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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水上违规运建筑垃圾,最高罚30万

时间:2016年10月27日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

  目前广州对城市水域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的依据是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6日,《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相比原规定,新的条例更加细化,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厉的处罚,部分处罚项目如水上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罚款额度最高达30万元人民币。
  水上餐饮业受到限制
  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而在规定范围以外的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
  条例中所指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
  为更好地保护城市水域环境,条例禁止了“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11类行为,并对相关监管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要求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航道、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该条例。
  水上垃圾运输资质要求更严格
  相比原有规定,新的条例对从事水上垃圾运输的企业资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今后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需要满足机械清捞能力达到总清捞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并要求采用密闭式船舶,具有分类收集、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此外,企业应当将清捞、收集的垃圾运至转运站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此外,条例还规定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运输人应当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活动。
  在此基础上,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暂扣运输船舶,运输人为单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人为个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黄祖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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