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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29号)

时间:2017年01月17日信息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5日

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实施方案》(豫建墙﹝2015﹞1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6年底,各县(市)及城区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建设,城市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装备研发制造基地(绿色建材园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各县(市)及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实现达标运行、规范管理;2020年底,有计划、分批次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能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规范排放处置核准。严格执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施工许可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后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请办理;辖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的建筑垃圾,由其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其它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项目由产权人负责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偃师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强化运输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管理,由经批准的运输企业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加装密闭设施,实施密闭运输,加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等监控设施。运输企业要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有自运能力的企业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做到“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副本)、行驶证和驾驶证、通行证”五证齐全。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3.完善消纳处置核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工程回填或置换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和综合利用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均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重大事件确需关闭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进场的所有建筑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偃师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格落实“三不出场”。加强工地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对建筑垃圾清运做到“三不出场”,即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得出场。未落实“三不出场”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或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须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开工或复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建立“三方惩处”机制。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员违反建筑垃圾运输规定的,由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建立监管平台。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有关要求的通知》(豫建墙〔2016〕17号),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建筑垃圾监控平台,实现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各环节的闭合式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推行分类集运处置。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类、可回收金属类、可回收物料类、骨料(混凝土、砖瓦)类分别放置,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分类集运。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促进资源化利用
    1.抓紧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预测建筑垃圾量,确定各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模;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模和布局;确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用地及布局;构建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坚持以规划引领拓展建筑垃圾处置渠道,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规划局
    2.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选址建设。在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利用沟壑、洼地采取填埋造地的方式,设置工程弃土类建筑垃圾消纳场;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填平、压实后封场的消纳场,可设置建筑垃圾储运场;鼓励依托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依托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专业园区。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规划局、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文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动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合作共赢、拉动产业”的理念,发挥我市建筑垃圾处理机械设备制造优势,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制造能力;积极扶持消化建筑垃圾的新型建材生产企业发展,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应用;建立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专业园区,推动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政策和措施
    1.引入社会资本。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鼓励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实行特许经营。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县(偃师市、吉利区)政府授权,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授权既可将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合并授予,亦可分开授权。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大政策扶持。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优先纳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纳入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装备制造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住建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园林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强化源头把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及拆除建(构)筑物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量、种类等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不齐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纳入联合惩戒机制,予以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严格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是否符合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未批先建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城市监察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洛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园林、林业、文物、财政、国税、地税、科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监察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做好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要按照全省试点示范标准和要求,做好试点城市(县)、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29号)


(作者:洛阳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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