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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

时间:2016年09月22日信息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不仅破坏资源环境,更影响城市安全运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培育示范典型。各地要对本地区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建筑垃圾消纳的企业可按照政府提供、社会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省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过程控制,科学规范管理。施工工地应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备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填河等问题。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要将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要求纳入文明施工工地管理考核指标,促进源头分类。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经环境保护部门专项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拆除。对建筑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产生方要加强建筑垃圾委托运输管理,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管理规范的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承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并严格落实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泄露抛洒,严防建筑垃圾运输造成二次污染。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关闭,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设施建设,推动集聚发展。各地要将建筑垃圾消纳设施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作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应配备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核心,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专业园区,纳入产业集聚区管理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其他新型建材业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专业园区,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广泛开展外墙装饰、保温材料、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建筑部品、构件等建筑新材料、新工艺研发,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装备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内容。鼓励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重点提高移动式筛分设备的质量,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处理效率,促进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质量把关,大力推广应用。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评优评奖中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情况作为加分因素。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应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比例。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掺兑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砂浆。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保温砌块等消化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建筑材料标准制定,优先对上述产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该类产品,优先进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及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资金支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政策,加大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支持力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用电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投资促进局、省国税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建立收费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包括运输费、处置费),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建筑垃圾产生方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支付监管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承担。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建筑垃圾处理费应纳入工程预算并由建筑垃圾产生方预交到监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建筑垃圾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经建筑垃圾产生方、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行特许经营。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原则,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竞争、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机制。要明确实施机构采用竞争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鼓励建筑垃圾清运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企业要依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拆除和清运业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应用规范和标准,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推广,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管理观摩交流活动,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其他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地区、示范企业和试点项目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更好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监测调度。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统计监测体系,科学设定统计指标和范围,加强分析研判,掌握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和趋势,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贵州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或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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