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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乱排建筑垃圾拟最高罚20万
6月7日,佛山市政府网挂出“《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程序作出规范,要求相关个人、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单位将处以罚款,最高可达20万元。
乱排建筑垃圾最高罚20万
近年来,建筑垃圾乱排现象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不得将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排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或市政下水道直接排放泥浆水或建筑垃圾的,由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城管部门申请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工地设监控对接数字城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单位应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的监管员,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在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1个月。若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3000元罚款。
佛山市将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征求意见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市、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的企业必须满足“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50吨),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等条件。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向城管部门备案,由城管部门发放电子运输卡,未取得电子运输卡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取得《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非法收纳非建筑垃圾
据征求意见稿,佛山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长期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收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未经批准收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
附件: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程序作出规范,要求相关个人、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单位将处以罚款,最高可达20万元。
乱排建筑垃圾最高罚20万
近年来,建筑垃圾乱排现象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不得将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排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或市政下水道直接排放泥浆水或建筑垃圾的,由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城管部门申请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工地设监控对接数字城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单位应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的监管员,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在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1个月。若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3000元罚款。
佛山市将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征求意见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市、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的企业必须满足“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50吨),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等条件。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向城管部门备案,由城管部门发放电子运输卡,未取得电子运输卡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取得《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非法收纳非建筑垃圾
据征求意见稿,佛山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长期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收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未经批准收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
附件: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张少鹏
)文章热词:佛山;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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