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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获市府通过 建筑垃圾有望实现全程管理
建筑垃圾不能混入生活垃圾之中、房屋装修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运输车辆密闭不严造成建筑垃圾泄漏将被罚款……建筑垃圾违规运输产生的扬尘,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之一。2月9日,合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多个方面。合肥市将做到建筑垃圾的“全程管理”,同时提高了运输单位的准入门槛。
扬尘管与不管是“两个样子”
假如任由建筑随意堆放,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假如任由运输车辆呼啸而过,建筑垃圾沿途散落,扬尘治理则无从谈起。《修改草案》的出炉,正是杜绝“假如”发生。
“扬尘污染,管与不管将会是两个样子。”合肥市市长凌云在会上强调,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势在必行。实际上,早在2010年合肥市便出台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但存在管理内容不全面,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合肥市政府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修改列为2016年度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正式项目。经过广泛征集建议和意见,形成了此次《修改草案》,与原《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二十二条内容,修改了十二条内容,主要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施工现场管理、消纳场所规划建设、综合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鉴于修改幅度较大,此次将采取废旧立新方式进行。
建筑垃圾有望实现全程管理
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的30%~40%,而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如何处置这些“拆”下来的垃圾成为环境治理的一道难题。对此,《修改草案》增加了建筑垃圾减排、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的内容,实现处置活动的全程管理。
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原则。按照《修改草案》,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减排、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的措施。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选用节能环保、可重复使用的材料,进行垃圾分类,将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
此外,合肥市城市管理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例如,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都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运输车辆上路要带“眼睛”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留给市民的印象,往往是“闯红灯”、“扬尘”、“超速”等。对此,《修改草案》对运输单位准入门槛进行了适当提高。解决运输车辆随意挂靠和借用,相互压价、多拉快跑等问题。
“从事建筑运输的单位应当办理经营许可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的自有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且不少于二十辆。”不光限定了运输单位的规模,而且对运输行为规范进行了细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要依法办理单车运输证,车辆要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车辆悬挂放大号车牌、喷印车辆编号及所属承运单位名称。如此一来,运输车辆带上了明亮的“眼睛”,市民监督起来也可一目了然。
倘若运输车辆违规上路怎么办?《修改草案》规定,未随车携带运输证,处以每车一百元罚款;车辆密闭不严造成建筑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