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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呼吁以押金制助力再生资源回收

时间:2017年03月01日信息来源:中国企业报 点击:

    发展循环经济,首先要解决资源回收的问题,目前中国电子废弃物回收领域,已经涌现一批成熟的企业和商业模式。与此同时,大型品牌厂商也通过自建回收,践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像旧衣物回收、手机回收等中高值回收也涌现了一大批O2O企业。但是像饮料瓶这样最常见且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小件,虽然有盈创这样的企业在关注,但从盈利、运行方式等方面,依然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押金返还制度的魅力

    记者曾在德国被超市里硕大的红色饮料瓶回收机所吸引,原来“卖废品”可以这么高端。在法兰克福的家庭,他们把家里的饮料瓶收集到一定数量后,在购物的途中顺便扔进回收机,并获得几个钢镚,作为报酬。如今可喜的是,这种回收机在北京等城市的地铁、度假村、酒店中也越来越多,但是使用率并没有德国那么高。

    不仅是回收机,就连北京街头巷尾的回收车,也是门庭冷落,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常涛表示,德国人之所以是主动而为之,是因为他们购买的饮料中,无论塑料还是玻璃,价格中已经包含了瓶子的押金,有些地区还特意在货架上标注原价,小票中显示加价,来提醒消费者“多出来的钱是可以退的”,这就是押金返还制度的魅力。

    事实上,早年间,中国的啤酒瓶、酸奶瓶回收就是采用这种制度,买饮料的同时,售货员会给一张小卡片,上面的金额,在退还瓶子时同步返还。可如今为何不见踪影了呢?常涛说:“押金体系具有灵活性。由于监管机构具备立法、与业界合作以及沟通对话层面上的优势,对拟建立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将有很大的影响力。可见这种制度完全靠市场运作,间断性难以避免。”

    那么这种制度建设,应该如何展开呢?常涛介绍,押金返还制度要依据9个关键参数,分别是立法范围、财务分析、目标和惩罚规则、手续费、押金值、组织机构、包装物类型的覆盖范围、物流、返还点。它们需要根据当地需求、立法情况、回收利用目标、人口统计资料、产业结构和现有的协定等来拟定适合本地的体系。

    德国矿泉水塑料瓶实行回收押金制

    据了解,一个瓶身比较厚的矿泉水塑料瓶回收后可以循环使用30次。德国超市内的许多不同品牌的矿泉水、啤酒、果汁都用着同样款式的瓶子,其中既有塑料瓶,也有玻璃瓶。因为瓶子的形状是统一的,方便通过回收、清洁后直接再使用。

    德国作为环保大国,是欧洲实行塑料瓶回收押金制的几个国家之一。在德国的超市,当地品牌的一瓶0.5升的矿泉水标价为0.99欧元,这个价格比欧洲其他国家略贵,因为里面还包括了0.25欧元的“瓶子押金”。德国从2003年开始成为欧洲最早一个实行塑料瓶和易拉罐回收押金制的国家:居民购买1.5L以下的水、饮料时,价格里自动征收0.25欧元的瓶子押金,还瓶后才能拿回押金。

    为了促进回收,德国早在多年前就在市民购买矿泉水等时向塑料瓶征收押金。德国还从产品源头上控制垃圾的产生。比如,政府一直倡导商家减少过度包装。在超市中时常能看到“裸奔”的日用品,比如只有塑料管、没有包装盒的牙膏与面霜,而在国内这些牙膏与面霜一般都会套上一个没什么用处的纸质包装盒。

    德国一些大型超市都设有专门的机器进行矿泉水塑料瓶回收,等消费者喝完饮料并将塑料瓶丢进回收机器之后,就会得到之前支付的押金了。

    企业呼吁加强顶层设计

    目前,全球已有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成员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确立了环境押金返还制度的法律地位。常涛表示:“押金体系的实施,实现了金属和PET饮料包装物的高回收率(规模化),并提高了一次性饮料包装物的使用生命周期,及对环境的直观保护,使得城市‘乱丢废物’现象几乎完全消失了。此外,押金制度对于消费者和贸易行为而言更加容易并且有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再利用。”

    常涛希望政府部门能做好顶层设计,一方面须建立起宏观监督机制,对环境押金返还制度实施进行总体指引和监督,规范行业制度。另一方面,在企业层面,强化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回收本企业废旧产品的全程义务,考虑建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对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权利与义务。

    在对多位专家的采访中,专家们普遍提到了“拾荒者对城市资源回收的贡献”,但同时也表示担忧,因为废弃物是被收走了,但是由于受到正规回收网络体系尚未构建、标准化回收器具明显不足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支撑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塑料饮料瓶进入到了非正规拆解的“家庭式小粉碎作坊”。

    “小粉碎作坊”无需支付预防环境污染的费用,价格优势使得其严重挤占了正规处理企业的原料来源,且经过粗放的造粒加工,会对地下水源、土壤及公共卫生安全等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原本达到可饮用级的包装物只能达到低值次级利用的水平。

    我国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9条规定,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但后来《办法》因故废止。

    常涛说:“这是一件令绝大多数学者遗憾的事情,如今中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环境监管和治理,此时押金返还制度应顺势受到政府、学者、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赞誉,并借助现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换平台,‘制度+智能环保设备+物联网’定能引发消费者在资源分类回收的兴趣和主动性,这对于反向物流体系的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并带动新兴环保企业的崛起,弥补再生资源领域的空缺。”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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