本达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制订相应的场地管理制度。入场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在建筑垃圾处置场倾倒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有害废弃物等。
第四章 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承运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限,不沿途撒落、飘扬、滴漏、带泥运行;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青田县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处置核准证》,并有统一明显的标志、标识,接受建设、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检查。《青田县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处置核准证》严禁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七条 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场后,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工作人员或阻挠其依法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垃圾及建筑散体物料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