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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解读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99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的规章,2012年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办法》自施行以来,对规范建筑废土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废土的产生量大幅增长,由此引发了环境污染和交通隐患等一系列问题,传统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废土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重点解决日常监管中出现的建筑废土运输产业化程度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此,2015年市政府将《办法(修改)》增补为正式规章项目。2015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2015年12月31日,裴金佳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了《决定》。新修订的《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共二十五条,围绕建筑废土运输核准方式的调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行政处罚等内容,对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以解决执法实践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化建筑废土的有效管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运输核准方式的调整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应当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但对于该项许可的具体方式,全国各地采取特许经营、数量限制的招投标以及一般许可等不同做法:如青岛市实行特许经营,上海市实行数量限制的招投标,广州市等全国多数地区实行一般许可。《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对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实行一般许可,即采用“申报+登记”的核准模式,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单位均可从事建筑废土运输。但从执行的情况看,现行核准方式并不能有效管控目前建筑废土运输混乱的局面,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并以此达到建筑废土运输可控、有序的目的。为此,“新办法”对现行“申报+登记”的核准模式进行了相应调整,拟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核准模式。审查过程中,针对核准模式调整存在的争议,市法制局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了专题论证。“新办法”立足核准模式调整的合法性与现实需求,规定:“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这样规定,一是有关行政许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实施;二是在核准方式上允许采取招投标,积极引导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目前核准方式改变的过渡及今后依法调整预留了足够的回旋空间。此外,考虑到家庭装修以及其他小规模建设行为所产生的建筑废土的特殊性,“新办法”将50立方米以下建筑废土的运输不纳入规制范畴。
二、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形成建筑废土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行政监管的效率,“新办法”强化了建筑废土处置核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融合:一是建立诚信考核制度。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废土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将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等行为直接与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的征信、考评挂钩,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将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完善行政处罚
鉴于我市建筑废土管理职能的调整,以及加大对建筑废土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需要,“新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根据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将建筑废土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整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明确市建设局可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实施处罚;二是完善了行政处罚情形。一方面,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其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建设部规章未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三是对原《办法》既有的行政处罚情形提高了处罚幅度,如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违法行为,可处罚款的幅度由500元—1000元提高到了1000元—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